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多次外遇有證據,能否以侵害配偶權求賠?離婚訴訟中親權會判給我嗎?

妻子先前外遇多次 手上都有相關證據 後來原諒 最近一次又有新外遇 已取得line導出的對話紀錄 在法院上主張侵害配偶權 並讓法官參考此人已背叛多次 無視律法 且帶小王與未滿5歲幼兒見面相處 判例應該判賠多少 另提起離婚訴訟 定暫時處分 親權等 我會有優勢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夫)之配偶多次外遇,當事人手中持有相關證據。當事人曾原諒配偶前次外遇行為,惟配偶再次外遇,當事人已取得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配偶更帶同外遇對象與未滿5歲之幼兒見面相處。當事人擬提起:

  1.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對配偶及第三人)
  2. 離婚訴訟
  3. 暫時處分
  4. 子女親權酌定

貳、法律分析

一、侵害配偶權請求權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構成要件檢視

本案情形:

  • 配偶與第三人有LINE曖昧對話紀錄
  • 配偶帶第三人與未成年子女見面,已超越一般社交範圍
  • 多次外遇行為,顯示持續性侵害

上述事實若經法院認定屬實,應可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要件。

(三)時效問題分析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特殊情形:

(1)前次外遇 若當事人已原諒且超過2年,該次侵權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2)最近一次外遇 時效重新起算,可主張侵權賠償。

(3)策略建議 雖前次外遇可能無法單獨請求賠償,但可作為「情節重大」之佐證,影響賠償金額之審酌。

(四)賠償金額評估

法院審酌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時,會綜合考量:

  • 實際加害情形(多次外遇、帶第三人見子女)
  • 受害者精神痛苦程度(反覆背叛、影響子女)
  •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侵害情節是否重大

本案加重因素:

  • 多次外遇,顯示惡性重大
  • 帶第三人與幼兒見面,嚴重影響子女身心發展
  • 屢勸不聽,曾原諒仍再犯

考量上述情節重大因素,賠償金額可能較一般案件為高。

二、離婚訴訟分析

(一)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適用分析:

  • 若有性行為證據:可主張第1項第2款
  • 多次外遇造成精神痛苦:可主張第1項第3款(精神虐待)
  • 信賴基礎破裂:可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

(二)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本案因有「最近一次新外遇」,若自知悉時起未逾6個月,且自情事發生未逾2年,離婚請求權應未受影響。

前次外遇雖已原諒,但可作為「婚姻破裂」之佐證,強調「屢勸不聽、信賴基礎完全破裂」,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

三、子女親權酌定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法院酌定親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二)親權酌定考量因素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三)本案情形分析

當事人(父)可能之有利因素:

(1)母親品行考量 多次外遇,可能影響子女價值觀養成。

(2)不當引介第三人 帶外遇對象與5歲幼兒見面,可能影響子女身心發展,顯示保護教養意願之考量。

(3)情感穩定性 當事人願意維護家庭,可能提供穩定成長環境。

需補強事項:

  • 當事人之經濟能力證明
  • 照顧子女之時間與能力
  • 子女與父親之感情狀況證明
  • 適當之居住環境
  • 親職能力評估

(四)親權酌定評估

考量母親多次外遇、不當引介第三人與幼兒接觸等情形,若當事人能證明具備充分照顧能力與適當環境,在親權酌定上可能具有一定優勢。

惟需注意:

  • 若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法院可能考量「持續性原則」
  • 需證明父親有充分時間與能力照顧子女
  • 建議進行家事調查或親職評估

四、暫時處分分析

(一)暫時處分之必要性

依家事事件法第43條規定,於離婚訴訟繫屬中,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暫時處分。

(二)聲請暫時處分之理由

本案可主張:

  • 母親持續與第三人交往,可能影響子女身心
  • 母親可能再次帶第三人與子女接觸
  • 為避免子女受進一步影響,應暫時由父親照顧
  • 訴訟期間冗長,有即時保護必要

准許與否需視法院審酌「急迫性」與「必要性」而定,建議檢附心理師或社工評估意見。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侵害配偶權訴訟

(1)證據整理

  • 最近一次外遇之LINE對話紀錄(完整匯出)
  • 配偶帶第三人與子女見面之證據(照片、影片、證人)
  • 前次外遇證據(作為「情節重大」之佐證)
  • 對子女造成影響之證明(如行為改變、心理諮商紀錄)

(2)訴訟對象 建議同時對配偶及第三人提告,兩人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3)賠償金額主張 考量多次外遇、影響子女、情節重大等因素,可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

(二)離婚訴訟

(1)離婚事由主張 建議多重主張:

  • 主要: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
  • 備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精神虐待)
  • 若有性行為證據:第1項第2款

(2)注意時效問題

  • 最近一次外遇起算,應注意是否已逾6個月或2年
  • 前次外遇雖已原諒,但可作為「婚姻破裂」之佐證
  • 強調「屢勸不聽、信賴基礎完全破裂」

(3)訴訟合併 建議將離婚訴訟與親權酌定合併提起,提高效率。

(三)親權爭取策略

(1)積極作為

  • 收集日常照顧子女之證據(照片、學校聯絡簿等)
  • 證明經濟能力穩定(薪資證明、財產清單)
  • 準備適當居住環境(房屋照片、學區資料)
  • 建立照顧計畫(托育安排、親友支援系統)

(2)消極防禦

  • 記錄母親不當行為(帶第三人見子女之時間、地點)
  • 若子女出現異常行為,保留就醫或諮商紀錄
  • 收集母親無法妥善照顧之證據

(3)專業評估 建議聲請:

  • 家事調查(由法院家事調查官訪視)
  • 親職能力評估(心理師或社工評估)
  • 子女意願調查(若子女已有表達能力)

(四)暫時處分聲請

(1)聲請時機 建議於離婚訴訟繫屬後立即聲請。

(2)聲請內容

  • 暫時酌定子女由父親照顧
  • 暫定會面交往方式
  • 暫定扶養費(若由父親照顧,可請求母親分擔)

(3)理由陳述

  • 母親持續與第三人交往,可能影響子女
  • 曾帶第三人與子女見面,判斷力之考量
  • 子女正值人格養成期,需穩定環境
  • 訴訟期間冗長,有即時保護必要

二、訴訟流程建議

第一階段:準備期(1-2個月)

  1. 完整蒐集、整理所有證據
  2. 諮詢律師,確認訴訟策略
  3. 準備親權爭取相關資料
  4. 評估經濟能力,規劃訴訟費用

第二階段:起訴期(即刻)

  1. 同時提起:
  •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對配偶及第三人)
  • 離婚訴訟
  • 親權酌定
  1. 立即聲請暫時處分

第三階段:訴訟期(6個月-2年)

  1. 配合法院調查程序
  2. 出席調解、審理期日
  3. 補充證據、答辯
  4. 若有家事調查,積極配合

第四階段:執行期

  1. 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賠償金)
  2. 辦理離婚登記
  3. 執行親權改定

三、風險提醒與注意事項

(一)時效風險

  • 侵害配偶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知悉起2年
  • 離婚請求權: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知悉後6個月、發生後2年
  • 建議儘速提告,避免時效爭議

(二)和解風險

若配偶提出和解:

  • 注意「宥恕」可能影響離婚請求權
  • 和解內容應包含離婚、親權、財產分配
  • 建議委任律師審閱和解書

(三)親權風險

  • 若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法院可能考量「持續性原則」
  • 需證明父親有充分照顧能力
  • 避免在訴訟中有不利子女之言行

(四)證據合法性

  • LINE對話紀錄需注意取得方式合法性
  • 避免涉及妨害秘密罪
  • 建議諮詢律師確認證據可用性

四、費用預估

(一)裁判費

  • 侵害配偶權:依請求金額計算
  • 離婚訴訟:3,000元
  • 親權酌定:1,000元
  • 暫時處分:1,000元

(二)律師費用

視委任範圍而定,建議委任律師全程處理。

(三)其他費用

證人旅費、鑑定費等,視個案而定。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關於當事人提出之各項訴訟:

一、侵害配偶權

考量配偶多次外遇、帶第三人與幼兒見面等情節,若證據充分,應可成立侵害配偶權。因情節重大,賠償金額可能較一般案件為高。

二、離婚訴訟

考量配偶多次外遇、信賴基礎破裂等情形,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若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應可成立離婚事由。

三、親權酌定

考量母親品行、判斷力之相關情形,若當事人能證明照顧能力與子女最佳利益,在親權酌定上可能具有一定優勢。惟實際結果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審理情形而定。

四、暫時處分

若能證明急迫性與必要性,有一定准許可能,可避免訴訟期間子女持續受影響。

五、整體建議

  1. 儘速委任律師,規劃完整訴訟策略
  2. 同時提起所有訴訟,提高效率
  3. 積極準備親權爭取,這是重要的部分
  4.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行影響訴訟
  5. 注意時效規定,儘速提起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審理情形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詳細諮詢與規劃,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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