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買房只掛女友名字,我出資一半沒產權怎麼保護自己?

我與女友合資購買一預售屋(50:50),屋主跟貸款人預計都會掛女友的名字,因為這樣會有更好的貸款條件。我出資一半,但是卻沒有產權,若遇到感情生變可能會對我不利,我想請問有甚麼手段可以保障我的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女友共同出資購買預售屋,雙方各出資50%,但基於貸款條件考量,不動產所有權及貸款人均登記於女友名下。當事人擔心未來若感情生變,其出資權益恐無法獲得保障,尋求法律上之保護措施。

貳、法律分析

一、現況法律關係分析

(一) 不動產物權登記原則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案中,房屋登記於女友名下,在法律上女友即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當事人雖出資50%,但因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在物權法上並非房屋所有人。

(二) 當事人之法律地位

  1. 出資人地位:當事人雖出資50%,但因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在物權法上並非房屋所有人。
  2. 債權關係:當事人與女友間可能成立借貸、合夥或不當得利等債權關係。
  3. 風險評估:
  • 若感情生變,當事人僅能主張債權,無法直接主張物權
  • 女友若將房屋出售或設定抵押,當事人難以對抗第三人
  • 女友若有其他債務,該房屋可能遭債權人查封拍賣

二、可能之法律保護途徑

(一) 婚前或婚後財產制約定(若有結婚計畫)

若雙方有結婚規劃,可透過以下方式保障:

  1. 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雙方可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財產制契約需以書面契約為之。

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應向法院辦理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1. 登記程序

準備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檢附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提出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向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聲請。

  1. 注意事項

財產制約定在夫妻間有效,但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可於婚前或婚後約定,效力相同。

(二) 不動產共有登記(最直接有效之方式)

  1. 辦理共同登記

建議將房屋登記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登記為共有人後,即取得物權保障,可對抗第三人,保障最完整。

  1. 共有型態選擇
  • 分別共有:各有應有部分(如各1/2),可單獨處分自己之應有部分
  • 公同共有:共有人全體共同享有所有權,處分需全體同意
  1. 貸款問題處理

可與銀行協商以「共同借款人」方式申貸,或由女友單獨借款但房屋登記為共有(需銀行同意),部分銀行接受共有人非全為借款人之情形。

(三) 書面契約約定

  1. 出資協議書

明確記載雙方出資比例(各50%)、約定房屋實質上為雙方共有、載明若感情生變之處理方式。

  1. 契約內容建議

應包含:雙方出資金額及比例、房屋貸款之負擔方式、每月貸款本息之分擔比例、房屋使用管理方式、分手時之處理方式(如出售分配、一方買回等)、違約責任。

  1. 公證加強效力

建議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公證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約數千元至數萬元,公證後之文書具有較強之證明力。

(四) 預告登記

  1. 法律依據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1. 功能與效力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可保全將來取得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等處分。

  1. 限制

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預告登記需有請求權存在(如買賣、贈與契約),且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效力。

(五) 信託登記

  1. 自益信託:由女友將房屋信託登記,當事人為受益人,可保障當事人之受益權。
  2. 優點:具有破產隔離效果,可彈性約定信託條件。
  3. 缺點:程序較複雜,需支付信託相關費用。

三、法定財產制下之權益

若雙方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將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在法定財產制下,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離婚時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如有剩餘依夫妻財產制規定分配。

四、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若感情生變且無法協商,當事人可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若能證明女友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取得房屋所有權),致當事人受有損害(出資但未取得權利),且兩者間有因果關係,應可請求返還其利益。惟需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出資事實及金額。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立即可執行)

(一) 簽訂書面出資協議(最優先)

  1. 立即性:不需等待,現在就可簽署。
  2. 內容要點:
  • 明確記載出資金額:「甲方(當事人)出資新台幣___元,占總價50%」
  • 約定實質權利:「雙方同意本房屋實質上為雙方各半共有」
  • 處分限制:「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出售、贈與或設定抵押」
  • 分手條款:「若雙方分手,應將房屋出售後平分價金,或由一方以市價50%買回他方權利」
  • 違約責任:「違反本協議者,應賠償他方已出資金額之___倍」
  1. 強化效力:
  • 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
  •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 保留所有出資證明(匯款單據、支票等)

(二) 保留完整出資證明

  1. 應保留文件:所有匯款單據、支票影本、購屋合約書、繳款收據、與女友之通訊紀錄(討論出資、購屋事宜)。
  2. 建立證據鏈:每次出資都要有明確紀錄,最好透過銀行轉帳避免現金交付,在匯款備註欄註明「購屋款」。

二、中期建議(3至6個月內執行)

(一) 辦理不動產共有登記(最有效)

  1. 時機:預售屋交屋前或交屋時。
  2. 方式:
  • 與女友協商變更為「分別共有」,各持分1/2
  • 向建商申請變更買賣契約之買受人
  • 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直接登記為共有
  1. 貸款處理:
  • 方案一:雙方均為借款人及所有權人(最理想)
  • 方案二:女友為主要借款人,當事人為共同借款人
  • 方案三:女友單獨借款,但房屋登記共有(需銀行同意)
  1. 優點:取得物權保障可對抗第三人,女友不能單獨處分房屋,即使感情生變權利仍受保障。

(二) 辦理預告登記(次佳方案)

  1. 適用時機:若女友不同意共有登記。
  2. 程序:需女友同意,檢附出資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3. 效力: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女友不能單獨處分房屋,保全當事人將來取得所有權之請求權。

三、長期建議(若有結婚規劃)

(一) 婚前財產協議

  1. 時機:結婚前。
  2. 內容: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明確約定該房屋之歸屬,可約定「登記於一方名下之財產,若他方有出資,視為雙方共有」。
  3. 程序: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準備相關文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鑑證明、財產清冊),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登記(費用1,000元)。

(二) 婚後變更登記

結婚後可將房屋變更為夫妻共有,較易取得銀行同意。

四、風險控管建議

(一) 定期檢視

  1. 每季檢視房貸繳納狀況。
  2. 確認房屋未遭設定其他抵押權。
  3. 可向地政機關申請「異動索引」服務,房屋有任何登記變動會通知。

(二) 分散風險

  1. 考慮為房屋投保火險、地震險。
  2. 保留緊急預備金。
  3. 不要將所有資產投入單一不動產。

(三) 持續溝通

  1. 與女友保持良好溝通。
  2. 定期討論財務規劃。
  3. 遇問題及早尋求專業協助。

五、訴訟準備(最後手段)

若不幸感情生變且無法協商,可能之法律途徑:

(一)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1.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79條。
  2. 要件:女友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取得房屋所有權)、當事人受有損害(出資但未取得權利)、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3. 舉證責任:需證明出資事實及金額。

(二) 共有物分割

若能證明實質上為共有關係,可訴請分割共有物。

(三) 給付買賣價金

若能證明雙方有買賣合意,可請求女友移轉應有部分。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與女友共同出資購屋但僅登記女友名下之情形,考量當事人出資但未取得物權登記,若感情生變可能涉及財產權益保障不足之風險,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最優先執行(立即):

  1. 簽訂詳細的書面出資協議並公證,明確記載出資比例、實質權利歸屬及分手處理方式。
  2. 保留所有出資證明文件,建立完整證據鏈。

次優先執行(交屋前):

  1. 強力建議辦理共有登記,此為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可取得物權保障對抗第三人。
  2. 若無法共有登記,至少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辦理預告登記,以保全將來取得所有權之請求權。

長期規劃(若結婚):

  1. 依民法第1004條、第1007條及第1008條規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並向法院登記。
  2. 婚後考慮變更為共有登記。

重要提醒:

  •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在法律上保障相對薄弱。
  • 債權保障不如物權,即使有出資協議,仍不如直接登記為共有人。
  • 預防勝於治療,建議在交屋前就處理好產權問題,事後再處理會更困難。
  • 保持證據意識,所有出資、協商過程都應留下書面紀錄。

建議當事人儘速與女友溝通,在互信基礎上選擇最適合的保障方式。若女友不願配合辦理共有登記或預告登記,則應審慎評估是否繼續此項投資,或尋求其他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更詳細的個案分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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