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被發現後多久內可以告?民法追訴期怎麼算?

請問外遇法律追訴期是多久? 從2023年11月1號對方老婆發現到現在請問追溯期過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詢問外遇法律追訴期問題,對方配偶於2023年11月1日發現外遇事實,欲了解至今是否已超過追訴期限。本案涉及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及可能涉及之離婚請求權時效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1. 主觀時效(2年)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中,對方配偶於2023年11月1日發現外遇事實,自該日起算至今(假設為2024年12月),經過時間約1年1個月,尚未超過2年期限。因此,主觀時效應尚未經過。

  1. 客觀時效(10年)

依前述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即使當事人不知情,超過10年後權利仍消滅。本案外遇行為發生時間未超過10年,客觀時效應亦未經過。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若當事人與配偶離婚,可能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此項請求權時效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即離婚)時起算,與本案發現外遇時點無直接關聯。

二、離婚請求權時效

(一)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外遇行為若涉及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應構成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二)離婚請求權之除斥期間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本案中,對方配偶於2023年11月1日發現外遇事實,至今約1年1個月:

  1. 六個月除斥期間:自知悉後起算6個月,應已於2024年5月1日屆滿。若對方配偶欲同時請求離婚,可能已超過此期間限制。

  2. 二年除斥期間:自情事發生後起算2年,若外遇行為發生於2023年11月1日前,需視實際發生時點判斷是否已逾2年。

三、本案時效狀態綜合判斷

(一)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發現日期:2023年11月1日 現在時間:2024年(假設為2024年12月) 經過時間:約1年1個月

追訴期狀態:尚未經過,仍在2年請求權時效內。對方配偶若欲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應仍有權利。

(二)離婚請求權

若對方配偶欲同時請求離婚,需注意民法第1053條之除斥期間限制。自知悉後6個月之期間可能已屆滿,但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此項請求不受除斥期間限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儘速提起訴訟

雖然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尚未經過,但建議儘早提告,避免接近時效期限時產生爭議,且證據保存越久越可能滅失或減損證明力。

(二)證據保全與蒐集

建議蒐集並保全以下證據:

  • 親密對話紀錄(Line、簡訊、通話紀錄)
  • 照片或影片證據
  • 共同出入特定場所之證明(如旅館、汽車旅館)
  • 證人證詞
  • 其他足以證明逾越社交分際之證據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確認被告對象

可同時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可選擇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二)賠償金額評估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賠償金額應依雙方社經地位、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決定。一般案件平均賠償金額約30-60萬元,若有生育子女,賠償金額可能提高。

(三)和解考量

訴訟前可先嘗試調解,若與配偶和解,仍可向第三者請求剩餘部分。和解金額可能高於判決金額,但可節省時間成本。

三、注意事項

(一)避免宥恕行為

若欲同時請求離婚,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應避免有原諒之表示,包括:

  • 繼續同居或有性行為等可能被認定為宥恕之行為
  • 明示或默示之寬恕表示

惟需注意,知悉後6個月內須提出離婚請求之期間可能已屆滿,但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二)委任專業律師

侵害配偶權訴訟涉及證據認定與法律攻防,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訴狀及出庭。律師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非敗訴方負擔。

(三)時效計算風險

雖目前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尚未逾期,但應注意:

  • 時效自「知悉」當日起算
  • 若對方主張更早知悉,可能影響時效認定
  • 建議保留首次發現之相關證據

(四)離婚後財產分配

若當事人與配偶離婚,可能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外遇行為可能構成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之事由,法院可能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肆、結論

關於外遇法律追訴期問題,本案追訴期應尚未經過。對方配偶於2023年11月1日發現外遇事實,至今約1年1個月,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時效尚未屆滿,對方配偶仍有權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及離婚等法律關係,建議當事人:

  •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案情及訴訟策略
  • 評估和解可能性,權衡訴訟成本與效益
  • 做好應訴準備,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 若欲請求離婚,應注意除斥期間限制,並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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