我與合夥人有帳目問題 但我們都是口頭上並無合約 但現在要拆夥 他要求我把放在粉專的工作照片刪除 我可以要求他 給我看以往的估價單嗎 我沒有申請公司 但他有一個他朋友的公司行號 之前我們說好要一起出來做的時候 他說要用他朋友的公司行號 我必須得刪嗎 那些照片
當事人與合夥人以口頭方式成立合夥關係,未簽訂書面合約。合夥期間使用合夥人朋友的公司行號進行營業。現雙方欲拆夥,合夥人要求當事人刪除粉專上的工作照片,當事人則欲查閱以往的估價單等財務資料。主要爭議包括:
(1)是否有權要求查閱合夥期間的財務文件(估價單)
(2)是否必須刪除粉專上的工作照片
(3)口頭合夥關係的權利義務及清算程序
依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本條文並未要求合夥契約須以書面為之,故口頭約定亦可成立合夥關係。
本案中,當事人與合夥人口頭約定共同出資經營事業,雖未簽訂書面契約,但若雙方確有實際出資、共同經營、分享利潤等事實,應可認定合夥關係存在。使用他人公司行號進行營業,僅係營業型態的選擇,不影響實質合夥關係的成立。
依民法第675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均得執行合夥之事務。」各合夥人原則上均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且對於合夥財產及業務執行享有知情權與監督權。
依民法第675條及第676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事務的執行享有參與權及監督權。民法第676條規定:「合夥事務之執行,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此項規定意味著合夥人對於合夥業務執行狀況,應有充分的知情權。
估價單屬於合夥業務執行的重要財務文件,當事人作為合夥人,應有權要求查閱。可要求查閱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帳簿、收據、估價單、支出憑證等與合夥財產及業務執行相關的文件。此項權利不因未簽訂書面契約而受影響。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如LINE、email等可保留紀錄的通訊方式)正式要求對方提供財務文件,並明確列出需要查閱的文件清單及時間範圍,同時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作為證據。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照片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拍攝者。若照片是合夥期間為合夥事業所拍攝,可能構成「共同著作」或「職務著作」,需判斷拍攝者、出資者及拍攝目的等因素。
若粉專是當事人個人申請管理,當事人對粉專內容應有管理權。若粉專是共同經營,則可能屬於合夥財產的一部分,需依合夥關係處理。
關於是否必須刪除照片,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若照片純粹展示當事人個人的工作成果,且不涉及對方個人肖像權或營業秘密,當事人可能有保留的正當理由
若照片涉及對方個人肖像權且未經同意,或使用了對方公司行號的商標、營業秘密,可能需要移除相關內容
若照片內容可能造成誤導(如讓人誤以為仍在合夥),建議協商處理方式
考量照片可能涉及雙方權益,建議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若照片中有使用對方公司行號名稱或標誌,建議移除該部分資訊
可考慮在照片說明中註明時間範圍,避免誤導
將照片處理方式納入拆夥協商的一部分,與財務清算一併處理
依民法第692條規定:「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合夥關係終止後,雙方應進行清算程序。
依民法第693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存事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配盈餘或虧損。」清算人應調查合夥財產狀況,並編製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
清算程序應包括:
確認合夥期間的收入與支出
計算各合夥人的出資額與應分配的盈餘或虧損
結清債權債務關係
處理合夥財產(包括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建議立即以書面方式(建議用LINE或email,保留證據)向合夥人提出查閱要求,具體列出需要的文件:「合夥期間所有估價單、收據、支出憑證、帳簿等」,並設定合理期限(如7至14天)要求提供。
範例文字:「我們現在要進行拆夥清算,依法我有權查閱合夥期間的財務資料。請於○月○日前提供合夥期間(○年○月至○年○月)的所有估價單、收據及相關財務文件,以便進行清算。」
建議暫時不要急於刪除,先釐清照片性質。可回覆對方:「關於照片問題,我需要先確認這些照片的權利歸屬,以及是否涉及您的權益。建議我們一併在清算時處理。」
若對方堅持,可提出交換條件:「我可以考慮處理照片問題,但前提是您需要先提供財務資料供我查閱。」
建議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面對面協商,準備協商議題清單:
各自出資金額確認
合夥期間收入總額
合夥期間支出明細
盈餘或虧損的分配比例
照片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處理
即使之前是口頭約定,拆夥時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包含:
確認合夥關係終止日期
財務清算結果
各自應收或應付金額
照片等智慧財產權的處理方式
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如有需要)
爭議解決方式
可考慮以下方案:
方案A:保留照片但加註說明(如「此為○年○月作品」)
方案B:移除涉及對方公司行號的文字或標誌
方案C:將照片移至個人作品集,不再標示為該公司作品
方案D:完全刪除,但對方需給予合理補償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免費)。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且具有快速、成本低、保密性高等優點。
若清算後確認對方應給付金額,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費用為新台幣500元,若對方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可強制執行。
若金額較大或爭議複雜,可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可能包括:請求給付合夥盈餘、請求返還出資額、確認合夥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等。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建議立即保全以下證據:
所有與合夥人的LINE、簡訊、email對話,特別是關於出資、分潤、業務執行的討論。建議截圖並備份至雲端。
銀行轉帳紀錄、收據、發票、客戶付款紀錄等。
與客戶的往來紀錄、報價單、合約書、工作照片(含EXIF資訊)、粉專貼文及互動紀錄等。
購買設備、材料的收據、租金、水電等支出憑證、勞務付出的紀錄(如工時表、工作日誌)等。
不要擅自動用合夥財產
不要私下接觸合夥客戶(除非已協商好)
不要在社群媒體上公開爭議內容
不要銷毀任何可能成為證據的文件
持續保存所有證據
以理性、專業的態度溝通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考慮透過第三方(如共同朋友、調解委員)協助溝通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合夥清算請求權時效為5年。建議盡快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記憶模糊。
關於當事人與合夥人拆夥所生爭議,考量雙方僅有口頭約定而無書面契約,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關於查閱估價單等財務文件,依民法第675條及第676條規定,當事人作為合夥人應有權查閱合夥期間的財務資料,此項權利不因未簽訂書面契約而受影響。建議以書面方式正式提出查閱要求,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2)關於工作照片的刪除問題,應視照片性質、著作權歸屬及是否侵害對方權益而定。若照片純粹展示當事人個人工作成果,可能有保留的正當理由;若涉及對方公司行號名稱或標誌,建議移除相關內容。考量此問題可能涉及雙方權益,建議納入拆夥協商的一部分處理。
(3)依民法第692條及第693條規定,合夥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建議雙方協商製作書面清算協議,明確財務清算結果、照片等智慧財產權的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以避免日後爭議。
(4)若協商不成,可循調解、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建議優先採取調解程序,具有快速、成本低等優點。
(5)建議立即保全所有證據,包括通訊紀錄、金流證據、業務執行證據等,以備不時之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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