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女友分手後 她說懷孕了 當初我堅持戴保險套 她把我拉走說不要戴 意外就發生了 現在她選擇留下來 我選擇不要留 她說拿掉後 要面臨未來無法生育的問題 跟她在一起的時候 她也沒說過有這種狀況 現在雙方怎麼解決問題
當事人與前女友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雖當事人堅持使用保險套,但在女方要求下未使用,導致女方懷孕。分手後,女方表示懷孕並選擇生下孩子,當事人則不希望保留胎兒。女方聲稱若墮胎將面臨未來無法生育的問題,雙方對於胎兒去留產生爭議。
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本案中,女方若符合上述任一情事,得依其自願決定是否施行人工流產。胎兒是在女方體內孕育,最終決定權應屬於女方。當事人雖不希望保留胎兒,但無法律權利強制女方墮胎。
即使當事人當初有使用保險套的意願,但最終在雙方合意下未使用,仍應面對懷孕的後果。依現行法律,當事人無法強制女方施行人工流產。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若女方生下孩子,當事人作為生父,對子女應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義務不因雙方分手或當初是否同意懷孕而免除。
扶養費應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支出。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程度應按子女之需要與當事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若女方生下孩子,子女與女方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若當事人認領該子女,則該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當事人應負完整之父母責任。
雙方未婚,若生父認領,可協議由何方行使親權。無法協議時,可聲請法院酌定。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仍需負擔扶養費。
女方聲稱墮胎將導致未來無法生育,此應為醫療專業判斷。依優生保健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建議要求女方提供醫療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確有此醫療狀況。一般而言,合法之人工流產手術不必然導致不孕。
即使女方確有此醫療狀況,亦不影響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懷孕是雙方性行為的結果,不能因女方體質特殊而加重或減輕當事人之責任。
當事人雖主張堅持使用保險套,但最終在女方要求下未使用,此行為顯示雙方對性行為及其後果均有認知。在此情況下,難以主張受欺騙或違反意願。
避孕是雙方共同責任,未使用保險套的決定由雙方共同做出。事後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免責。
關於胎兒去留的決定,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最終決定權應屬於女方。當事人雖不希望保留胎兒,但依現行法律,無法強制女方施行人工流產。
考量若女方堅持生產,當事人可能面對以下法律責任:
(一)對子女的扶養義務(至少至子女成年) (二)可能的認領義務(若女方要求) (三)相關醫療及生產費用的分擔
建議當事人採取理性面對問題、不逃避責任的態度,積極與女方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及早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保護自身權益。若女方堅持生產,應做好長期承擔扶養義務的準備。
最佳處理方式為透過理性溝通或調解程序,與女方達成書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產生更多爭議。無論結果如何,都應以負責任的態度面對,這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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