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先前外遇多次 手上都有相關證據 後來原諒 最近一次又有新外遇 已取得line導出的對話紀錄 在法院上主張侵害配偶權 並讓法官參考此人已背叛多次 無視律法 且帶小王與未滿5歲幼兒見面相處 判例應該判賠多少 另提起離婚訴訟 定暫時處分 親權等 我會有優勢嗎
當事人(夫)之配偶多次外遇,當事人手中持有相關證據。當事人曾原諒配偶前次外遇行為,惟配偶再次外遇,當事人已取得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配偶更帶同外遇對象與未滿5歲之幼兒見面相處。當事人擬提起: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情形:
上述事實若經法院認定屬實,應可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要件。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特殊情形:
(1)前次外遇 若當事人已原諒且超過2年,該次侵權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2)最近一次外遇 時效重新起算,可主張侵權賠償。
(3)策略建議 雖前次外遇可能無法單獨請求賠償,但可作為「情節重大」之佐證,影響賠償金額之審酌。
法院審酌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時,會綜合考量:
本案加重因素:
考量上述情節重大因素,賠償金額可能較一般案件為高。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適用分析: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本案因有「最近一次新外遇」,若自知悉時起未逾6個月,且自情事發生未逾2年,離婚請求權應未受影響。
前次外遇雖已原諒,但可作為「婚姻破裂」之佐證,強調「屢勸不聽、信賴基礎完全破裂」,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法院酌定親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當事人(父)可能之有利因素:
(1)母親品行考量 多次外遇,可能影響子女價值觀養成。
(2)不當引介第三人 帶外遇對象與5歲幼兒見面,可能影響子女身心發展,顯示保護教養意願之考量。
(3)情感穩定性 當事人願意維護家庭,可能提供穩定成長環境。
需補強事項:
考量母親多次外遇、不當引介第三人與幼兒接觸等情形,若當事人能證明具備充分照顧能力與適當環境,在親權酌定上可能具有一定優勢。
惟需注意:
依家事事件法第43條規定,於離婚訴訟繫屬中,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暫時處分。
本案可主張:
准許與否需視法院審酌「急迫性」與「必要性」而定,建議檢附心理師或社工評估意見。
(1)證據整理
(2)訴訟對象 建議同時對配偶及第三人提告,兩人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3)賠償金額主張 考量多次外遇、影響子女、情節重大等因素,可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
(1)離婚事由主張 建議多重主張:
(2)注意時效問題
(3)訴訟合併 建議將離婚訴訟與親權酌定合併提起,提高效率。
(1)積極作為
(2)消極防禦
(3)專業評估 建議聲請:
(1)聲請時機 建議於離婚訴訟繫屬後立即聲請。
(2)聲請內容
(3)理由陳述
若配偶提出和解:
視委任範圍而定,建議委任律師全程處理。
證人旅費、鑑定費等,視個案而定。
綜合上述分析,關於當事人提出之各項訴訟:
考量配偶多次外遇、帶第三人與幼兒見面等情節,若證據充分,應可成立侵害配偶權。因情節重大,賠償金額可能較一般案件為高。
考量配偶多次外遇、信賴基礎破裂等情形,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若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應可成立離婚事由。
考量母親品行、判斷力之相關情形,若當事人能證明照顧能力與子女最佳利益,在親權酌定上可能具有一定優勢。惟實際結果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審理情形而定。
若能證明急迫性與必要性,有一定准許可能,可避免訴訟期間子女持續受影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審理情形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詳細諮詢與規劃,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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