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某種原因簽約同意將雙證件(身分證及第二證件)交付予對方,但事後欲取回證件時,對方拒絕返還。當事人詢問對方此行為是否違法。
(1)所有權歸屬
身分證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之所有權始終屬於本人,不因交付他人而移轉。即使簽署契約同意交付證件,該契約僅涉及「占有」或「保管」關係,不影響所有權歸屬。
(2)契約效力問題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關規定應由本人保管使用,約定長期扣留他人證件之契約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而無效。
(1)民事責任
(2)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身分證件資料,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身分證明文件之法定用途
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明,由主管機關規劃製發。」可知身分證明文件具有法定用途,應由本人或主管機關依法管理。
(2)身分證明文件之提供與保管
參考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可知在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時,原則上應提供影本而非正本。
(3)證件保管之合理性
依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相關許可時僅需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可見法律實務上對於身分證明文件之使用,原則上以影本為主,正本應由本人保管。
(1)契約無效或終止之可能性
本案雖有簽約同意交付證件,但若該契約條款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即使契約有效,當事人仍可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證件。
(2)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當事人得依此規定請求對方返還證件。
(1)發函催告
(2)報案處理
(3)申請補發
(1)民事訴訟
(2)刑事告訴
(3)調解程序
(1)必要證據
(2)預防措施
(1)契約效力爭議
對方可能主張契約有效,有權保管證件,需論證契約無效或已終止之理由。
(2)時效問題
(3)證件遭濫用風險
關於對方拒絕返還證件之行為,考量民法第767條所有人物上請求權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之規定,應屬違法行為。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發函催告並保留證據
(2)同步申請證件掛失補發
(3)若對方仍拒絕,向警方報案或提起訴訟
(4)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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