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夫)面臨配偶(妻)可能提起離婚訴訟之情況。妻主張婚姻感情淡化、生活缺乏樂趣,但夫表示自身並無外遇等重大過失行為。本案爭點在於:妻單方面以「感情淡了、生活沒樂趣」為由提起裁判離婚,是否必然成功?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裁判離婚須符合法定事由:
(一)第1項明定十款具體事由: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犯罪等。
(二)第2項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根據案情描述,夫並無外遇、虐待、遺棄等明確違反婚姻義務之行為,應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具體離婚事由。
妻主張「感情淡了、生活沒樂趣」,須檢視是否構成第2項之「重大事由」:
法院會審查婚姻是否已達「難以維持」之程度,判斷標準可能包括:
依第2項但書規定,若婚姻破綻主要可歸責於請求離婚之一方,則該方不得請求離婚。本案需檢視:
根據實務見解,現行司法對離婚事由採較寬鬆認定,若雙方已經喪失相互信任與溝通的可能性,可能有相當機會判准離婚。但同時強調,對方對於婚姻不美滿的部分須有相當大的過失,才能成功訴請離婚。
本案若涉及離婚,尚須注意夫妻財產制之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
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
若妻確定提起訴訟,建議:
建議優先嘗試修復婚姻,理由:
若修復無望,建議考慮協議離婚:
僅在以下情況建議堅持訴訟:
關於妻單純以「感情淡了、生活沒樂趣」為由訴請離婚,考量在夫無重大過失之情況下,若妻無法證明婚姻已達「難以維持」之程度,或婚姻破綻主要可歸責於妻自身,則妻之離婚請求可能被法院駁回。
然而,建議當事人優先考慮婚姻修復或協議離婚,而非單純依賴訴訟勝負。婚姻是否繼續,應回歸雙方真實意願與感情基礎,而非僅以法律勝負為考量。
若確需面對訴訟,建議及早準備相關證據,並注意財產權益之保障。依民法第1030-1條等規定,離婚時涉及剩餘財產分配,應妥善保存婚前婚後財產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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