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賭博欠債高達百萬,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會被抵銷嗎?

我和先生結婚快十年,育有兩子,先生在婚後一直有賭博行為,被抓到四次(每次金額高達30~100萬不等),先生賭博欠下的債務(保單借款、民間債務),在「剩餘財產分配」時,會不會抵銷掉我應得的財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近十年,育有兩名子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持續有賭博行為,經查獲四次,每次涉及金額約新台幣30萬至100萬元不等。配偶因賭博行為產生債務,包括保單借款及民間債務。當事人擔憂若離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配偶之賭博債務是否會抵銷其應得之財產分配。

貳、法律分析

一、夫妻財產制之適用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當事人未提及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故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原則

(一)基本計算方式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計算公式應為:

  • 配偶婚後剩餘財產 = 離婚時財產 - 婚前財產 - 婚後債務
  • 當事人婚後剩餘財產 = 離婚時財產 - 婚前財產 - 婚後債務
  • 剩餘財產差額 = 兩者相減
  • 分配金額 = 差額 ÷ 2

(二)債務負擔原則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配偶因賭博所生之債務,應屬配偶個人債務,應由配偶自行負擔。在計算配偶的婚後剩餘財產時,該等債務應予以扣除。

三、本案具體分析

(一)配偶賭博債務之處理

  1. 保單借款:若保單為配偶名義,借款債務應計入配偶之婚後債務。
  2. 民間債務:因賭博所生之債務,應計入配偶之婚後債務。

計算範例(假設數據):

  • 配偶婚後剩餘財產 = 離婚時財產200萬 - 婚前財產0 - 賭博債務300萬 = -100萬(負數以0計算)
  • 當事人婚後剩餘財產 = 離婚時財產150萬 - 婚前財產10萬 - 婚後債務0 = 140萬
  • 剩餘財產差額 = 140萬 - 0 = 140萬
  • 當事人可請求分配 = 140萬 ÷ 2 = 70萬

(二)追加計算機制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本案若能證明配偶之賭博行為發生在離婚前五年內,且該行為有減少當事人剩餘財產分配之情形,當事人可主張將賭博損失之金額追加計算至配偶之婚後財產。

(三)顯失公平之調整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本案考量配偶有賭博惡習,可能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且當事人需照顧兩名子女,對家庭貢獻良多,當事人可主張增加分配比例或請求法院免除配偶之分配請求權。

四、離婚事由之評估

(一)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若配偶因賭博惡習,未盡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可能構成惡意遺棄。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配偶之賭博行為可能造成婚姻重大破裂事由。

(二)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若雙方願意協議離婚,應注意符合法定要件。

五、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配偶之賭博行為對子女監護權歸屬可能有不利影響。

六、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本案若配偶持續賭博,當事人可考慮於離婚前先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障自身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證據

  1. 賭博事實證據:
  • 警察機關查獲紀錄
  • 賭博場所相關證據
  • 證人證詞
  • 相關刑事判決書(如有)
  1. 債務證據:
  • 保單借款契約及還款紀錄
  • 民間借貸契約
  • 債權人催收證明
  • 銀行往來明細
  1. 財產證據:
  • 不動產權狀及謄本
  • 銀行存款明細
  • 股票、基金等投資證明
  • 汽機車行照
  1. 婚前財產證明:
  • 結婚前之財產清冊
  • 婚前存款證明

二、訴訟策略

(一)離婚請求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可考慮主張:

  1. 第1項第5款:配偶因賭博惡習,未盡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可能構成惡意遺棄
  2. 第2項:配偶賭博行為可能造成婚姻重大破裂事由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1. 主張配偶債務應自行負擔:
  • 賭博債務為配偶個人債務
  • 計算配偶剩餘財產時應予扣除
  • 若配偶剩餘財產為負數,以零計算
  1. 主張追加計算:
  • 配偶於離婚前五年內因賭博減少之財產
  • 應追加計算至配偶婚後財產
  • 增加剩餘財產差額
  1. 主張調整分配比例:
  • 配偶有賭博惡習
  • 當事人對家庭貢獻良多
  • 需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
  • 請求法院增加當事人分配比例或免除配偶分配請求權

(三)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1. 主張配偶不適任監護人(賭博惡習、經濟不穩定)
  2. 請求酌定當事人為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3. 請求配偶給付子女扶養費

三、保全措施

  1. 聲請假扣押:
  • 若擔心配偶脫產
  • 可就配偶財產聲請假扣押
  • 保全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 聲請假處分:
  • 禁止配偶處分特定財產
  • 避免財產減少

四、和解協商

若雙方願意協商,建議:

  1. 明確約定財產分配方式
  2. 配偶債務由其自行負擔,不影響當事人權益
  3. 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
  4. 會面交往方式

五、時效注意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建議離婚後應儘速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避免罹於時效。

依民法第1030-3條第3項規定:「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若涉及追加計算,亦應注意時效限制。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擔憂配偶賭博債務會抵銷其應得財產之疑慮,考量配偶賭博債務可能涉及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建議如下:

  1. 配偶賭博債務屬個人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應由配偶自行負擔,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時會予以扣除,若配偶剩餘財產為負數,以零計算,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2.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主張追加計算配偶因賭博減少之財產,以增加剩餘財產差額。

  3.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調整分配比例,增加當事人之分配額或免除配偶之分配請求權。

  4.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財產狀況及證據資料,擬定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當事人及子女之權益。

  5.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限制,避免權利罹於時效而消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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