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之退休金專戶相關爭議,主要法律問題為:
(一)勞工退休金專戶是否可用於清償勞工生前債務
(二)繼承人或遺屬領取退休金後,是否需負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之清償責任
本意見書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及民法相關規定,分析上述爭議之法律關係,並提供處理建議。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其孳息,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此規定明確賦予勞工退休金專屬性與不可侵害性,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即使勞工生前有債務存在,債權人亦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對該專戶進行扣押或強制執行。此項限制應屬於勞工退休金之本質性保障。
勞工本人亦不得將退休金權利讓與他人或作為債務擔保,此規定旨在防止勞工因一時經濟困難而喪失退休保障。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可知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勞工退休後之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退休金應具有專屬性,不應受到債權人之追索。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之請領順位制度,顯示勞退金具有社會保險給付性質,而非單純之財產權。基於此特性:
勞退金不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不適用民法繼承編關於遺產之相關規定
屬於特別法優先適用之情形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可知勞工退休金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於民法適用。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勞工未滿六十歲死亡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項遺屬,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勞工生前得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
重要的是,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係基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特別規定取得請領權,而非基於民法之繼承關係。兩者法律性質應有以下區別:
基於以下理由,請領人領取勞退金應無須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已明定退休金不得扣押,此項規定應及於勞工死亡後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之情形。
既然勞退金不屬遺產,即不適用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規定。
立法目的在保障遺屬生活,若允許債權人追索,將違反立法意旨。
若被繼承人除勞退金外尚有其他遺產,繼承人對於生前債務之責任,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此規定確立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足部分無須以自有財產償還。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現行法已採限定繼承為原則,即使未辦理仍為限定繼承,但建議仍應主動辦理,以明確保障自身權益。
若勞工以遺囑指定請領人,依勞動部相關函釋,仍需注意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若遺囑指定可能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但此與債務清償無關,僅涉及請領人間之分配問題。
若債權人主張對勞退金專戶強制執行或要求清償,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出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說明法律明文禁止扣押
提供相關法律依據,證明勞退金非遺產性質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勞退金不得執行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應備妥相關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並應確認請領順位,避免爭議。
即使現行法已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仍建議主動向法院陳報:
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辦理
開具遺產清冊,詳列所有財產與債務
取得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保障自身權益
若被繼承人遺產(不含勞退金)不足清償債務: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不足部分債務應屬自然消滅,繼承人無須以自有財產清償
債權人不得向繼承人追償超過遺產價值之部分
若債權人持續要求以勞退金清償或騷擾遺屬,建議:
發存證信函說明法律依據,要求停止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為金融機構)
必要時可考慮提起妨害自由或恐嚇告訴
若有其他繼承人主張特留分受侵害:
確認遺囑效力是否符合民法規定
計算特留分比例,協調分配方式
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之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金專戶能否用來清償生前債務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其孳息,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因此,勞工退休金專戶不得用於清償生前債務,債權人亦不得對該專戶聲請強制執行。
(二)關於繼承人領取後是否需幫忙還生前債務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係基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之特別規定取得請領權,而非基於民法之繼承關係。由於勞退金不屬遺產範圍,且法律明文禁止扣押,因此請領人領取勞退金後,應無須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三)其他遺產之處理
若被繼承人除勞退金外尚有其他遺產,繼承人對於生前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建議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開具遺產清冊,以明確保障自身權益。
(四)具體建議
儘速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退金給付
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開具完整遺產清冊
若債權人有不當追索行為,應明確告知法律依據,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如有遺囑指定請領人之情形,應注意特留分問題,避免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其他疑問或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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