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08

哥哥用父親名義私貸房子,怎麼證明偽造文書並追回養老房產?

房子是我爸的,我哥拿去私貸, 要如何證明偷拿去借貸,因為房子是爸媽最後養老要用的,他們幾乎沒有存款, 私貸的錢要如何負責? 要如何證明他偽照文書,然後 塗掉借貸内容... 如果之後又走上訴訟之路是不是很漫長因為我們家也沒有錢可以打官司 難道就等著房子被查封老人家被趕出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父親名下不動產遭兄長未經授權擅自設定抵押權並向民間借貸之糾紛。委任人關切事項包括:

  1. 父母賴以養老之房產可能遭查封拍賣
  2. 如何證明兄長未經授權之借貸行為
  3. 如何追究兄長偽造文書及塗改借貸內容之責任
  4. 訴訟費用負擔及程序冗長之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代理權限與抵押權設定效力

  1. 代理行為之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案若兄長確實未經父親授權即以父親名義設定抵押權,應屬無權代理行為。

依民法第17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若能證明兄長未獲授權,該抵押權設定行為對父親應不生效力。

  1. 自己代理之禁止

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若兄長同時代理父親與債權人進行交易,且未經父親許諾,該行為可能違反自己代理禁止原則。

  1. 日常家務代理之範圍限制

依民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惟本條僅適用於夫妻關係,且限於日常家務範圍。不動產抵押權設定涉及重大財產處分,顯非日常家務範圍,兄長不得主張依此條文取得代理權。

(二) 抵押權設定之形式要件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設定須經登記始生效力。若兄長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使用偽造之授權文件或印鑑證明,該登記行為之基礎存在重大瑕疵。

(三) 法律救濟途徑

  1.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父親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兄長無權代理,抵押權設定對其不生效力。

  1. 塗銷抵押權登記

勝訴確定後,可持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1. 損害賠償請求

若兄長之行為造成父親損害(如利息損失、訴訟費用等),父親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兄長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一) 偽造文書相關罪責

  1.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若兄長偽造父親簽名、印章於借貸契約或抵押權設定契約,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若兄長持偽造文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或向債權人行使,可能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規定處斷。

  1. 偽造印章印文罪(刑法第217條)

若兄長偽造父親印章用於借貸相關文件,可能涉及偽造印章印文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其他可能涉及之罪責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若兄長向債權人佯稱已獲父親授權,致債權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可能涉及詐欺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若兄長對父親財產負有管理責任卻擅自處分,可能涉及背信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證據蒐集與舉證責任

(一) 應蒐集之證據類型

  1. 權利證明文件
  •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
  • 地政機關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
  • 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1. 借貸相關文件
  • 借貸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本票、支票等債權憑證
  • 金融機構往來紀錄
  1. 無授權之證明
  • 父親親筆書寫之「從未授權聲明書」
  • 印鑑證明申請紀錄(向戶政機關查詢)
  • 身分證件使用紀錄
  • 家人、鄰居等證人證詞
  1. 偽造文書之證據
  • 筆跡鑑定(比對簽名真偽)
  • 印文鑑定(比對印章真偽)
  • 文件塗改痕跡之鑑識報告
  • 監視器畫面(若有)

(二) 舉證責任分配

  1. 民事訴訟

主張抵押權無效者(父親)應證明兄長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惟若能證明文書有偽造之嫌,舉證責任可能轉換,由主張抵押權有效之債權人證明其為善意且無過失。

  1. 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兄長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惟告訴人仍應提供相關事證供檢察官偵查參考。

四、訴訟費用與程序問題

(一) 訴訟救助制度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獲准訴訟救助後,可暫免繳納裁判費、暫免提供擔保金,訴訟費用得延後繳納或分期繳納。

申請訴訟救助應檢附:

  • 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
  • 稅務機關核發之財產、所得證明

(二) 法律扶助資源

依法律扶助法規定,符合經濟弱勢標準且案件具有理由者,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 免費法律諮詢
  • 律師費用補助
  • 訴訟費用補助

聯絡方式: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412-8518(手機請加02)
  • 網站:https://www.laf.org.tw

(三) 刑事告訴之優勢

刑事告訴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1. 偵查階段免費,由檢察官依職權調查
  2. 檢察官可依職權進行筆跡鑑定、印文鑑定等專業鑑識
  3. 刑事責任可能促使兄長主動解決糾紛
  4. 可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節省訴訟費用

參、處理建議

一、緊急保全措施(最優先)

(一) 聲請假處分

為防止房產遭強制執行,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禁止處分假處分」,暫時凍結抵押權之執行程序。聲請時應一併聲請訴訟救助,以減輕擔保金負擔。

(二) 申請調解

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家事調解,調解程序免費且較為快速。若調解成立,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刑事告訴程序

(一) 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由父親本人儘速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兄長涉嫌:

  • 偽造私文書罪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印章印文罪

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注意時效問題。

(二) 配合偵查

告訴後應配合檢察官偵查,提供補充證據,並可申請檢察官進行筆跡鑑定、印文鑑定等專業鑑識。

三、民事訴訟程序

(一) 提起確認之訴

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兄長無權代理,抵押權設定對父親不生效力。起訴時應一併聲請訴訟救助。

(二) 請求損害賠償

可一併或另行向兄長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 因抵押權設定所生之利息損失
  • 訴訟費用
  • 精神慰撫金

四、證據保全作為

(一) 立即辦理事項

  1. 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2. 查詢抵押權設定時間、金額、債權人資料
  3. 調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4. 向戶政機關查詢父親印鑑證明申請紀錄

(二) 文件保全

  1. 請父親親筆書寫「從未授權聲明書」並簽名、按指印
  2. 拍攝或影印所有相關文件並製作備份
  3. 尋找可證明父親未授權之證人(家人、鄰居等)
  4. 保存所有與兄長往來之通訊紀錄

五、父母養老保障措施

(一) 居住權保障

  1.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確保父母於訴訟期間繼續居住
  2. 主張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兄長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不得危害父母基本生存權益

(二) 社會福利資源

  1. 向區公所申請:
  • 中低收入戶補助
  • 老人生活津貼
  • 急難救助
  1. 評估是否符合長照2.0資格,申請居家照顧服務

六、具體行動步驟時程表

第一週

  1. 撥打法律扶助專線412-8518預約諮詢
  2. 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及相關文件
  3. 請父親書寫「從未授權聲明書」
  4. 向戶政機關查詢印鑑證明申請紀錄

第二週

  1. 前往法律扶助基金會面談,申請法律扶助
  2. 諮詢至少2位律師意見
  3.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4. 尋找證人並請其出具書面證詞

第三週

  1. 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2. 準備刑事告訴狀及相關證據
  3. 評估是否聲請民事假處分
  4. 申請訴訟救助

第四週

  1. 向地方檢察署遞交刑事告訴狀
  2.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及訴訟救助
  3. 申請社會福利資源
  4. 持續蒐集補充證據

七、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 訴訟時程預估

  1. 刑事偵查階段:約3至6個月
  2. 民事第一審:約6至12個月
  3. 上訴審程序:每審約6至12個月
  4. 總計可能需時1至3年

(二) 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 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所有權明確
  • 父親明確表示從未授權
  • 若能證明文書偽造,刑事成立可能性高

應注意因素

  • 需證明兄長確實無權代理
  • 若債權人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舉證責任可能較重
  • 文書鑑定結果將影響案件走向

(三) 時效問題

  1. 刑事告訴期限: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2. 民事請求權時效:依不同請求權基礎而異
  3. 建議儘速採取行動,避免逾越時效

(四) 家庭關係考量

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家庭和諧,建議:

  1. 先嘗試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溝通協商
  2. 保留和解空間,若兄長願意負責可協商解決方案
  3. 必要時仍應堅定維護父母權益

肆、結論

關於兄長未經授權擅自以父親名義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依民法第103條及第170條規定,應屬無權代理,該抵押權設定對父親可能不生效力。若兄長確有偽造文書情事,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罪等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及無權代理等法律問題,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行動:儘速申請法律扶助,蒐集相關證據,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2. 保全措施:聲請假處分防止房產遭執行,申請訴訟救助減輕費用負擔
  3. 多元救濟:同時進行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並申請社會福利資源保障父母生活
  4. 專業協助:本案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強烈建議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關於訴訟費用問題,可透過訴訟救助制度及法律扶助資源獲得協助,不必過度擔憂經濟負擔。刑事告訴程序由檢察官依職權調查,無需支付偵查費用,且可利用檢察官之公權力進行證據調查,應為優先考慮之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最新事證調整,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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