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父如何爭取孩子扶養權?需要什麼法律程序?

我想問如果我是小孩的父親可是我沒有結婚這樣我想拿到小孩的扶養權要怎麼處理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未婚生子之生父,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親權)。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確認及親權歸屬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建立

(一)認領之必要性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無需認領程序即視為婚生子女。

然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應經過「認領」程序,才能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二)認領方式

  1. 任意認領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生父可主動表明認領意思,無特定方式限制,口頭或書面皆可。特別的是,若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行為者,視為認領(擬制認領)。

  1. 強制認領

若生父不願認領,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母或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需提出「事實足認為生父」之證據(如DNA鑑定)。

(三)認領之效力

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認領的效力溯及於子女出生時,使子女自始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二、親權(扶養權)之爭取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關於親權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時親權酌定之規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本案準用此規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親權歸屬。

(二)法院審酌因素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法院可能會進行家庭訪視或調查,以全面評估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親權歸屬方式

  1. 協議決定

父母雙方可協議由何方行使親權,並以書面約定。

  1. 法院裁判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可酌定親權行使之具體內容及方法。

(四)會面交往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即使未取得親權,仍可主張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五)親權之改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若日後情況變更,可能請求法院改定親權。

三、父母之保護教養義務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無論親權歸屬如何,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

四、子女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經認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參、處理建議

第一步:確認親子關係

(一)主動認領

考量當事人欲爭取親權,建議優先採取主動認領方式:

  1. 以書面方式向生母及子女表示認領意思
  2.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3. 準備文件:
  • 認領同意書(需生母同意)
  • 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子女出生證明

(二)若生母不同意認領

若生母不同意認領,可能需循司法途徑:

  1. 準備DNA親子鑑定報告等證據
  2. 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
  3.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訴訟程序

第二步:爭取親權

(一)協議途徑

  1. 與生母協商親權歸屬
  2. 簽訂書面協議書,載明:
  • 親權歸屬
  • 會面交往安排
  • 扶養費分擔
  1. 建議至法院公證,以利日後執行

(二)訴訟途徑(協議不成時)

若協議不成,可能向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

  1. 準備有利證據:
  • 經濟能力證明(薪資證明、財產清單)
  • 居住環境照片
  • 照顧子女之計畫書
  • 親子互動照片、影片
  • 品行良好證明
  • 親友證詞
  • 子女意願(若子女已有表達能力)
  1. 強調自身優勢:
  • 穩定的工作與收入
  • 良好的居住環境
  • 充足的照顧時間
  • 完善的教養計畫
  • 良好的支持系統(家人協助)
  1. 配合法院調查:
  • 接受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人員訪視
  • 提供完整資訊供法院審酌

第三步:後續權益維護

  1. 會面交往:即使未取得親權,仍可主張會面交往權
  2. 扶養費協議:明確約定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3. 保持良好互動:與子女維持親密關係,有利日後可能變更親權

特別提醒

  1. 時效問題:建議儘早處理認領事宜,以確保子女權益
  2. 證據保全:保留所有與子女互動之證據(照片、訊息、匯款紀錄等)
  3. 專業協助:考量本案涉及親子關係確認及親權爭取,建議諮詢家事律師
  4. 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最重視子女福祉,應以此為核心考量
  5. 理性溝通:與生母保持理性溝通,避免衝突影響子女

預估時程

  • 認領程序:1至3個月(視是否需訴訟)
  • 親權酌定程序:6個月至1年
  • 總計:約8個月至1年3個月

費用預估

  • 律師費用:新台幣5萬元至15萬元
  •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計算
  • DNA鑑定費:約新台幣1萬元至3萬元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欲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一事,建議依下列步驟處理:

  1. 首先確認親子關係,透過認領程序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2. 其次與生母協商親權歸屬,若協議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3. 準備充分證據證明自身具備良好之照顧能力及意願
  4. 強調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展現負責任之父親形象

考量本案涉及親子關係確認及親權爭取等複雜法律程序,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以維護當事人及子女之權益。無論親權最終歸屬如何,父母對子女均負有保護教養義務,建議保持理性態度,以子女福祉為最優先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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