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勞工退休金專戶(6%勞退金)是否可用於清償勞工生前負債之法律問題。此問題核心在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法律性質,以及該專戶內金額是否得作為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制度說明
本案所稱「6%勞退金專戶」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雇主每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此制度與勞動基準法(舊制)下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性質不同。
(二)專戶保護之法律依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同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上開規定明確保障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專屬性與不可侵害性,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勞工退休生活之基本經濟安全,使勞工於年老退休時能有穩定之經濟來源,不因生前之債務關係而影響其退休保障。
(一)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同條第4項規定:「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專戶
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上述規定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之立法精神相同,均在保障勞工特定給付之專屬性,確保勞工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保障不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
(一)專戶存續期間之絕對保護
在勞工生前且未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前,退休金專戶內之金額應受絕對保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在勞工未達請領條件前,債權人不得對該專戶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或為其他處分。此項保護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約定或債權人主張而有所變更。
(二)請領後之法律地位
勞工依法請領退休金後,該金額轉為勞工之一般財產。惟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依同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仍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因此,即使勞工已請領退休金,若存入依法開立之專戶內,該部分金額應仍受法律保護。
(一)不得清償債務
依前述法律規定,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金額,在勞工生前不得用於清償其個人負債。此項限制不因債務性質(如一般借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而有所不同,債權人不得對該專戶主張任何權利。
(二)強制執行之禁止
即使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和解筆錄等),仍不得對勞工退休金專戶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若受理對該專戶之執行聲請,應依職權或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執行聲請或撤銷執行程序。
(三)契約約定之無效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53條第3款規定:「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若當事人間有違反上開規定之約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一)主張專戶保護
若遭債權人主張對退休金專戶為強制執行,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主張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該專戶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二)保存證明文件
建議保留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相關證明文件,必要時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專戶明細,以證明該帳戶之性質為受法律保護之退休金專戶。
(三)尋求法律協助
如遭不當執行,應儘速尋求律師協助提出異議或抗告。可向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執行標的之限制
債權人應了解勞工退休金專戶受法律絕對保護,不應對該專戶聲請強制執行,以免浪費訴訟資源及執行費用。
(二)其他求償途徑
建議尋求債務人其他財產作為執行標的,可查詢債務人之薪資(扣除法定不得扣押部分)、一般存款帳戶、不動產、動產等其他財產。
(一)專戶與一般存款之區別
應注意區分勞工退休金專戶與勞工一般銀行存款帳戶。僅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開立之專戶,始受絕對保護。
(二)請領後之處理
勞工請領退休金後若匯入一般帳戶,該部分是否仍受保護,實務上可能有不同見解。建議請領後之退休金應存入依法開立之專戶,並與其他財產分別管理,以確保持續受法律保護。
(三)遺產繼承問題
勞工死亡後,退休金專戶依法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在請領前,該專戶內金額仍不得作為清償債務之標的。惟請領後是否列入遺產範圍,涉及繼承法律關係,應視具體情況另行判斷。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金額及其收益,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且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此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基本經濟安全,具有強制性與絕對性。
關於6%勞退金專戶是否可用於清償生前負債之問題,依現行法律規定,該專戶應不得用於清償勞工生前之負債,債權人亦不得對該專戶為任何形式之強制執行或處分。此項保護於勞工生前持續存在,直至勞工依法請領退休金並存入一般帳戶為止。
考量本案涉及勞工退休保障之重要權益,建議勞工若遭遇債權人不當主張或執行行為,應立即提出異議並尋求法律協助。執行法院若受理對退休金專戶之執行聲請,應依職權撤銷執行程序,以維護法律所保障之勞工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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