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先生結婚約十年,因生活無共識,我單方面提出離婚,目前育有一女四歲,房子婚後購買且在我名下,先生有簽放棄房產證明,我有正當穩定收入,年收入比先生略高一些。目前同住一屋簷下,但分房睡,我自己的打算是在女兒能理解我們狀況時,再告訴她。想知道如果我提離婚,希望房子、女兒所有權跟撫養權都是我的情況下,我需要做哪些準備,並且會有哪些風險。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約十年,因生活無共識單方面提出離婚意願。雙方育有一女(4歲),婚後購買之房屋登記於當事人名下,配偶已簽署放棄房產證明。當事人有正當穩定收入,年收入略高於配偶。目前雙方同住但分房,當事人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權、女兒親權及主要照顧權。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有離婚之合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得以書面為離婚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本案若配偶同意離婚,應屬最快速簡便之方式。惟協議離婚之風險在於:
(1)若協議書內容未詳盡約定房產、親權、扶養費等事項,日後可能產生爭議
(2)配偶可能於簽署後反悔或拖延辦理登記
建議若配偶同意離婚,應委託律師擬定完整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所有權益事項,以避免日後爭議。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離婚適合擔心配偶反悔或希望有公正第三方見證之情況。調解程序由法官主持,依家事事件法第27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調解成立後製作之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可避免對方事後反悔。
若配偶不同意離婚,應透過裁判離婚途徑。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該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當事人提到之「生活無共識」,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及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都有責任,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可請求離婚。
裁判離婚程序通常需時1至2年,包含調解程序、開庭審理及判決等階段。訴訟結果具不確定性,需充分舉證證明婚姻確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本案房屋登記於當事人名下,配偶已簽署放棄房產證明。惟該證明之法律效力需視其內容是否明確、是否有見證人等因素而定。若僅係私下簽署,其效力可能受質疑,建議請律師審閱該證明文件。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即使房屋登記於當事人名下,離婚時配偶仍可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惟若該放棄證明內容完整且有效,應可作為抗辯依據。
若房屋有貸款,需確認貸款人及實際繳款情形。配偶若有共同繳款,可能主張對房屋有貢獻。建議保存房屋購買相關文件(買賣契約、貸款契約、繳款證明)及配偶簽署之放棄房產證明正本。若證明效力不足,建議於離婚協議或調解時再次明確約定。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家事事件法第24條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本案當事人具有以下優勢:
(1)經濟條件:收入穩定且略高於配偶
(2)居住環境:房屋登記於當事人名下,可提供穩定居所
(3)若能證明係主要照顧者,對爭取親權應有助益
為爭取親權,建議準備以下證據:
(1)經濟能力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財產清單、穩定工作證明
(2)照顧能力證明:平日接送上下學紀錄(照片、學校聯絡簿)、陪伴就醫紀錄(就醫收據、醫療紀錄)、參與學校活動證明、準備三餐及日常照顧之證據(照片、影片)
(3)居住環境證明:房屋照片(孩子房間、活動空間)、學區穩定性說明
(4)親子互動證明:日常相處照片、影片、親子活動紀錄、孩子作品、成長紀錄
(5)配偶不適任證據(若有):疏於照顧之證據、不當管教紀錄、其他不利子女成長之事實
法院審理親權事件時,可能進行社工訪視。建議:
(1)保持居家環境整潔
(2)準備孩子之作息表、教育規劃
(3)展現照顧意願及能力
(4)說明如何平衡工作與育兒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取得親權,仍可向配偶請求子女扶養費。扶養費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需要酌定,建議於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金額、給付方式及調整機制。
(1)財產證據:整理房屋購買文件及配偶放棄證明、製作婚後財產清冊(雙方之財產、債務)、保存薪資及收入證明
(2)照顧證據:開始記錄每日照顧孩子之情形(日記、照片)、保存接送、就醫、親子活動紀錄、請幼兒園老師提供參與孩子教育之證明
(3)婚姻破綻證據:記錄「生活無共識」之具體事例、分房睡之事實(可拍照存證)、溝通困難之對話紀錄(若有)
建議盡快委託家事律師:
(1)審閱配偶簽署之放棄房產證明效力
(2)評估離婚事由是否充足
(3)規劃最有利之離婚策略
(4)協助擬定完整之離婚協議書或訴狀
選擇律師時,建議選擇有豐富家事案件經驗之律師,並參考律師評價及成功案例。
(1)準備律師費用(依案件複雜度而定)
(2)規劃離婚後之生活費用
(3)評估是否需要請求配偶負擔扶養費
若配偶願意溝通,建議優先嘗試協議離婚。步驟如下:
(1)委託律師擬定完整離婚協議書,內容應包括:雙方同意離婚、房屋歸屬及配偶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女兒親權由當事人單獨行使、配偶探視權之時間及方式、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其他財產分配事項
(2)與配偶協商(建議律師陪同)
(3)找2位符合資格之證人簽署
(4)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之優點為快速、成本低、對孩子影響較小。惟務必由律師擬定協議書,以避免日後爭議。
若配偶願意離婚但條件談不攏,或擔心對方反悔,可考慮調解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步驟如下:
(1)向法院聲請調解
(2)出席調解庭(建議委託律師陪同)
(3)於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共識
(4)法院製作調解筆錄
(5)辦理離婚登記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離婚之優點為有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筆錄效力強(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比訴訟快速。
若配偶完全不同意離婚,應透過裁判離婚途徑。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應先經法院調解程序。
步驟如下:
(1)委託律師撰寫離婚訴狀
(2)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先經法院調解程序
(4)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5)多次開庭
(6)社工訪視(針對親權部分)
(7)法院判決
(8)判決確定後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需充分舉證「生活無共識」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訴訟期間約1至2年,務必委託律師協助。
當事人提到想等孩子能理解時再告知,此為合理之考量。建議:
(1)4歲孩子已有一定理解能力,但確實不易完全理解離婚
(2)可視離婚方式及進度決定告知時機
(3)若走訴訟程序,社工訪視時可能與孩子互動
(4)建議諮詢兒童心理師,了解如何以適合年齡之方式說明
(5)重點是讓孩子知道「爸爸媽媽都愛你,只是不住在一起」
配偶可能反悔,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因應方式:
(1)立即請律師審閱放棄證明效力
(2)若效力不足,於離婚協議或調解時再次確認
(3)準備證明房屋主要由當事人出資或繳款之證據
配偶可能爭取親權。因應方式:
(1)持續蒐集當事人係主要照顧者之證據
(2)保持良好之親子互動
(3)準備充分之經濟及照顧能力證明
(4)避免於孩子面前批評配偶
若走訴訟程序,1至2年期間可能身心俱疲。因應方式:
(1)優先嘗試協議或調解
(2)做好心理準備及財務規劃
(3)尋求親友或心理諮商支持
提出離婚後,同住可能產生衝突。因應方式:
(1)保持理性溝通
(2)避免激烈爭執(尤其於孩子面前)
(3)若有衝突,保存證據(錄音、訊息)
(4)必要時可聲請保護令或搬離
關於當事人提出離婚並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權及女兒親權之情形,建議採取「先協議、次調解、後訴訟」之策略。當事人具備以下有利條件:
(1)經濟能力穩定且優於配偶
(2)房屋登記於當事人名下且配偶已簽放棄證明
(3)有爭取親權之意願及條件
考量本案涉及離婚、房產及親權等複雜事項,建議盡快委託專業家事律師協助,以保障當事人及子女之權益。立即行動事項包括:
(1)預約家事律師進行諮詢
(2)攜帶配偶簽署之放棄房產證明請律師審閱
(3)開始記錄每日照顧孩子之情形
(4)整理房屋購買文件及財產清冊
(5)蒐集薪資及收入證明
(6)與律師討論離婚策略
(7)持續蒐集照顧孩子之證據
(8)評估與配偶協商之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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