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哥哥信用破產,用我的名字買二手車,但是哥哥開著車,被警察發現車子裡有毒品,所以他現在不能開那輛車,之前還有很多罰單沒有繳,已經被強制執行還有需要到案了,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可以把車賣掉嗎?還有哥哥車子裡有毒品這件事會影響我嗎?這樣是不是信用破產?
當事人因其兄長信用破產,以當事人名義購買二手車輛,該車輛實際由其兄長使用。嗣後該車輛因涉及毒品案件遭警方查獲,且積欠多筆交通罰款,已遭強制執行並有到案通知。當事人詢問:(一)能否出售該車輛;(二)兄長持有毒品是否影響當事人;(三)是否構成信用破產。
依題示,該車輛登記於當事人名下,當事人為法律上之所有權人。關於動產物權之取得,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車輛為動產,其所有權以交付及登記為準。
本案應屬典型「借名登記」關係,當事人為名義所有權人,兄長為實質權利人。此種法律關係下,當事人與兄長間存在內部契約關係,但對外而言,當事人仍為法律上之所有權人。
當事人為登記名義人,對外具有處分權限。依民法第948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第三人基於善意取得可受保護。
當事人與兄長間若有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處分車輛可能構成違約,需負民事責任。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兄長若主張實質權利,可能依此請求返還或主張權利。
建議先與兄長協商,取得同意後再行處分,避免民事糾紛。
罰單既以當事人名義開立,執行機關將對當事人之財產(包含該車輛)進行強制執行。
若車輛已遭查封,當事人不得任意出售車輛。此時應先確認查封狀態,若已查封則需先清償罰款解除查封後,始得處分車輛。
建議當事人應:
本案實際持有人為兄長,非當事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知情並參與,否則不應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若當事人明知兄長持有毒品仍提供車輛,可能構成幫助犯。實務上檢察官需證明當事人有犯罪故意,當事人可主張不知情。
「信用破產」非法律用語,一般指民事破產或信用不良(如呆帳、退票、強制執行紀錄等)。
建議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
考量當事人為登記名義人,形式上應有處分權限,但建議先確認車輛是否已遭查封。若已查封,應先清償罰款解除查封後始得出售;若未查封,建議與兄長協商取得同意後再行處分,以避免內部法律關係之糾紛。
考量當事人若能證明不知情,應不負刑事責任。建議積極配合調查,提供借名登記及不知情之相關證據,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應訊,以保障自身權益。
考量交通罰款之強制執行將影響信用評分,但此非破產法上之破產。建議儘速清償罰款,以降低對信用之影響。當事人與兄長為不同法律主體,兄長之信用破產不影響當事人,但本案衍生之罰款執行將影響當事人自身信用。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委任律師進行深入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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