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北跟先生結婚,先生台北人,證人台北人,結婚地台北人,我高雄人,結婚當晚先生要我配合他仙人跳,隔天我去高雄楠梓少年及家事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請問會被轉到台北嗎?如果是,我可以在高雄開視訊庭嗎?
當事人(高雄人)與配偶(台北人)於台北結婚,證人為台北人,結婚地點在台北。結婚當晚配偶要求當事人配合進行仙人跳行為。當事人欲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撤銷婚姻,惟擔心管轄權問題及是否能以視訊方式開庭。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本案中,配偶於結婚當晚要求當事人配合「仙人跳」行為,若配偶於結婚前隱瞞結婚真意,以婚姻為手段達成不法目的,應屬詐欺行為;若配偶以強暴、脅迫手段要求配合,則應屬脅迫行為。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當事人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且自結婚之意思表示後不得超過十年。
若配偶確實於結婚當晚要求當事人配合仙人跳,且當事人於結婚前不知此情事,則配偶之行為應屬詐欺或脅迫。依民法第92條及第93條規定,當事人應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惟需注意,民法第988條至第993條規定之婚姻撤銷事由,並未明文規定因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得撤銷婚姻。實務上,當事人可能需主張民法第92條之意思表示撤銷,並進一步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或撤銷婚姻。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家事事件由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管轄。
關於撤銷婚姻事件之管轄,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婚姻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具有管轄權。惟需注意:
家事事件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電信設備傳送聲音及影像之科技設備,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他有關之人。」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以科技設備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確認受訊問人之身分。二、告知受訊問人所在處所。三、確認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無其他人在場或有其他人在場之必要性。」
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本案,當事人居住高雄,原則上無需視訊開庭。惟若案件被移轉至台北地方法院,或因其他原因需至台北開庭,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視訊開庭,法院應會考量當事人往返不便之情形,准許視訊開庭之可能性較高。
配偶要求當事人配合仙人跳,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刑事犯罪。當事人可考慮向警方報案,保留刑事追訴權。
若婚姻因詐欺或脅迫而撤銷,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建議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理由如下:
若案件被移轉至台北或需至台北開庭,建議於起訴狀中一併聲請視訊開庭:
關於當事人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撤銷婚姻,考量配偶於結婚當晚要求配合仙人跳可能涉及詐欺或脅迫,建議如下:
管轄權問題: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具有管轄權。惟若他造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法院認為台北法院較為適當,仍可能被移轉至台北。建議先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若被移轉再因應處理。
視訊開庭可能性:若案件在高雄審理,當事人無需視訊開庭。若被移轉至台北,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視訊開庭,法院應會考量當事人往返不便之情形,准許之可能性較高。
建議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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