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關於「否認之訴」的提起時點及應準備事項,涉及民法親屬編中婚生子女推定之否認問題。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否認之訴應等到子女出生後才能提起,理由如下:
(一)法律推定的成立時點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推定係以「子女出生」為前提,在子女尚未出生前,尚無「婚生子女」存在,自然無從否認。
(二)起訴期間的計算
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3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由此可知,否認之訴的起訴期間應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算,而此「知悉」的前提是子女已經出生。
「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不僅指知道子女出生的事實,更應包括知悉「有否認必要之事實」,例如:
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此規定提供了推算受胎期間的法律標準,可作為判斷婚生子女推定是否成立的依據。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否認子女事件屬於「乙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
第1項:「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第2項:「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第3項:「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
第1項:「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第2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第3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此規定保障了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的訴訟權利。
(一)證據蒐集
(二)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向夫妻之住所地或子女住所地的家事法院提起
訴訟當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未成年子女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時效注意事項
若當事人情況屬於未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則不適用「否認之訴」,而應考慮:
拒絕認領:生父本無認領義務,可拒絕認領
否認認領:依民法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若已被認領,可提起否認認領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屬於「甲類事件」,可直接請求法院確認無親子關係
第一步:確認子女是否已出生(否認之訴的前提)
第二步:立即進行DNA親子鑑定
第三步:蒐集受胎期間的相關證據
第四步:計算時效期間,確保在二年內提起訴訟
第五步:委任律師撰寫訴狀,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關於否認之訴的提起時點,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應等到子女出生後才能提起,且應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考量本案情況,建議當事人:
確認子女是否已出生,若尚未出生,應待出生後始得提起
盡速進行DNA親子鑑定,作為主要證據
蒐集受胎期間的相關證據,以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
注意二年時效期間,避免逾期喪失訴訟權利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確保程序正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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