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監護權6年後想要回復,法院會同意我重新爭取孩子監護權嗎?

已和前夫離婚6、7年原監護權共同因我搬到高雄,小孩在新北市簽文件不方便 所以才放棄監護權,我離開後小孩都是阿公阿嬤照顧,小孩父親坐牢,出獄後也沒在照顧孩子 我已在婚,育有3子女,因之前照顧嬰兒沒時間去探望,每年衣服生日蛋糕都沒少寄小孩10歲不喜歡接電話,我也沒強求,這次寄了聲狀想要重新協商 小孩都是和阿嬤同住,姑姑是會接觸對象,姑姑的工作是夜市擺攤 收攤時間月10點已影響小孩的作息,阿嬤年事已高月60幾歲 阿公70 在照顧與管教各個方面上都不在適合,2025有接到阿嬤打來 說小孩叛逆會對罵,自主穿襪子都還要幫忙,我希望我的孩子在各個行為上都能正常….. 近期男方家寄家事聲狀 內容是: 因雙親離異,母親已改嫁目放棄其撫養權、再者父親已怎期入狱,目前幼兒皆由阿嬤方姑姑代為照料 由於阿嬤年事已高,欲將監護轉給姑姑在經濟而教育層面上皆有利於幼兒未來發展、還望同意轉移監護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改定事件。當事人(生母)與前夫離婚約6至7年,原為共同監護,後因搬遷至高雄,基於簽署文件便利性考量而放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現年10歲,實際由祖父母照顧,生父曾入獄服刑且出獄後未實際照顧子女。當事人雖已再婚並育有3名子女,仍持續關心該子女(寄送衣物、生日蛋糕等)。近期相對人方提出聲請,欲將監護權轉移予姑姑,理由為祖母年事已高。然當事人觀察到現行照顧安排可能影響子女發展(作息不正常、行為問題、基本自理能力不足等),故考慮聲請改定監護權。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改定之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本案情形分析:

(1)當事人為生母,應屬有權聲請改定監護權之適格當事人

(2)生父雖為監護權人,但實際未履行照顧義務,可能符合「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之要件

(3)未成年子女現由祖父母照顧,若確有影響子女發展之情事,可能構成「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二)民法第1055條之1審酌標準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本案應審酌事項:

  1. 子女年齡、健康:10歲,正值人格發展關鍵期
  2. 子女意願:需進一步了解子女真實意願(目前不喜歡接電話,原因待釐清)
  3. 父母條件:
  • 生母:已再婚,有穩定家庭,育有3名子女,顯示具照顧能力
  • 生父:曾入獄,出獄後未實際照顧子女
  1. 保護教養意願:生母持續關心子女,主動考慮聲請改定,顯示保護教養意願
  2. 感情狀況:因地理距離,親子互動較少,但未完全中斷
  3. 現行照顧狀況:祖父母年事已高(60餘歲、70歲),可能影響照顧品質

(三)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調查機制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建議主動聲請法院進行社工訪視,以客觀評估:

  • 當事人在高雄之居住環境與照顧能力
  • 子女現居住環境(祖父母家)之實際狀況
  • 姑姑之工作與生活狀況是否適合照顧未成年子女

二、本案有利事由分析

(一)現行照顧安排可能存在之不利因素

  1. 祖父母年事已高,照顧能力可能不足
  • 祖母60餘歲、祖父70歲
  • 祖母反映子女有叛逆、對罵等行為問題
  • 10歲子女仍需協助穿襪等基本自理,顯示發展可能遲緩
  1. 姑姑工作時間可能不適合照顧未成年子女
  • 夜市擺攤至晚上10點
  • 可能影響子女作息與睡眠
  • 恐無法提供穩定的家庭生活
  1. 生父未實際履行親權
  • 曾入獄服刑
  • 出獄後未實際照顧子女
  • 應符合「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要件

(二)當事人之優勢條件

  1. 持續關心子女
  • 每年寄送衣物、生日蛋糕
  • 顯示親子連結未完全中斷
  1. 具照顧子女經驗
  • 現育有3名子女
  • 顯示具備實際照顧能力
  1. 主動為子女利益考量
  • 非單純爭奪監護權
  • 確實關注子女發展狀況

三、本案需克服之挑戰

(一)地理距離問題

當事人居住高雄,子女在新北市,需說明:

  • 如何安排子女就學(轉學至高雄或其他安排)
  • 如何維持子女與祖父母之聯繫
  • 生活環境改變對子女之影響評估

(二)親子互動不足

  • 子女不喜歡接電話,原因待釐清
  • 因距離及照顧幼兒,探視頻率受限
  • 需積極修復或建立親子關係

(三)再婚家庭整合

  • 已有3名子女
  • 需說明如何兼顧所有子女之照顧
  • 配偶對接回子女之態度

四、關於姑姑聲請監護權之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之2:「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非父母之第三人(如姑姑)要取得監護權,必須符合:

  1.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
  2. 法院認為該第三人為適當之人

(二)本案情形評估

  1. 關於「父母均不適合」之要件
  • 生父可能因未盡照顧義務而不適合
  • 但生母是否不適合,仍待法院審酌
  • 生母持續關心子女,且有照顧能力,應不符合「不適合」之要件
  1. 關於姑姑是否為「適當之人」
  • 夜市工作至晚上10點,工作時間可能不適合照顧未成年子女
  • 實際仍可能由祖父母照顧,無法改善現況
  • 非直系血親,法律優先保障父母親權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1. 向新北市家事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聲請
  • 管轄法院:未成年子女現居住地之家事法院
  • 應備文件:改定親權聲請狀、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相關證據資料
  1. 聲請社工訪視
  • 主動請求法院進行社工訪視
  • 訪視對象應包括:當事人在高雄之居住環境、子女現居住環境、姑姑之工作與生活狀況

(二)證據蒐集重點

應積極蒐集之有利證據:

  1. 證明持續關心子女
  • 寄送衣物、禮物之收據、宅配單
  • 匯款扶養費紀錄(如有)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照片、影片等
  1. 證明現況可能對子女不利
  • 祖母來電反映子女叛逆、對罵之通話錄音或紀錄
  • 子女作息不正常之證據
  • 姑姑工作時間證明
  • 子女基本自理能力不足之具體事例
  1. 證明當事人照顧能力
  • 現有3名子女之照顧狀況
  • 居住環境照片
  • 經濟能力證明
  • 配偶支持之意願書
  1. 子女就學安排計畫
  • 高雄學區學校資料
  • 轉學可行性評估
  • 或說明如何在新北市安排就學

應避免之不利陳述:

  1. 避免強調「因照顧嬰兒沒時間探望」
  • 建議改為:「因距離遙遠及照顧幼兒,探視頻率受限,但持續透過其他方式關心」
  1. 避免說「小孩不喜歡接電話,我也沒強求」
  • 建議改為:「尊重子女意願,透過其他方式維繫親子關係」

(三)訴訟主張架構

聲請狀應載明事項:

  1. 聲請改定監護權之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55條第3項
  • 生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 現行照顧安排可能對子女有不利情事
  1. 具體不利情事
  • 祖父母年事已高,照顧能力可能不足
  • 子女出現行為問題
  • 基本自理能力發展可能遲緩
  • 姑姑工作時間可能影響子女作息
  1. 當事人之優勢
  • 持續關心子女
  • 有照顧子女經驗與能力
  • 能提供穩定家庭環境
  1. 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 10歲正值人格發展關鍵期
  • 需要穩定作息與適當管教
  • 需要父母親自照顧

二、應對姑姑聲請監護權之策略

(一)抗辯重點

針對「父母均不適合」之抗辯:

  1. 生母(當事人)應適合行使親權
  • 從未有虐待、疏忽等不適任情事
  • 持續關心子女
  • 有照顧能力與意願
  • 主動為子女利益考慮聲請改定
  1. 生父雖可能不適合,但不代表應由第三人監護
  • 生父未盡義務不等於生母不適合
  • 應優先由適任之父或母行使親權

針對姑姑之不適任事由:

  1. 工作時間可能不適合照顧未成年子女
  • 夜市工作至晚上10點
  • 可能無法提供穩定作息
  • 可能影響子女睡眠與發展
  1. 非直系血親,親子連結較弱
  • 法律優先保障父母親權
  • 除非父母均不適任
  1. 實際仍可能由祖父母照顧
  • 姑姑工作時間長
  • 恐仍由年邁祖父母照顧
  • 可能無法改善現況

三、親子關係修復建議

(一)短期目標(訴訟期間)

  1. 增加與子女互動
  • 每週固定時間視訊通話
  • 寒暑假安排子女至高雄短期居住
  • 定期北上探視
  1. 建立信任關係
  • 不強迫子女接電話
  • 透過祖父母了解子女狀況
  • 寄送子女喜歡的物品
  1. 記錄互動過程
  • 保留通話紀錄
  • 拍攝互動照片、影片
  • 作為法院審理參考

(二)中長期規劃

  1. 若改定監護權成功
  • 漸進式接回子女(先短期同住,再長期)
  • 安排心理諮商協助適應
  • 維持與祖父母聯繫
  1. 若未能改定監護權
  •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 持續關心子女
  • 待情況改變再次聲請

四、程序時程預估

  1. 準備階段:1至2週(蒐集證據、撰寫聲請狀)
  2. 遞狀:即日(向新北市家事法院遞交)
  3. 社工訪視:1至3個月(配合社工訪視,展現照顧能力)
  4. 調解程序:1至2次(嘗試與相對人協議)
  5. 審理程序:3至6個月(提出證據、陳述意見)
  6. 裁定:審理後1個月(法院作成裁定)

總計約需6至12個月

五、費用預估

  1.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2. 律師費:視委任範圍,約5至15萬元
  3. 其他費用:交通、文件影印等,約5,000至10,000元

六、風險評估與因應

可能面臨之風險:

  1. 子女可能不願改變
  • 因應:漸進式接觸,尊重子女意願
  1. 地理距離問題
  • 因應:提出具體就學、生活安排計畫
  1. 再婚家庭疑慮
  • 因應:說明如何兼顧所有子女
  1. 過往互動不足
  • 因應:積極修復親子關係

可能情境分析:

(1)較有利情境:

  • 法院認定生父未盡義務、現況可能對子女不利
  • 社工訪視肯定當事人照顧能力
  • 改定監護權予當事人
  • 酌定祖父母會面交往權

(2)較不利情境:

  • 法院認為改變環境可能對子女不利
  • 維持現狀或改定予姑姑
  • 因應: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持續關心子女

(3)折衷方案:

  • 改定為共同監護
  • 子女仍與祖父母同住,但當事人參與重大決定
  • 定期會面交往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形,當事人聲請改定監護權應有相當理由,主要基於:

  1. 生父可能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曾入獄,出獄後未實際照顧子女)
  2. 現行照顧安排可能對子女有不利影響(祖父母年事已高,子女出現行為問題,基本自理能力可能不足)
  3. 當事人持續關心子女,且有照顧能力與意願

然而,本案仍需克服若干挑戰,包括地理距離、親子互動不足、再婚家庭整合等問題。建議當事人:

  1. 儘速委任律師或尋求法律扶助,向新北市家事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聲請
  2.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包括持續關心子女之證明、現況不利之證據、照顧能力證明等
  3. 主動聲請社工訪視,展現照顧能力與居住環境
  4. 增加與子女互動,修復親子關係
  5. 提出具體就學、生活安排計畫
  6. 保持理性溝通,避免與相對人激烈衝突

關於姑姑聲請監護權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非父母之第三人要取得監護權,必須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本案中,當事人持續關心子女且有照顧能力,應不符合「不適合」之要件。此外,姑姑工作時間可能不適合照顧未成年子女,且實際仍可能由祖父母照顧,恐無法改善現況。

本案最終結果仍須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及一切情狀後決定。建議當事人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尊重子女意願,並做好長期準備,耐心修復親子關係。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專業評估。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儘速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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