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我有上老公手機看到親密合照跟對話,並用自己收機拍下幾張照片,昨天發生照片中時間去年11月到今天1月底,我要提告第三者
當事人發現配偶手機內存有與第三者之親密合照及對話紀錄,時間跨度自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底。當事人已使用自己手機拍攝相關證據照片作為保全,現欲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本案涉及婚姻關係中配偶權之保護、證據取得之合法性,以及後續婚姻關係之處理等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婚姻關係中受法律保護之重要權利,第三者若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之發展逾越一般社交之親密關係,應構成故意不法侵害配偶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本案若第三者與當事人配偶間確有親密合照及曖昧對話等逾越一般社交之行為,且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應屬故意不法侵害當事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若情節重大,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第三者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客觀行為要件:第三者與配偶間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之親密互動行為,例如親密合照、曖昧對話、共同出入特定場所等,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主觀要件:第三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故意為之。
損害結果:婚姻關係因此受有實質影響或破壞,致配偶一方受有精神上痛苦。
本案中,若親密合照內容包含擁抱、親吻、過度親暱之肢體接觸,或對話紀錄顯示雙方有超越一般友誼之情感交流,應可能符合客觀行為要件。至於第三者是否明知當事人配偶已婚,則需視對話內容、雙方交往情形等事證綜合判斷。
現有證據之證明力:
當事人所拍攝之親密合照及對話紀錄,若內容清晰可辨,且能明確顯示拍攝對象為配偶與第三者,應具有相當之證明力。照片中若包含時間、地點等資訊,更能強化證據之可信度。對話紀錄若能顯示雙方互動之親密程度、頻率及持續時間,亦有助於證明侵害配偶權之事實。
證據取得之合法性:
當事人以自己手機拍攝配偶手機內容,雖可能涉及配偶隱私權之爭議,惟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配偶為維護婚姻權益而取得證據,若非以非法方式(如侵入住宅、竊取手機等)取得,且所取得資訊與婚姻關係有直接關聯,應具有正當性。建議保留原始照片檔案及拍攝時之相關紀錄,以證明證據來源之真實性。
證據補強建議:
為使證據更為完整,建議可考慮: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實務上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並無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審酌下列因素:
本案侵害行為自去年11月持續至今年1月底,時間長達數月,若情節確屬重大,請求數十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應屬合理範圍。惟實際金額仍需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當事人既已知悉侵害事實,建議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免罹於時效。
若當事人因此事件欲訴請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若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間有合意性交之事實,當事人得據此訴請離婚。
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即使未能證明合意性交,若配偶與第三者間之親密行為已達破壞婚姻互信基礎之程度,致婚姻難以維持,當事人亦得依此款規定訴請離婚。
若當事人與配偶間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若配偶因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對婚姻生活無貢獻,當事人得主張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若當事人因配偶之過失行為而訴請離婚成功,且當事人本身對離婚無過失,得另向配偶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包含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此項請求權與對第三者之侵害配偶權請求權並不衝突,得分別行使。
若當事人與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父母之品行、經濟能力、保護教養意願等因素。配偶之不當行為可能影響法院對其適任性之評估。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應向被告(第三者)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起。若欲同時訴請離婚,離婚訴訟應向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之家事法庭提起。
民事訴訟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例如請求30萬元,裁判費約為3,000元。另需考慮律師費用、證據調查費用等支出。
若擔心第三者於判決確定前脫產,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惟須提供擔保金,且需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訴訟前須確認第三者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地址等資料,以利訴狀之撰寫及送達。可透過對話紀錄、社群媒體或其他管道查證。
委請律師發函予第三者,說明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及法律責任,要求賠償並停止侵害行為。此方式之優點為:
缺點為對方可能不理會或拒絕賠償,此時仍需進入訴訟程序。
若協商不成或不欲協商,得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此方式之優點為:
缺點為訴訟時間較長(約6個月至1年以上),需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且訴訟資料原則上公開。
第一階段(1-2週內):
第二階段(2-4週內):
第三階段(視情況而定):
本案當事人所持有之親密合照及對話紀錄,若內容確實顯示配偶與第三者間有逾越一般社交之親密行為,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考量證據之時間連續性(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底)及內容,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係依據當事人提供之資訊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初步分析。實際訴訟策略、證據運用及請求金額,仍需由律師依完整事證、當事人需求及實務經驗進行專業評估。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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