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生活困難要要跟我朋友拿回我借他的10萬,但是我朋友要我當他保人,貸款下來會還我,結果他食言了,現在被催繳到我這,我有什麼辦法自保
當事人因生活困難,欲向朋友追討先前借出之新台幣10萬元。朋友承諾若當事人擔任其貸款保證人,待貸款核准後即返還借款,當事人因此同意擔任保證人。然朋友取得貸款後食言未還款,現貸款機構已向當事人催繳,當事人面臨保證責任之履行壓力。
本案涉及當事人與朋友間之借款關係,應屬消費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僅需雙方就金錢之移轉及返還達成合意即可,不以書面為必要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當事人若欲主張借款關係存在,應就下列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案雖未簽立書面借據,但若能提供上述證據,應可證明借款關係之存在。
當事人已擔任朋友貸款之保證人,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為從屬性債務,但具有獨立性,即使主債務人(朋友)承諾之還款條件未實現,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貸款機構)負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借用人仍得隨時返還。貸與人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不得於約定期限前,請求返還。」當事人作為貸與人,得向朋友請求返還借款10萬元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若當事人代朋友清償貸款債務,得於清償範圍內向朋友求償,包括:
考量當事人目前生活困難之處境,建議優先與貸款機構協商:
若協商無效,應考慮提起訴訟:
若擔心朋友脫產,可考慮聲請假扣押: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關於當事人借款予朋友10萬元並擔任其貸款保證人,現面臨貸款機構催繳之情形,應涉及消費借貸關係及保證責任兩項法律關係。
考量當事人目前生活困難且面臨保證責任履行壓力,建議採取「先防守、後進攻」之策略:
雖然當初未簽立書面借據增加舉證難度,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若能提出匯款紀錄證明金錢交付,並提供對話紀錄證明借款合意及朋友承諾「貸款下來會還錢」之事實,應可證明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在。
此外,依民法第749條規定,當事人若代朋友清償貸款債務,得於清償範圍內向朋友求償。因此,即使目前須先履行保證責任,日後仍可透過法律途徑向朋友追償全部代償金額。
本案時效緊迫,建議儘速採取行動,避免:
最後提醒,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切之法律建議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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