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說不索撫養費,十年後反悔要求補償或威脅收養,這樣合法嗎?

請問當初離婚及打監護權官司時對方有提孩子給他將不會索要撫養費。過了十年後想讓我出養小孩。讓他人收養。否則要叫小孩跟我要這十多年來的撫養費!法律上可以如此嗎?而且這十多年來對方也剝奪我的探視權。完全不讓我見孩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十年前離婚並進行監護權訴訟,當時對方承諾取得監護權後不會索要撫養費。十年後,對方要求當事人同意出養小孩予他人收養,否則將要求當事人支付過去十年的撫養費。此外,對方在這十年間完全剝奪當事人的探視權,不讓當事人見孩子。

貳、法律分析

一、撫養費請求權之時效與約定效力

(一)撫養費請求權的性質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屬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即使當初對方承諾「不索要撫養費」,此約定可能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法律上效力存疑。然而,若對方已明示放棄且多年未主張,實務上可能構成權利失效或禁反言原則之適用。

(二)撫養費請求的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撫養費屬於定期給付性質,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各期撫養費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

本案中,超過5年以上的撫養費,對方應已喪失請求權。

(三)本案特殊情況分析

本案具有以下特殊情況:

  • 對方當初主動承諾不索要撫養費
  • 對方同時剝奪當事人探視權長達十年
  • 對方現在以「出養」為條件要脅索取撫養費

綜合上述情況,對方現在要求撫養費,可能涉及權利濫用之嫌。

二、探視權遭剝奪的法律效果

(一)探視權的法律保障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仍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不能隨意剝奪,除非有重大虐待事實。

(二)剝奪探視權的法律責任

對方無正當理由阻止探視,已違反民法第105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
  • 請求損害賠償
  • 作為抗辯撫養費請求的理由

(三)探視權與撫養費的關聯

付不出扶養費,不會喪失探視權;反之,剝奪探視權也不能作為免除撫養義務的理由。但在本案中,對方長期剝奪探視權,可作為減輕或免除撫養費的抗辯事由。

三、出養同意權的法律規定

(一)收養的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076-2條規定,收養子女應得其生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生父母之所在不明或無能力表示意思
  • 生父母對子女有重大虐待或遺棄等情事

(二)本案分析

對方無權單方面決定出養。對方以「不同意出養就索取撫養費」作為要脅,可能涉及不當脅迫。當事人有權拒絕同意出養,不會因此產生額外的法律責任。

四、監護權改定的可能性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之行使或負擔時,應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本案中,對方長期剝奪探視權,已構成「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當事人可考慮聲請監護權改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拒絕不當要求

明確告知對方:不同意出養,此為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對方的要脅行為可能涉及不當脅迫,不具法律效力。

(二)主張抗辯事由

  • 對方當初承諾不索要撫養費,應受禁反言原則拘束
  • 5年以上的撫養費已罹於時效
  • 對方長期剝奪探視權,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三)蒐集證據

  • 當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證明對方承諾不索要撫養費)
  • 對方阻止探視的證據(通訊記錄、證人證詞等)
  • 這十年來嘗試探視的紀錄

二、積極性作為

(一)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

向法院提出聲請,確立具體探視方式。若對方仍不配合,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考慮聲請監護權改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以對方長期妨礙探視權行使,不利子女身心發展為由,聲請監護權改定。

(三)提起損害賠償

對方剝奪探視權造成精神痛苦,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三、協商策略

(一)尋求調解

  • 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
  • 重新確立探視權內容
  • 釐清撫養費爭議

(二)提出對案

若對方堅持出養,可要求:

  • 補償過去十年無法探視的損失
  • 確保子女未來權益
  • 保留與子女聯繫的管道

四、訴訟準備

若協商不成,建議準備以下訴訟:

(一)確認撫養費債權不存在之訴

  • 主張時效抗辯
  • 主張權利失效
  • 主張對方違反誠信原則

(二)探視權履行之訴

  • 請求確立探視權內容
  • 請求損害賠償

(三)監護權改定之訴

  • 以對方妨礙探視權為由
  • 主張改定監護權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肆、結論

關於對方要求支付十年撫養費之行為,考量超過5年部分已罹於時效,且對方當初承諾不索要,現在反悔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建議當事人主張相關抗辯事由。

關於出養同意權,考量收養需生父母同意,對方不能以此要脅,建議當事人堅定立場,拒絕不當要求。

關於探視權遭剝奪,考量對方行為已違反民法第1055條規定,建議當事人透過法律途徑確立探視權,必要時聲請監護權改定。

本案關鍵在於「子女最佳利益」,對方的行為可能違反此原則,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並擬定訴訟策略,以保障自身及子女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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