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07

借錢時把車壓在債權人手裡,簽約同意後能順利拿回嗎?

借錢有權利壓車嗎,就算有簽約同意後續要拿回來是可以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債權人於借款時要求債務人提供車輛作為擔保,並實際占有該車輛(俗稱「壓車」)之法律效力問題。核心爭議包括:

(一)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債務人交付車輛作為擔保 (二)雙方簽訂壓車契約之法律效力 (三)債務人事後請求返還車輛之權利基礎

貳、法律分析

一、動產質權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884條規定:「動產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債權之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動產質權之設定需符合以下要件:

(一)債權之存在:須有合法之債權債務關係 (二)質權契約: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須有設定質權之合意 (三)占有之移轉:質物須移轉占有予債權人或第三人

本案中若雙方確有簽訂同意書,且車輛已實際交付予債權人占有,則動產質權在形式上應已成立。

二、壓車契約之合法性審查

(一)利息約定之限制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借款利息不得超過年息16%,若利息約定超過法定上限,超過部分無效。實務上常見「壓車」伴隨高利貸情形,應特別注意利息約定是否合法。

(二)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壓車契約具有以下情形,可能構成無效事由:

  • 約定利息明顯過高
  • 質物價值遠超過債權金額
  • 剝奪債務人基本生活或工作所需之交通工具
  • 附加不合理之違約條款

(三)是否涉及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若年利率超過20%,且債務人係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借款,債權人可能涉及重利罪。此外,依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債權人以不當方法取得重利,可能涉及加重處罰。

三、債務人請求返還車輛之權利

(一)清償債務後之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889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質權人得請求拍賣質物。」反面解釋,債務人清償債務後,質權消滅,質權人負有返還質物之義務。債務人得依下列方式請求返還:

(一)全部清償:債務全部清償後,質權消滅,應得請求返還車輛 (二)部分清償:原則上質權仍存在於全部質物上(民法第899條)

(二)質權濫用之救濟

依民法第890條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違反前項義務,致質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債權人有以下情形,債務人可能得請求返還:

(一)不當使用質物: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質物 (二)妨害債務人生計:若壓車嚴重影響債務人工作或生活,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三)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若借款關係無效或債務已清償,質權失所附麗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協商返還:優先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並返還車輛 (二)提存清償:若債權人拒絕受領清償,可向法院辦理提存(民法第326條) (三)訴請返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車輛並確認質權不存在 (四)刑事告訴:若涉及恐嚇、強制或重利,可提出刑事告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存證據

  • 保留借據、壓車契約、對話紀錄等所有相關文件
  • 記錄車輛交付時間、地點及車況
  • 保存還款紀錄及收據

(二)檢視契約內容

  • 確認借款金額、利息約定是否合法
  • 檢查是否有不合理之違約條款
  • 確認質權設定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二、協商階段

(一)計算實際債務

  • 扣除超過法定利率之利息
  • 確認已償還金額
  • 計算剩餘應還款項

(二)提出還款計畫

  • 與債權人協商合理之分期還款方案
  • 要求債權人同意還款後返還車輛
  • 建議約定加速條款,任一期未還可請求全部

(三)書面確認

  • 所有協商結果應以書面確認
  • 明確約定還款期限與返還車輛時點
  • 可約定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三、法律途徑

(一)民事救濟

(一)清償提存:若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還款,可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二)返還請求訴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車輛 (三)確認質權不存在訴訟:若契約無效,可訴請確認質權不存在

(二)刑事救濟

若有以下情形,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一)利息超過年息20%且符合重利罪構成要件 (二)債權人以恐嚇、強制手段取得車輛 (三)債權人侵占、毀損車輛

四、預防性建議

未來若有借款需求,應注意:

(一)審慎評估擔保必要性:確認是否確有提供擔保之必要 (二)確認擔保物格式:如提供本票,應確認符合法定格式 (三)利息約定明確:利息不應計入本金,且不得超過年息16% (四)保留工作及生活必需品:避免提供維生所需之交通工具作為擔保 (五)尋求專業協助:簽約前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肆、結論

關於借款時壓車之行為,作為動產質權在法律上並非絕對禁止,但須符合法定要件且不違反公序良俗。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動產質權之設定,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契約內容是否合法,特別是利息約定是否超過法定上限。

關於債務人事後請求返還車輛之權利,若債務已清償,應得請求返還車輛;若債權人拒絕返還,可能透過法律途徑救濟。建議優先循協商途徑解決,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契約效力及提起訴訟之可行性。

本意見書僅供初步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為進一步分析。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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