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和我借錢 沒有寫單據 僅有留存臉書資料 對方表示1月15~20日政府補助款下來會還款,結果都沒有還款,後來表示政府補助款沒有下來。如此一來,我能告對方欠錢嗎?
您(債權人)借款予友人(債務人),雙方未簽立書面借據,僅有臉書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債務人曾承諾於1月15日至20日政府補助款下來時還款,但屆期未還款,事後表示補助款未核發。您詢問是否可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款契約之成立僅需雙方約定:
(1)一方移轉金錢予他方 (2)他方於約定期限返還同額金錢
重要法律原則:借款契約採「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可成立,不以書面借據為必要。因此,即使您與友人間未簽立借據,只要能證明雙方有借款合意,契約仍應屬有效。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本案中,債務人承諾於1月15日至20日還款,該期限已屆至,債務人應負返還借款之義務。若債務人未依約還款,應構成遲延給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您需提出兩類證據:
臉書對話紀錄為關鍵證據,根據實務見解,通訊軟體對話可作為借款合意之證明。您的臉書對話中若包含以下內容,將有助於證明:
(1)借款意思表示:
(2)還款承諾:
(3)金額確認:
(1)有臉書對話紀錄:對方明確表示還款時間,顯示承認借款事實 (2)還款期限已屆至:1月20日已過,應構成遲延給付 (3)對方自認借款:「補助款沒下來」等說詞間接承認欠款事實
(1)保全證據:立即截圖保存完整對話紀錄(包含日期、帳號等資訊) (2)金錢交付證明:確認是否有匯款紀錄或其他交付證據 (3)借款金額:確認對話中是否明確記載金額
若您取得勝訴判決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如下:
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記。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若協商無效,可考慮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1)蒐集證據清單:
(2)確認管轄法院:
(1)主要請求:返還借款本金 (2)附帶請求:
(1)補強證據:
(2)持續保全新證據:
若勝訴取得確定判決,可考慮:
(1)聲請強制執行 (2)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3)查封債務人財產(薪資、存款、不動產等) (4)考慮聲請支付命令(若證據充足可先行嘗試)
(1)訴訟成本:需支付裁判費、律師費(若委任) (2)執行困難:即使勝訴,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仍可能無法實際取回款項 (3)時效問題:金錢借貸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仍建議儘速處理 (4)執行程序可能延緩: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關於您與友人間之借款糾紛,考量雙方雖未簽立書面借據,但臉書對話紀錄中對方承認還款義務,應足以證明借款合意存在,您應可對友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建議您:
(1)立即保全所有電子證據(截圖、備份),避免對方刪除對話紀錄 (2)優先嘗試協商催討,以存證信函方式發送催告,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3)若協商無效,可委請律師評估後提起訴訟,並準備完整之金錢交付證明及借款合意證據 (4)注意訴訟成本與執行風險,評估債務人之資力狀況,避免勝訴後仍無法實際受償
根據實務見解,法院對於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借款證據採取肯定態度,您的案件應具有相當勝訴可能性。惟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證據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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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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