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麼爭取子女監護權?財產怎麼分配才公平?

我與配偶結婚2年多,育有一子再過不久二胎也要出生了,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2年多,育有一子,目前配偶懷有二胎即將出生。雙方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事宜尚不清楚,需要法律協助。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方式

(一)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若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且能就相關事項達成共識,應可選擇協議離婚方式。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協議離婚需符合以下要件:

  1. 雙方簽署書面離婚協議
  2. 需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3. 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本案若雙方均有離婚意願,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二)調解離婚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若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可考慮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當事人無需再親自辦理登記,且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之效力。

(三)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他方可能需評估是否符合上述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子女監護權

(一)監護權之行使或負擔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案涉及已出生之一子及即將出生之二胎,雙方應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進行協議,選擇由一方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酌定之。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若雙方無法協議監護權歸屬,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上述各項因素後酌定。建議雙方在協商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三)會面交往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應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建議雙方在協議時,應明確約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以維護子女與雙方父母之親子關係。

(四)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無論監護權歸屬如何,雙方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建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扶養費之金額及給付方式。

(五)未出生子女之監護權

關於即將出生之二胎,其監護權問題需待出生後始能確定。建議在離婚協議中預先約定二胎出生後之監護權歸屬,或約定比照第一胎之處理方式,以避免日後爭議。

三、夫妻財產分配

(一)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若當事人結婚時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離婚時,雙方應可就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為:

  1.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總額(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2.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3. 計算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4. 差額應平均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之調整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例如一方對家庭貢獻較大或他方有浪費、隱匿財產等情形,法院得調整分配比例。

(三)請求權之時效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建議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及時行使權利。

四、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之請求需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 經判決離婚(協議離婚不適用)
  2. 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4. 他方有給付能力

本案若採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應不適用贍養費之規定。若採裁判離婚,且符合上述要件,可能得請求贍養費。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贍養費如採定期給付方式,各期給付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

參、處理建議

一、離婚方式選擇

  1. 建議優先與配偶溝通,確認雙方離婚意願
  2. 若雙方均同意離婚且能就相關事項達成共識,建議採協議離婚方式
  3. 若對條件有爭議但願意協商,建議聲請法院調解
  4.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可能需評估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考慮提起離婚訴訟

二、子女監護權協商

  1. 建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理性協商監護權歸屬
  2. 可考慮共同監護,讓子女同時獲得雙方父母之照顧
  3. 應明確約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4. 應約定扶養費之金額及給付方式
  5. 建議預先約定二胎出生後之監護權處理方式
  6.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定

三、財產分配處理

  1. 建議先釐清雙方婚前、婚後財產清單
  2. 蒐集相關證明文件(薪資單、不動產權狀、存摺、投資證明等)
  3.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4. 協商分配方式及給付期限
  5. 若財產關係複雜,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計算及協商

四、離婚協議書擬定

建議離婚協議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雙方基本資料及離婚意願表示
  2. 已出生子女之監護權歸屬
  3. 未出生子女之監護權約定
  4.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5. 扶養費之金額及給付方式
  6. 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及給付方式
  7. 其他雙方約定事項
  8.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擬定協議書,以確保內容完整且符合法律規定。

五、證據資料蒐集

建議蒐集以下資料,以利協商或訴訟:

  1. 財產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投資證明、負債證明等
  2. 監護權相關:子女照顧紀錄、親子互動證明、經濟能力證明、居住環境資料等
  3. 婚姻狀況證明:若需提起裁判離婚,應蒐集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之相關證據

六、尋求專業協助

  1.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情況及處理方式
  2. 若涉及訴訟,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3. 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以理性態度處理離婚事宜

肆、結論

本案涉及離婚方式選擇、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等事項。考量雙方育有一子且二胎即將出生,建議優先以協議或調解方式處理,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理性協商監護權歸屬、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事項。關於財產分配,應依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處理。

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由法院依職權酌定監護權或判決離婚。建議當事人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情況,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以維護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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