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結婚後申請撤銷婚姻,管轄法院在哪?能在高雄視訊開庭嗎?

我在台北跟先生結婚,先生台北人,證人台北人,結婚地台北人,我高雄人,結婚當晚先生要我配合他仙人跳,隔天我去高雄楠梓少年及家事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請問會被轉到台北嗎?如果是,我可以在高雄開視訊庭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高雄人)與配偶(台北人)於台北結婚,證人為台北人,結婚地點在台北。結婚當晚配偶要求當事人配合進行仙人跳行為。當事人欲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撤銷婚姻,惟擔心管轄權問題及是否能以視訊方式開庭。

貳、法律分析

一、撤銷婚姻之實體要件

(一)婚姻撤銷事由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本案中,配偶於結婚當晚要求當事人配合「仙人跳」行為,若配偶於結婚前隱瞞結婚真意,以婚姻為手段達成不法目的,應屬詐欺行為;若配偶以強暴、脅迫手段要求配合,則應屬脅迫行為。

(二)撤銷權行使期間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當事人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且自結婚之意思表示後不得超過十年。

(三)本案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若配偶確實於結婚當晚要求當事人配合仙人跳,且當事人於結婚前不知此情事,則配偶之行為應屬詐欺或脅迫。依民法第92條及第93條規定,當事人應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惟需注意,民法第988條至第993條規定之婚姻撤銷事由,並未明文規定因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得撤銷婚姻。實務上,當事人可能需主張民法第92條之意思表示撤銷,並進一步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或撤銷婚姻。

二、管轄法院問題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家事事件由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管轄。

關於撤銷婚姻事件之管轄,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婚姻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案管轄分析

  1. 夫妻住所地
  • 配偶住所地:台北
  • 當事人住所地:高雄
  • 若雙方婚後未共同建立住所,則各自之住所地法院均可能具有管轄權
  1.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
  • 結婚地點:台北
  • 仙人跳要求發生地:台北(結婚當晚)
  1. 管轄法院判斷
  •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具有管轄權(配偶住所地、原因事實發生地)
  •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若當事人住所地在高雄,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具有管轄權

(三)是否會被移轉管轄

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具有管轄權。惟需注意:

  1. 若他造(配偶)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台北,法院可能需審酌是否符合管轄要件
  2. 若法院認為台北法院較為適當,可能依職權移轉管轄,但此情形較為少見
  3. 實務上,當事人住所地法院通常會受理案件,除非有特殊情形

三、視訊開庭之可能性

(一)法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電信設備傳送聲音及影像之科技設備,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他有關之人。」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以科技設備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確認受訊問人之身分。二、告知受訊問人所在處所。三、確認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無其他人在場或有其他人在場之必要性。」

(二)實務運作

  1. 當事人得聲請視訊開庭
  • 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
  • 說明理由(如居住高雄,往返台北或其他地點不便)
  1. 法院裁量權
  • 法院會考量案件性質、證據調查需要、當事人便利性等因素
  • 撤銷婚姻事件通常涉及當事人陳述,視訊開庭應具可行性
  1. 實務趨勢
  • 近年來法院對視訊開庭接受度提高
  • 若當事人確有困難,法院多會准許

(三)本案視訊開庭可能性分析

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本案,當事人居住高雄,原則上無需視訊開庭。惟若案件被移轉至台北地方法院,或因其他原因需至台北開庭,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視訊開庭,法院應會考量當事人往返不便之情形,准許視訊開庭之可能性較高。

四、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一)仙人跳行為之刑事責任

配偶要求當事人配合仙人跳,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刑事犯罪。當事人可考慮向警方報案,保留刑事追訴權。

(二)民事損害賠償

若婚姻因詐欺或脅迫而撤銷,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1. 蒐集證據
  • 保存配偶要求配合仙人跳之證據(錄音、訊息、證人等)
  • 整理結婚過程相關文件
  • 若有受傷或財產損失,應保留相關證明
  1. 確認時效
  • 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提出撤銷
  • 建議儘速向法院聲請,避免超過時效

二、管轄法院選擇

建議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理由如下:

  1. 當事人住所地在高雄,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具有管轄權
  2. 減少往返台北之時間與費用
  3. 若案件被移轉至台北,可同時聲請視訊開庭

三、視訊開庭聲請

若案件被移轉至台北或需至台北開庭,建議於起訴狀中一併聲請視訊開庭

  1. 聲請理由
  • 居住高雄,往返台北耗時費力
  • 經濟負擔考量
  • 案件性質適合視訊進行
  1. 書狀撰寫範例: 「為此,聲請人因居住高雄市,往返台北確有困難,且本件撤銷婚姻事件主要涉及當事人陳述,懇請鈞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規定,准許聲請人以視訊方式參與開庭程序。」

四、訴訟策略建議

  1. 委任律師
  • 建議委任熟悉家事事件之律師協助
  • 可委任高雄當地律師,減少溝通成本
  1. 證據準備
  • 詳細記錄配偶要求配合仙人跳之經過
  • 若有證人,應先聯繫確認作證意願
  •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1. 保全措施
  • 若擔心人身安全,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必要時可報警處理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刑事責任
  • 仙人跳涉及詐欺、恐嚇取財等刑事犯罪
  • 建議同時向警方報案,保留刑事追訴權
  1. 婚姻效力
  • 撤銷婚姻溯及既往失效
  • 依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 後續權利
  • 婚姻撤銷後,可請求損害賠償
  • 包括財產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撤銷婚姻,考量配偶於結婚當晚要求配合仙人跳可能涉及詐欺或脅迫,建議如下:

  1. 管轄權問題: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具有管轄權。惟若他造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法院認為台北法院較為適當,仍可能被移轉至台北。建議先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若被移轉再因應處理。

  2. 視訊開庭可能性:若案件在高雄審理,當事人無需視訊開庭。若被移轉至台北,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視訊開庭,法院應會考量當事人往返不便之情形,准許之可能性較高。

  3. 建議作法

  • 儘速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撤銷婚姻之訴
  • 若案件被移轉至台北,於起訴狀中一併聲請視訊開庭
  • 蒐集完整證據,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 同時考慮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1. 時效提醒: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提出撤銷,且自結婚之意思表示後不得超過十年。請注意時效問題,避免權利喪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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