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女友合資購買一預售屋(50:50),屋主跟貸款人預計都會掛女友的名字,因為這樣會有更好的貸款條件。我出資一半,但是卻沒有產權,若遇到感情生變可能會對我不利,我想請問有甚麼手段可以保障我的權利?
當事人與女友共同出資購買預售屋,雙方各出資50%,但基於貸款條件考量,預計將房屋所有權及貸款人均登記於女友名下。當事人擔心若未來感情生變,其出資權益將無法獲得保障,特此尋求法律保護措施。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案中房屋登記於女友名下,依法律形式觀之,女友應為唯一所有權人,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所有權。
雖當事人實際出資50%,但因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僅能主張:
然上述權利均屬債權性質,效力遠不如物權,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可能存在相當風險。
本案雙方目前為未婚狀態,不適用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該規定僅適用於已婚夫妻。
若雙方未來結婚,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雙方可考量: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並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建議若未來結婚,應於婚前以書面約定此房屋為婚前財產,並明定各自出資比例,且向法院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若未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本案購屋若發生於婚前,該房屋應屬女友之婚前財產。惟當事人可主張其婚前出資部分,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該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然此僅適用於婚後財產,且需證明出資事實,仍存在舉證風險。
金錢支付紀錄可能不足以證明「借貸」或「信託」關係,口頭約定難以舉證,即使有通訊軟體對話,仍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建議比例:各持分50%或依實際出資比例登記
優點:
辦理方式:
貸款處理:
若女友堅持單獨登記,可要求辦理「預告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之1規定,請求權人得為保全其請求權,向登記機關聲請預告登記。經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等處分。
效果:
建議內容應包含: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該協議應具法律效力。
應辦理事項:
辦理地點:
保存Line、簡訊等對話紀錄(討論出資、產權分配等)、電子郵件往來。建議定期備份並截圖保存。
方式:與女友簽訂信託契約,將房屋信託登記
優點:
缺點:
可考量以女友為委託人,女友或第三人(如銀行)為受託人,當事人及女友各為50%受益人之架構。
若雙方有結婚計畫:
婚前財產協議:依民法第1004條、第1007條及第1008條規定,於結婚前以書面明定此房屋為婚前財產,並約定各自出資比例,向法院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選擇適當夫妻財產制:可考量採「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若採共同財產制,雙方財產將合併為公同共有。
建議女友投保壽險,受益人包含當事人,若女友不幸身故,至少可獲得部分保障。
每年檢視協議執行狀況,保存當年度貸款繳納證明。若關係穩定,可考量調整為共同登記。
即使採取上述保障措施,仍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1)共同登記為所有權人(各50%):保障程度最高,但需女友配合
(2)簽訂書面協議並辦理公證賦予執行力:保障程度次高,可行性較高
(3)完整保存金流證據:必要措施,可行性高
(4)辦理預告登記:可防止擅自處分,但仍需另行主張權利
(5)信託登記:保障程度中等,但辦理較複雜
考量本案當事人面臨「實質出資但無產權登記」之法律風險,建議最根本且有效之解決方式為調整產權登記,使雙方均登記為所有權人,如此應可取得完整物權保障。
若因貸款考量無法共同登記,則建議務必簽訂詳細書面協議並辦理公證,同時完整保存所有出資證明文件。惟需理解此僅為次佳方案,債權保障效力遠不如物權,未來仍可能存在相當訴訟及執行風險。
建議當事人與女友坦誠溝通,若女友真心希望共同經營未來,應能理解並接受共同登記或完善法律保障措施。若女友堅決拒絕任何保障措施,則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此投資之風險承受度。
特別提醒: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建議在產權登記前完成所有保障措施,一旦登記完成後再要求變更,將更加困難。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依實際情況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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