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羈押禁見中我懷孕了,孩子不是他的,能生下來嗎?

我的配偶在監所羈押禁見了一年 但我現在還在訴請離婚 可是我現在懷孕了 孩子不是配偶的 可以生嗎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配偶因案羈押禁見已達一年,當事人現正進行離婚訴訟程序中。惟當事人目前已懷孕,且胎兒非配偶所生。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生下該子女及相關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生育權之行使

(一)生育自主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當事人對於是否生育具有自主決定權,此屬憲法保障之人格權及身體自主權範疇。法律上並無禁止懷孕婦女生產之規定,因此當事人在法律上應有權決定是否生下胎兒。

(二)現實考量

雖然法律上有生育自主權,但建議當事人審慎考量以下因素:

  • 子女出生後的身分認定問題
  • 未來可能面臨的法律爭議
  • 子女最佳利益之維護

二、婚生推定問題

(一)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規定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重要提醒:由於當事人目前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離婚訴訟尚未確定),若在此期間生產,該子女將被推定為配偶之婚生子女。

(二)受胎期間之計算

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期間以外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即使配偶羈押禁見期間無法與當事人同居,仍需透過法律程序否認親子關係。

三、否認子女之訴

(一)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人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配偶有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當事人之配偶若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可提起否認之訴。

(二)否認之訴的時效

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一年內為之。但子女已逾三歲者,不得提起。」

  • 否認之訴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
  • 若配偶在羈押中,知悉時點可能延後

(三)舉證責任

考量配偶羈押禁見已達一年,若子女於此期間受胎,配偶較容易證明「妻非自夫受胎」,提起否認之訴成功機率應屬較高。

四、離婚訴訟之影響

(一)離婚判決確定前

在離婚判決確定前,婚姻關係仍存續,子女仍受婚生推定。

(二)離婚判決確定後

若離婚判決確定後才生產:

  • 仍需視受胎時間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 依民法第1062條,婚姻關係終止後三百日內所生子女,仍推定為婚生子女

五、侵害配偶權問題

(一)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之法律責任

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並懷孕,可能涉及:

  1. 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配偶可能向當事人及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依雙方社經地位、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判定。

  1. 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應構成裁判離婚事由,配偶有權據此請求離婚。

(二)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配偶知悉後六個月內未行使權利者,不得請求離婚;自事實發生後二年內未行使者,亦同。惟本案當事人已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配偶若提起反訴或另案主張,仍需注意時效問題。

六、子女權益保障

(一)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審查應考量家庭團聚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權益事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5條第3項規定:「就合併審理之親子非訟事件為合意時,應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徵詢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家事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

無論當事人決定是否生產,均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未來親權行使

子女出生後,關於親權之行使:

  • 若離婚確定,需協議或由法院酌定親權人
  • 生父若欲主張權利,可能涉及認領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關於生育決定

  1. 法律上可以生產:當事人有生育自主權,法律不禁止生產
  2. 審慎評估:建議考量子女未來身分認定、撫養責任及可能法律爭議
  3. 諮詢專業:建議尋求婦產科醫師、心理諮商及社工協助

(二)關於身分認定

  1. 預先準備:收集配偶羈押禁見期間之相關證明文件
  2. DNA鑑定:子女出生後可進行親子鑑定,作為否認之訴的證據
  3. 時效注意:配偶知悉後一年內可提否認之訴,需預作準備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離婚訴訟部分

  1. 加速進行:建議積極推動離婚訴訟程序,爭取在生產前確定離婚
  2. 離婚事由:若配偶提出反訴,當事人之懷孕事實可能成為配偶主張離婚之事由
  3. 調解可能:評估是否透過調解方式加速離婚程序

(二)預防配偶提告

  1. 侵害配偶權風險:當事人及第三人(生父)可能面臨侵害配偶權訴訟
  2. 賠償金額:依實務案例,賠償金額可能達數十萬元
  3. 和解協商:可考慮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賠償問題

三、子女權益保障

(一)親權規劃

  1. 生父認領:若生父願意負責,可於否認之訴確定後辦理認領
  2. 親權協議:離婚時應就子女親權行使預作規劃
  3. 扶養費用:確保子女獲得適當扶養

(二)戶籍登記

  1. 暫時登記:子女出生後將暫時登記為配偶之婚生子女
  2. 變更登記:待否認之訴確定後,可辦理戶籍變更
  3. 認領登記:生父認領後辦理相關登記

四、時程規劃

建議處理時程:

(一)現階段(懷孕期間)

  • 積極推動離婚訴訟
  • 收集配偶羈押證明文件
  • 與生父溝通未來責任分擔

(二)子女出生後

  • 辦理出生登記(將被推定為配偶之子)
  • 進行親子DNA鑑定
  • 準備否認之訴相關證據

(三)離婚確定後

  • 配偶或當事人提起否認之訴
  • 辦理戶籍變更
  • 生父辦理認領程序

五、風險提醒

(一)法律風險

  1. 配偶可能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2. 配偶可能以此作為離婚事由提起反訴
  3. 子女身分確定前可能產生法律爭議

(二)實務風險

  1. 否認之訴程序可能耗時數月至一年
  2. 子女在身分確定前的權益保障問題
  3. 社會觀感及心理壓力

肆、結論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法律上應有權決定生下子女,惟需注意以下重點:

  1. 婚生推定問題:子女出生後將被推定為配偶之婚生子女,需透過否認之訴解決
  2. 侵害配偶權風險:可能面臨配偶之損害賠償請求
  3. 子女最佳利益:所有決定應以子女福祉為優先考量
  4. 加速離婚程序:建議積極推動離婚訴訟,減少法律爭議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保障、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身分認定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及後續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以維護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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