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共同買房只登記在老公名下,我有出資怎麼保障權益?

夫妻婚後共同買房,因貸款條件而房子登記在男房名下,但女生也有出資,請問如何保障女方的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女方)與其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惟因貸款條件限制,該不動產登記於配偶(男方)名下。委任人擔憂其出資權益未獲保障,特委請本所提供法律意見。

貳、法律分析

一、夫妻財產制之適用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若雙方未另行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婚後財產之認定

(一)不動產取得時點之判斷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本案既為婚後購買,該不動產應屬婚後財產。

(二)登記名義與實質權利之區別

雖不動產登記於男方名下,但此登記僅為形式上之權利外觀,並不當然代表實質權利歸屬。女方若有實際出資,其權益仍受法律保障。

三、女方權益保障之法律依據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1. 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2. 本案不動產雖登記於男方名下,但屬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方死亡等),女方應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3. 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女方應注意時效期間。

(二)共有關係之主張

若女方能證明其有實際出資,可能主張:

  1. 借名登記關係:主張不動產實際上為雙方共有,僅借男方名義登記。惟此主張需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之合意。

  2. 不當得利返還: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能證明女方出資而男方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可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貸款清償之計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女方婚後出資清償之貸款部分,應於剩餘財產分配時予以考量。

四、特殊情形之處理

(一)夫妻財產制之變更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若有上述情形,女方可能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障權益。

(二)財產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若男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不當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應追加計算。

參、處理建議

一、預防性保障措施(現階段建議)

(一)保存出資證明文件

立即應為之事項

  1. 收集並妥善保存以下文件:
  • 頭期款匯款紀錄、轉帳憑證
  • 貸款繳納收據(若由女方帳戶扣款)
  • 女方薪資證明、存摺明細
  • 雙方討論購屋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email等)
  • 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
  • 貸款契約書影本
  1. 建立出資明細表:詳細記載女方每筆出資之日期、金額、用途。

(二)簽訂書面協議

強烈建議與配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

  1. 共有協議書
  • 載明雙方各自出資比例
  • 約定不動產實際上為雙方共有
  • 明定未來處分不動產時之權利義務
  1. 借名登記契約
  • 明確記載因貸款條件限制而登記於男方名下
  • 約定女方為實際共有人之一
  • 約定未來返還登記之條件與方式
  1. 公證:建議將上述協議書辦理公證,增強證據力。

(三)考慮變更夫妻財產制

若擔憂未來權益保障,可考慮:

  1. 改採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2. 改採分別財產制:各自財產各自所有,但需另行約定不動產之共有關係。

  3. 辦理方式: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並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應向法院聲請登記。

二、權利行使方式(未來可能需要時)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

  1. 協議處理:與配偶協商,將不動產變更登記為共有或單獨所有。

  2. 訴訟主張

  • 若雙方無法協議,可能提起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之訴
  • 或主張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返還登記
  • 需注意舉證責任,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出資事實及雙方合意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1.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於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分別財產制時
  • 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並請求平均分配
  • 此為最有保障之權利救濟途徑
  1. 注意時效
  • 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
  •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

三、特別注意事項

(一)債務風險之防範

依現行法規定,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明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專屬性,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

現行法下,女方財產受到較佳保障,但仍應注意:

  • 若男方債務過高,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
  • 建議定期了解配偶財務狀況

(二)貸款連帶保證之風險

若女方擔任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共同借款人

  1. 對銀行負有清償責任
  2. 但對內部關係,仍可依出資比例向男方求償
  3. 建議於協議書中明定內部分擔比例

四、具體行動方案

第一階段:立即執行(1週內)

  • 盤點並影印所有出資證明文件
  • 製作出資明細表
  • 諮詢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

第二階段:協商溝通(1個月內)

  • 與配偶溝通,說明權益保障之必要性
  • 協商簽訂書面協議之可能性
  • 討論是否變更夫妻財產制

第三階段:法律文件製作(2個月內)

  • 委請律師草擬協議書
  • 雙方簽署協議書
  • 辦理公證
  • 若變更財產制,向法院聲請登記

肆、結論

關於本案女方雖因貸款條件限制而未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情形,考量其權益應受法律保障,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 最重要的保障機制為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女方應得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

  2. 預防性措施

  • 立即保存所有出資證明文件
  • 儘速簽訂書面協議並辦理公證
  • 定期檢視夫妻財產狀況
  •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1. 透過上述預防性措施,可能有效保障女方之出資權益,避免未來產生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建議委請合格律師進行深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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