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我有上老公手機看到親密合照跟對話,並用自己收機拍下幾張照片,昨天發生照片中時間去年11月到今天1月底,我要提告第三者
當事人發現配偶(丈夫)手機內有與第三者的親密合照及對話紀錄,時間跨度為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底。當事人已使用自己的手機拍攝該些證據照片,現欲對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身分法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侵害配偶權之構成要件包括:
本案若有親密合照及對話紀錄,且時間持續達3個月(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底),顯示非偶發行為。若照片內容包含接吻、摟肩搭腰、躺床等親密動作,或對話內容有「愛來愛去」、性暗示或描述性行為,應屬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親密互動。
若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配偶為有配偶之人,且該行為造成當事人精神上痛苦,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3項之侵害配偶權。
當事人目前掌握的證據包括:
證據強度分析:
當事人使用自己手機拍攝配偶手機內容的行為,在實務上存在爭議:
該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仍可能被採用,但應避免公開散布或用於其他不當目的。建議由律師評估證據取得程序的合法性。
依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考量因素包括:
本案初步評估: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刑事責任部分需視具體情況而定。若有通姦行為,因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除罪化,不構成刑事責任。
若當事人欲維持婚姻,建議: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精神虐待)為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
本案適用:
離婚後財產分配:
建議:若當事人仍希望維持婚姻,可僅告第三者;若已決定離婚,建議一併提告配偶。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本案時效起算:自當事人發現外遇事實起算2年內須提告。
若第三者願意和解,建議:
考量(配偶與第三者之親密行為)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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