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男友交往一年,一年內他陸續跟我借六萬多元,分手後有說還錢,但只還了一次,第二次找理由延遲還錢,第三次直接不見人,借錢記錄有的是文字,有的是電話,這種情況如何讓他還錢
本案涉及消費借貸糾紛。當事人與前男友交往期間約一年,期間陸續借出新台幣六萬餘元。雙方分手後,相對人曾承諾還款並已還款一次,惟第二次以理由延遲還款,第三次則避不見面。借款記錄部分為文字紀錄,部分僅有電話聯繫。當事人欲尋求法律途徑追討欠款。
本案應屬消費借貸關係。雖雙方當時為男女朋友,惟相對人曾承諾還款且已部分還款,顯示雙方間存在借貸合意而非贈與。此借貸關係之成立,不因雙方感情關係而受影響。
關於借款之返還,若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可先行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若相對人仍不返還,自受催告時起即負遲延責任。
若當事人已為催告或提起訴訟,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相對人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當事人可請求法定遲延利息(年息百分之五)。
當事人應證明借款事實存在、借款金額及已交付款項。現有文字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若內容明確提及借款金額、還款承諾,應具有相當證明力。相對人已還款一次之事實,更可佐證借貸關係之存在。惟部分僅有電話紀錄之借款,因通話紀錄僅能證明有聯繫而無法直接證明通話內容,證明力較為不足,建議搭配其他證據補強。
相對人可能主張金錢往來為「贈與」而非「借貸」。惟考量相對人曾承諾還款、已部分還款,且雙方已分手仍要求還款等情形,應可反駁此項抗辯。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借款時間在一年內,尚無時效疑慮,惟仍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
建議先發送存證信函正式催告相對人還款,內容應載明:
此舉除可給予相對人最後還款機會外,亦可保留法律追訴證據。存證信函費用約新台幣150至200元。
若催告無效,可考慮向相對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或向法院聲請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元)。調解成立後之調解筆錄具有執行力,等同法院判決。
考量本案債權明確且有證據支持,建議優先聲請支付命令。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支付命令程序採書面審查,不需開庭,處理時間約一至二個月,費用約新台幣1,600元(含裁判費及送達費)。
若相對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當事人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若相對人提出異議,則轉為訴訟程序。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當事人選擇直接提起訴訟,因本案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採一次開庭辯論終結,程序較為簡便快速,自行處理費用約新台幣4,000元。
舉證重點包括:
建議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
建議採取「三階段漸進式」策略:
第一階段(一至二週):發送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函,給予相對人最後還款機會。
第二階段(一至二個月):若催告無效,立即聲請支付命令。
第三階段(三至六個月):若支付命令遭異議,轉為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各方案預估費用及時間:
考量訴訟曠日廢時,建議保持和解彈性。可接受分期還款方案,降低相對人壓力,以利快速解決糾紛。
即使取得勝訴判決或確定之支付命令,若相對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仍可能面臨無法實際取得清償之風險。建議評估追討成本與債權金額之比例。
處理過程中應避免情緒化言語,以免影響法律評價或產生其他法律風險。
關於前男友借款未還之行為,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相對人負有返還義務。建議當事人先發送存證信函催告,若無回應再聲請支付命令,以最經濟快速之方式追討欠款。同時應立即保全所有證據,避免滅失。若相對人願意協商,可考慮接受分期還款,以利儘速解決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切之法律建議。實際處理時應視具體情況及相對人回應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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