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先生住我家不付房貸生活費,我能強制他搬出嗎?

正在和先生走法院離婚程序 先生一年回台灣四次,一次一週,其他時間在越南廠 現在回來,住我們家 想請教一個問題,我房子確定要出售,而我有請他移走他所有的東西,因為他有回台過年,且現在在我新家,根本就像太上皇,使用所有的東西我真的很氣,因為他現在完全無繳房貸且沒給我生活費,也只有小孩的扶養費23000,但他都完全無動於衷,那我該如何處置,謝謝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委託人與配偶目前正進行離婚訴訟程序
  • 配偶長期在越南工作,一年僅返台四次,每次約一週

二、爭議事項

  1. 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問題
  2. 配偶物品處理問題
  3. 房貸負擔問題
  4. 生活費給付問題
  5. 子女扶養費問題(目前每月23,000元)

貳、法律分析

一、房屋使用權問題

(一)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分析

  1. 離婚訴訟期間的居住權
  • 雖然婚姻關係尚未解消,但雙方既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且配偶長期在越南工作,已構成事實上分居狀態
  • 若房屋登記為您單獨所有或您為主要貸款人,您應有權主張優先使用權
  1. 房屋所有權歸屬
  • 若房屋登記在您名下:您應有完整所有權
  • 若為共同登記:可能需待離婚判決時進行財產分配
  • 若為婚後購買:可能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二、配偶物品處理問題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962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二)處理建議

  1. 合法通知程序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配偶限期搬離物品
  • 建議給予合理期限(如30日)
  • 明確告知逾期將視為廢棄物處理或代為保管(需收取保管費)
  1. 證據保全
  • 拍照記錄所有物品現況
  • 保留所有通知文件
  • 建議有見證人在場
  1. 強制執行
  • 若配偶拒不配合,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 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三、房貸負擔問題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二)分析與主張

  1. 婚姻關係存續中的義務
  • 配偶仍負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
  • 房貸應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
  1. 可採取的法律行動
  • 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 (1)配偶給付分居期間應負擔的房貸 (2)或主張配偶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四、生活費給付問題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1116條之2:「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一方得請求法院酌定其應負擔他方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二)建議作為

  1. 聲請酌定扶養費
  • 向法院提出酌定扶養費聲請
  • 檢附雙方收入證明、生活支出明細
  • 說明配偶長期在越南工作,收入應較優渥
  1. 計算基準
  • 參考雙方經濟能力
  • 考量實際生活需求
  • 目前僅給付子女扶養費23,000元,可能不足以涵蓋您的生活費用

五、暫時處分之運用

(一)法律依據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二)可聲請之暫時處分類型

  1. 請求法院裁定配偶不得再進入房屋
  2. 請求法院裁定配偶應搬離其物品
  3. 請求法院裁定房屋由您單獨使用
  4. 請求法院裁定配偶應給付暫時扶養費

(三)暫時處分之效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87條規定:

  1. 第1項:「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2. 第2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3. 第3項:「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的措施(短期)

(一)發送正式通知

建議內容:

  1. 以存證信函通知配偶限期(建議30日內)搬離所有物品
  2. 明確告知房屋即將出售,請配偶配合
  3. 載明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4. 同時寄送至配偶台灣住址及越南工作地址

(二)變更門鎖(需謹慎評估)

  • 風險提醒: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仍有居住權利
  • 建議:先取得律師意見,避免構成妨害配偶居住權
  • 較安全做法: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後再執行

(三)記錄證據

  1. 記錄配偶返台時間、居住情形
  2. 保留所有支出單據(房貸、生活費等)
  3. 拍照記錄配偶物品占用情形

二、法律程序(中期)

(一)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聲請內容建議:

  1. 請求法院裁定配偶不得再進入房屋
  2. 請求法院裁定配偶應搬離其物品
  3. 請求法院裁定房屋由您單獨使用
  4. 請求法院裁定配偶應給付暫時扶養費

檢附文件:

  • 房屋所有權狀或貸款證明
  • 配偶長期在越南工作的證明
  • 雙方分居事實的證明
  • 您單獨負擔房貸的證明

法律依據:

  •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 依家事事件法第86條規定,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

(二)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

請求項目:

  1. 離婚
  2.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
  • 強調您為主要照顧者
  • 配偶長期在越南,無法實際照顧
  • 子女生活環境穩定性考量
  1. 子女扶養費
  • 請求提高扶養費金額
  • 檢附子女實際支出明細
  • 說明配偶經濟能力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若房屋為婚後購買,可能需進行財產分配
  • 主張您單獨負擔房貸,應予扣除
  1. 分居期間費用
  • 請求配偶給付分居期間應負擔的房貸
  • 請求配偶給付您的生活費

(三)聲請酌定扶養費

若離婚訴訟尚未終結,可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單獨聲請法院酌定扶養費。

三、財產保全措施(重要)

(一)查調配偶財產

  • 向法院聲請調查配偶財產狀況
  • 包括:不動產、存款、投資等

(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若擔心配偶脫產,可考慮:

  1. 對配偶財產聲請假扣押
  2. 對共有不動產聲請假處分

四、房屋出售注意事項

(一)若房屋為您單獨所有

  • 您應有權出售,但建議:
  1. 先完成離婚訴訟或取得法院裁定
  2. 避免配偶主張權利影響交易

(二)若房屋為共有

  • 可能需配偶同意或:
  1. 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2. 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

五、協商建議(最佳方案)

雖然您目前情緒上很氣憤,但若能協商解決,仍可能是較省時省力的方式:

(一)協商內容建議

  1. 房屋處理
  • 由您單獨取得房屋所有權
  • 或同意出售後分配價金
  • 配偶立即搬離物品
  1. 財產分配
  • 考量您單獨負擔房貸的事實
  • 協商合理的分配比例
  1. 子女扶養
  • 提高扶養費金額
  • 明確約定給付方式及時間
  1. 監護權
  • 由您單獨行使
  • 配偶享有探視權

(二)協商技巧

  1. 透過律師進行協商,避免情緒化
  2. 準備完整的財務資料
  3. 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
  4. 必要時可請調解委員協助

肆、風險提醒

一、切勿採取的行為

  1. 不可擅自丟棄配偶物品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可能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1. 不可使用暴力或威脅
  • 可能構成傷害罪、恐嚇罪
  • 可能影響離婚訴訟及監護權判決
  1. 不可阻止配偶探視子女
  • 可能影響監護權判決
  • 可能被認定不利於子女

二、證據保全的重要性

  1. 所有支出都要保留單據
  2. 與配偶的對話建議以通訊軟體或email進行,保留紀錄
  3. 重要事項建議錄音或錄影(需注意隱私權)

三、暫時處分相關注意事項

(一)暫時處分之變更或撤銷

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

  1. 第1項:「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2. 第2項:「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二)暫時處分失效之情形

依家事事件法第89條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1. 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2. 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3. 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4. 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三)暫時處分失效後之處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四)抗告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91條規定:

  1. 第1項:「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2. 第3項:「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伍、預估時程

一、暫時處分

  • 聲請後約1-2個月可能取得裁定

二、離婚訴訟

  • 第一審:約6個月至1年
  • 若上訴:再加6個月至1年

三、建議

考量時程,建議:

  1. 優先聲請暫時處分,解決居住問題
  2. 同時積極進行離婚訴訟
  3. 若能協商,可大幅縮短時程

陸、費用預估

一、律師費用

  • 離婚訴訟:約8-15萬元
  • 暫時處分:約3-5萬元
  • 財產分配:視金額另計

二、裁判費用

  • 離婚訴訟:3,000元
  • 暫時處分:1,000元
  • 其他聲請:依標的金額計算

柒、結論

一、您的權利

  1. 您應有權要求配偶搬離物品
  2. 您應有權請求配偶分擔房貸及給付生活費
  3. 您應有權爭取子女監護權
  4. 您應有權出售房屋(若為單獨所有)

二、最佳處理策略

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1. 法律途徑
  • 立即委託律師發送存證信函
  •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各項權利
  1. 協商途徑
  • 同時嘗試透過律師協商
  • 若能達成協議,可節省時間與費用

三、立即行動項目(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

  • 諮詢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
  • 整理所有相關文件(房屋所有權狀、貸款證明、支出單據等)
  • 發送存證信函通知配偶搬離物品

第二優先:

  •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聲請酌定扶養費
  • 查調配偶財產狀況

第三優先:

  • 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完整請求
  • 準備監護權相關證據
  • 評估房屋出售時機

四、特別提醒

您目前的情緒可以理解,但請務必:

  1. 保持冷靜,避免做出衝動行為
  2. 依法行事,所有行動都要有法律依據
  3. 保留證據,這對訴訟非常重要
  4.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盡快委託律師處理

您的情況並不孤單,法律有完整的保護機制。只要依循正確程序,您的權利應可獲得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您盡快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最適合您個案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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