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2-06

簽約同意交出雙證件,對方拒不歸還,這樣違法嗎?

就算簽約同意給雙證件,但想要拿回來的話對方不給,這樣算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某種原因簽約同意將雙證件(身分證及第二證件)交付予對方,但事後欲取回證件時,對方拒絕返還。當事人詢問對方此行為是否違法。

貳、法律分析

一、證件所有權與占有關係

(1)所有權歸屬

身分證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之所有權始終屬於本人,不因交付他人而移轉。即使簽署契約同意交付證件,該契約僅涉及「占有」或「保管」關係,不影響所有權歸屬。

(2)契約效力問題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關規定應由本人保管使用,約定長期扣留他人證件之契約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而無效。

二、對方拒絕返還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 侵權行為:無權占有他人證件可能構成侵權(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占有他人證件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 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得請求返還(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刑事責任

  • 侵占罪: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之,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妨害自由罪:若扣留證件目的在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涉及相關罪責

(3)行政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身分證件資料,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證件使用與保管之法律規範

(1)身分證明文件之法定用途

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明,由主管機關規劃製發。」可知身分證明文件具有法定用途,應由本人或主管機關依法管理。

(2)身分證明文件之提供與保管

參考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可知在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時,原則上應提供影本而非正本。

(3)證件保管之合理性

依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相關許可時僅需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可見法律實務上對於身分證明文件之使用,原則上以影本為主,正本應由本人保管。

四、契約效力與返還請求權

(1)契約無效或終止之可能性

本案雖有簽約同意交付證件,但若該契約條款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即使契約有效,當事人仍可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證件。

(2)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當事人得依此規定請求對方返還證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

(1)發函催告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要求對方於期限內返還證件
  • 明確記載證件種類、交付日期、返還期限
  • 保留寄送證明作為證據

(2)報案處理

  • 若對方拒不返還,可向警察機關報案
  • 主張侵占罪或強制罪
  • 請求警方協助調解或偵辦

(3)申請補發

  • 同時向相關機關申請證件掛失及補發
  • 避免證件遭不當使用造成損害

二、法律途徑

(1)民事訴訟

  • 提起「返還證件」之訴
  • 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主張
  • 若已造成損害,可併請求損害賠償

(2)刑事告訴

  • 向地檢署提出侵占或強制等罪之告訴
  • 提供相關證據:契約書、對話紀錄、催討紀錄等

(3)調解程序

  • 可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成本較低,程序較簡便
  • 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

三、證據蒐集

(1)必要證據

  • 簽約時的契約書或同意書
  • 證件交付時的對話紀錄或證人
  • 要求返還的通訊紀錄(LINE、簡訊、email等)
  • 對方拒絕返還的證據

(2)預防措施

  • 所有溝通盡量以書面或可記錄方式進行
  • 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 必要時可錄音(須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四、風險提醒

(1)契約效力爭議

對方可能主張契約有效,有權保管證件,需論證契約無效或已終止之理由。

(2)時效問題

  • 民事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 刑事告訴有6個月告訴期限(告訴乃論之罪)
  • 建議儘速處理

(3)證件遭濫用風險

  • 證件在他人手中可能遭不當使用
  • 建議立即掛失並申請補發
  • 定期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肆、結論

關於對方拒絕返還證件之行為,考量民法第767條所有人物上請求權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之規定,應屬違法行為。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發函催告並保留證據

(2)同步申請證件掛失補發

(3)若對方仍拒絕,向警方報案或提起訴訟

(4)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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