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女友堅持留下孩子,我不想負責,她要求賠償,法律上我有義務嗎?

跟女友分手後 她說懷孕了 當初我堅持戴保險套 她把我拉走說不要戴 意外就發生了 現在她選擇留下來 我選擇不要留 她說拿掉後 要面臨未來無法生育的問題 跟她在一起的時候 她也沒說過有這種狀況 現在雙方怎麼解決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女友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雖當事人堅持使用保險套,但在女方要求下未使用,導致女方懷孕。分手後,女方表示懷孕並選擇生下孩子,當事人則不希望保留胎兒。女方聲稱若墮胎將面臨未來無法生育的問題,雙方對於胎兒去留產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胎兒去留決定權

(一)女方的身體自主權

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本案中,女方若符合上述任一情事,得依其自願決定是否施行人工流產。胎兒是在女方體內孕育,最終決定權應屬於女方。當事人雖不希望保留胎兒,但無法律權利強制女方墮胎。

(二)當事人的立場

即使當事人當初有使用保險套的意願,但最終在雙方合意下未使用,仍應面對懷孕的後果。依現行法律,當事人無法強制女方施行人工流產。

二、扶養義務問題

(一)法定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若女方生下孩子,當事人作為生父,對子女應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義務不因雙方分手或當初是否同意懷孕而免除。

(二)扶養費的範圍

扶養費應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支出。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程度應按子女之需要與當事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三、親權與監護權

(一)未婚生子的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若女方生下孩子,子女與女方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若當事人認領該子女,則該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當事人應負完整之父母責任。

(二)監護權歸屬

雙方未婚,若生父認領,可協議由何方行使親權。無法協議時,可聲請法院酌定。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仍需負擔扶養費。

四、女方主張墮胎後果的法律效力

(一)醫療風險告知義務

女方聲稱墮胎將導致未來無法生育,此應為醫療專業判斷。依優生保健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建議要求女方提供醫療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確有此醫療狀況。一般而言,合法之人工流產手術不必然導致不孕。

(二)對當事人責任的影響

即使女方確有此醫療狀況,亦不影響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懷孕是雙方性行為的結果,不能因女方體質特殊而加重或減輕當事人之責任。

五、性行為過程的法律意義

(一)保險套使用爭議

當事人雖主張堅持使用保險套,但最終在女方要求下未使用,此行為顯示雙方對性行為及其後果均有認知。在此情況下,難以主張受欺騙或違反意願。

(二)避孕責任

避孕是雙方共同責任,未使用保險套的決定由雙方共同做出。事後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免責。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懷孕事實

  • 要求女方提供正式醫療機構的懷孕證明
  • 確認懷孕週數及預產期
  • 了解女方身體狀況及醫師建議

(二)理性溝通協商

  • 與女方進行冷靜、理性的對話
  • 了解女方堅持生下孩子的真實原因
  • 說明自己的立場及經濟能力
  • 探討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三)醫療資訊確認

  • 若女方主張墮胎將導致不孕,要求提供醫師診斷證明
  • 可建議女方至多家醫療機構諮詢第二意見
  • 了解人工流產的實際風險及替代方案

二、法律權益保護

(一)保留相關證據

  • 保存與女方的通訊記錄(簡訊、LINE、電子郵件等)
  • 記錄雙方協商過程及內容
  • 保留醫療證明文件
  • 若有金錢往來,保留匯款或付款證明

(二)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 建議委託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 了解自身權利義務的完整範圍
  • 預先規劃可能的法律程序

(三)親子關係確認

  • 若女方堅持生產,建議於子女出生後進行DNA親子鑑定
  • 確認親子關係後,再討論認領及扶養事宜
  • 避免在未確認前承諾過多義務

三、協商方案建議

方案一:女方同意終止妊娠

  • 當事人承擔全部醫療費用
  • 提供女方適當的營養費及照護費用
  • 陪同女方進行手術及術後照護
  • 簽訂書面協議,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方案二:女方堅持生產

  • 協商監護權歸屬(建議由女方單獨行使)
  • 約定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 明確探視權的行使方式
  • 簽訂書面協議,避免日後爭議

方案三:尋求調解

  • 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 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 費用低廉且程序簡便

四、長期規劃建議

(一)若女方生產

  • 依法負擔扶養費至子女成年(20歲)
  • 扶養費可依雙方經濟能力協商,一般為月收入的20-30%
  • 可約定按月給付或一次給付
  • 建議透過法院或調解程序確定金額,避免日後爭議

(二)親權行使

  • 若不希望行使親權,可協議由女方單獨行使
  • 但仍需負擔扶養義務
  • 可保留探視權,維持與子女的聯繫

(三)心理調適

  • 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理性面對問題,避免情緒化決定
  • 無論結果如何,都需承擔相應責任

五、注意事項

(一)避免的行為

  • 不可強迫女方墮胎(可能涉及刑法第288條墮胎罪)
  • 不可威脅、恐嚇女方
  • 不可逃避責任或失聯
  • 不可在未確認親子關係前簽署認領文件

(二)應積極為之

  • 保持與女方的理性溝通
  • 尋求雙方家長或長輩協助調解
  • 及早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 做好承擔責任的心理準備

(三)經濟規劃

  • 評估自身經濟能力
  • 若女方生產,需準備長期扶養費用
  • 建議建立專戶定期存入扶養費
  • 保留所有給付證明

肆、結論

關於胎兒去留的決定,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最終決定權應屬於女方。當事人雖不希望保留胎兒,但依現行法律,無法強制女方施行人工流產。

考量若女方堅持生產,當事人可能面對以下法律責任:

(一)對子女的扶養義務(至少至子女成年) (二)可能的認領義務(若女方要求) (三)相關醫療及生產費用的分擔

建議當事人採取理性面對問題、不逃避責任的態度,積極與女方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及早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保護自身權益。若女方堅持生產,應做好長期承擔扶養義務的準備。

最佳處理方式為透過理性溝通或調解程序,與女方達成書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產生更多爭議。無論結果如何,都應以負責任的態度面對,這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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