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老公出軌證據自己拍照存檔,能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嗎?

侵害配偶權我有上老公手機看到親密合照跟對話,並用自己收機拍下幾張照片,昨天發生照片中時間去年11月到今天1月底,我要提告第三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發現配偶(丈夫)手機內有與第三者的親密合照及對話紀錄,時間跨度為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底。當事人已使用自己的手機拍攝該些證據照片,現欲對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侵害配偶權

(一)侵害配偶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身分法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構成要件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構成要件包括:

  1. 客觀要件:第三人與有配偶者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親密互動
  2. 主觀要件: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
  3. 損害結果: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痛苦

(三)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若有親密合照及對話紀錄,且時間持續達3個月(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底),顯示非偶發行為。若照片內容包含接吻、摟肩搭腰、躺床等親密動作,或對話內容有「愛來愛去」、性暗示或描述性行為,應屬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親密互動。

若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配偶為有配偶之人,且該行為造成當事人精神上痛苦,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3項之侵害配偶權。

(四)證據評估

當事人目前掌握的證據包括:

  • 親密合照(符合「過度親暱的照片」要件)
  • 親密對話紀錄(符合「曖昧對話」要件)
  • 持續時間達3個月(顯示非偶發行為)

證據強度分析:

  • 若照片內容包含接吻、摟肩搭腰、躺床等親密動作,證據力較強
  • 若對話內容有「愛來愛去」、性暗示或描述性行為,證據力更強
  • 若有共同出入旅館、單獨出遊等紀錄,可進一步補強

(五)證據取得合法性

當事人使用自己手機拍攝配偶手機內容的行為,在實務上存在爭議:

  • 有利見解:配偶間基於婚姻共同生活關係,對他方行蹤有合理監督權
  • 不利見解: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

該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仍可能被採用,但應避免公開散布或用於其他不當目的。建議由律師評估證據取得程序的合法性。

(六)賠償金額評估

依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考量因素包括:

  • 有性行為證據:賠償約20-50萬元(如出入汽車旅館證明、對話中談及性交情況)
  • 無性行為證據:賠償約2-20萬元(依曖昧程度、損害家庭程度判斷)

本案初步評估:

  • 若照片/對話顯示高度親密但無性行為證據:約10-20萬元
  • 若有性行為相關證據:約20-40萬元
  • 實際金額需視雙方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綜合判斷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刑事責任部分需視具體情況而定。若有通姦行為,因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除罪化,不構成刑事責任。

三、婚姻關係處理

(一)維持婚姻

若當事人欲維持婚姻,建議:

  • 配偶出具悔過書
  • 要求配偶配合提供證據
  • 考慮婚姻諮商

(二)訴請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精神虐待)為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

本案適用:

  • 若有性行為證據,可主張第2款
  • 若無性行為證據,可主張第3款或第2項

離婚後財產分配:

  • 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可請求贍養費(需符合要件)
  • 可請求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一)證據保全與補強

  1. 保全現有證據:
  • 將手機拍攝的照片備份至雲端及電腦
  • 製作證據清單,註明拍攝日期、時間
  • 考慮進行公證以增強證據力
  1. 蒐集補充證據(如可能):
  • 通聯紀錄(向電信公司申請)
  • 信用卡消費紀錄(是否有共同消費)
  • 社群媒體互動紀錄
  • 證人證詞(如鄰居、親友目擊)
  • 配偶的悔過書或承認外遇的對話/錄音
  1. 評估證據內容:
  • 親密照片的尺度(是否有接吻、擁抱、同床等)
  • 對話是否涉及性行為描述
  • 是否有「我愛你」等明確情感表達

(二)訴訟策略規劃

  1. 被告選擇:
  • 僅告第三者
  • 同時告第三者及配偶(連帶賠償責任)

建議:若當事人仍希望維持婚姻,可僅告第三者;若已決定離婚,建議一併提告配偶。

  1. 訴訟程序:
  • 起訴前:委任律師撰寫起訴狀、整理證據清單及證物、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 起訴: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繳納裁判費
  • 審理:出席言詞辯論庭、提出證據及主張、可聲請調查證據
  • 判決後:若勝訴可聲請強制執行、若不服可於20日內提起上訴

(三)時效注意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本案時效起算:自當事人發現外遇事實起算2年內須提告。

二、和解可能性評估

(一)和解優點

  • 避免訴訟勞費時
  • 可快速獲得賠償
  • 保護隱私,避免家醜外揚
  • 可約定第三者不再接觸配偶

(二)和解建議

若第三者願意和解,建議:

  1. 委任律師協商,確保權益
  2.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載明:
  • 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
  • 侵權事實概述
  • 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第三者承諾不再接觸配偶
  • 保密條款
  • 違約罰則
  1. 和解金額參考:可參考前述訴訟可能獲賠金額,酌予折讓

三、立即行動建議

第一階段(1-3天內):

  1. 完整保全所有證據
  2. 預約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3. 評估證據完整性及補強可能
  4. 決定訴訟或和解方向

第二階段(1-2週內):

  1. 委任律師處理
  2. 補強證據(如可能)
  3. 決定是否一併訴請離婚
  4. 評估和解可能性

第三階段(1個月內):

  1. 提起民事訴訟或進行和解協商
  2. 處理婚姻關係(維持或離婚)

肆、結論

一、本案優勢

  1. 已掌握親密照片及對話等直接證據
  2. 外遇時間持續3個月,非偶發行為
  3. 證據時間明確(去年11月至今年1月)
  4. 在2年時效內,權利未罹於時效

二、本案風險

  1. 證據取得方式可能有爭議
  2. 需評估證據內容是否足以證明侵權程度
  3. 實際賠償金額由法官裁量,有不確定性

三、重要提醒

  1. 盡速諮詢專業律師:每個案件情況不同,需要律師針對具體證據內容進行評估
  2. 保護證據:避免證據滅失或遭刪除
  3. 注意時效:自知悉侵權事實起2年內須提告
  4. 理性處理:避免情緒化行為導致對己不利
  5. 保護隱私:避免公開散布證據造成妨害名譽等問題

四、後續法律服務建議

考量(配偶與第三者之親密行為)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評估證據完整性及合法性
  • 規劃完整訴訟策略
  • 撰寫起訴狀及相關書狀
  • 出庭辯護及交互詰問
  • 協商和解條件
  • 處理離婚相關事宜(如需要)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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