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和先生走法院離婚程序 先生一年回台灣四次,一次一週,其他時間在越南廠 現在回來,住我們家 想請教一個問題,我房子確定要出售,而我有請他移走他所有的東西,因為他有回台過年,且現在在我新家,根本就像太上皇,使用所有的東西我真的很氣,因為他現在完全無繳房貸且沒給我生活費,也只有小孩的扶養費23000,但他都完全無動於衷,那我該如何處置,謝謝你
依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962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民法第1116條之2:「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一方得請求法院酌定其應負擔他方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87條規定:
建議內容:
聲請內容建議:
檢附文件:
法律依據:
請求項目:
若離婚訴訟尚未終結,可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單獨聲請法院酌定扶養費。
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
雖然您目前情緒上很氣憤,但若能協商解決,仍可能是較省時省力的方式:
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89條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依家事事件法第91條規定:
考量時程,建議:
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第三優先:
您目前的情緒可以理解,但請務必:
您的情況並不孤單,法律有完整的保護機制。只要依循正確程序,您的權利應可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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