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近乎無收入導致全民健康保險費欠繳達八年之久,現欲了解辦理分期繳納時,應繳納八年全額或僅需追溯五年之保費。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條規定:「保險費及滯納金之請求權,自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消滅時效之規定,旨在保障人民權益,避免無限期追溯保險費債務。
就本案而言,當事人欠繳保費達八年,依前述規定,超過五年部分之保險費請求權,原則上應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惟實務上仍需確認健保署於五年時效期間內是否曾為請求、催繳等時效中斷行為。
(1)時效起算點
保險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各期保險費繳納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五年。例如民國108年1月份之保險費,其請求權時效應至民國113年1月底屆滿。
(2)時效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若健保署於五年時效期間內曾寄發催繳通知(請求)、當事人曾申請分期或部分清償(承認)、或健保署提起訴訟或移送行政執行(起訴),均可能造成時效中斷而重新起算五年。
因此,建議當事人應向健保署申請完整之「保險費繳納明細」及「催繳紀錄」,以確認各期保費是否有時效中斷情事,進而判斷實際應繳納之年限。
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相關規定:
(1)申請資格與範圍
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保險對象申請分期繳納,欠費總額應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2)分期期數與金額
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對象分期繳納之期數依欠費金額而定:
且保險對象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公告之全體保險對象平均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時效限制
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此呼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條之五年時效規定,確認分期繳納仍應受時效限制。
(4)特殊情形之彈性處理
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對象情況特殊時,保險人得依據查詢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最近年度個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總和,專案核准不受欠費總額、分期期數及分期次數之限制,但分期期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期。
考量當事人陳述「近乎無收入」之經濟困難情形,可能符合前述專案核准之條件,建議於申請分期時一併檢附相關財力證明文件,爭取較優惠之分期條件。
依該辦法第10條規定:「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此規定確保當事人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即可恢復健保就醫權益,無須等待全部欠費清償完畢。
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分期之保險對象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停止保險給付、停止核發保險憑證等處置。且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因此,當事人於辦理分期後,應確實按期繳納,避免喪失分期權益。
(1)向健保署申請完整之「保險費繳納明細」及「催繳紀錄」
(2)檢視各期保費之繳納期限及是否有時效中斷事由
(3)若確認有超過五年時效之欠費且無時效中斷情事,應以書面向健保署主張時效抗辯,請求僅計算五年內之欠費
(1)蒐集財力證明文件
考量當事人陳述「近乎無收入」之情形,建議準備以下文件:
(2)填寫分期繳納申請書
向健保署提出分期繳納申請,並說明經濟困難情形,請求依該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專案核准較優惠之分期條件。
(3)提出合理之分期計畫
依實際經濟能力提出可負擔之分期期數及每期金額,惟應注意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公告之全體保險對象平均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
若確有經濟困難,可依相關規定向健保署申請減免滯納金,以減輕經濟負擔。申請時應檢附前述財力證明文件,並說明經濟困難之具體情形。
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按期繳納各期款項,避免因一期未繳而視同全部到期,喪失分期權益並可能遭移送行政執行。
若對時效計算、分期申請或相關權益有疑義,建議撥打健保署免費諮詢專線0800-030-598,或親至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洽詢,以獲得更詳細之說明與協助。
關於當事人欠繳健保費八年應繳納八年或追溯五年之疑問,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條規定,保險費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則上應僅需繳納五年內之欠費。惟實務上仍需確認健保署是否曾為時效中斷行為,建議當事人儘速向健保署申請完整之繳費明細及催繳紀錄,以確認實際應繳年限。
考量當事人經濟困難情形,建議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申請分期繳納,並檢附相關財力證明文件,爭取依該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專案核准較優惠之分期條件。辦妥分期手續後,即可恢復健保就醫權益,惟應確實按期繳納,避免喪失分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必要時建議諮詢健保署或合格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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