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未盡扶養責任,我能刪除身分證上的生父名字、查他財產、免除扶養義務嗎?

我的情況:父母親離婚多年/從小父親對我就沒有盡到扶養的責任/父母離婚後媽媽帶我爸爸帶妹妹 想請問: 1.身分證後面的生父名字是否可以去除? 2.可以確認父親的財產嗎?有大筆財產或者負債?如何申請? 3.雖然父母親離婚,但是父親之後如果有生老病死等個人等等問題,社會局會來找我嗎?因為我是還有一個妹妹現在是父親養的。 4.可以申請父親的戶籍資料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父母離婚多年,自幼由母親撫養,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當事人就親子關係、財產調查、未來扶養責任及戶籍資料查詢等事項尋求法律意見。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身分證上生父姓名之記載

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身分證背面記載之父母姓名為法定登記事項,應無法單純因個人意願而去除。血緣關係為客觀存在之事實,除非透過以下法律程序,否則可能無法變更:

(1)否認生父之訴(民法第1063條):須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且需有具體事證證明非婚生子女關係不存在

(2)終止收養關係(若為收養關係)

本案僅因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應不構成去除身分證父親姓名之法定事由。

二、關於查詢父親財產狀況

(一)透過法院程序查詢

若欲請求父親給付過去未支付之扶養費,可以考慮:

(1)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以自己為原告向法院起訴

(2)聲請調查財產:於訴訟程序中,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聲請法院向國稅局、地政機關等調查債務人(父親)之財產狀況

(二)直接申請查詢(限制較多)

(1)稅務資料:原則上僅本人或配偶可查詢,子女需有法定事由

(2)不動產:可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建物查詢,但需支付規費

(3)金融財產:需透過法院程序或有正當理由始得查詢

建議若確實要追討扶養費,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於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財產較為可行。

三、關於父親未來扶養責任問題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條之2規定:

  • 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成年子女對父母亦負扶養義務

(二)扶養義務之順序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

(1)同一順序者,應分擔扶養義務

(2)當事人與妹妹同為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

(三)扶養程度之認定

依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8條: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

(2)負扶養義務者,以能維持自己生活且有餘力為限

(四)免除扶養義務之可能性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重大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中,父親自幼未盡扶養義務,應符合「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要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五)社會局介入之可能性

(1)若父親將來需要扶養,社會局可能會通知所有子女

(2)當事人可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3)建議事先保留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

四、關於申請父親戶籍資料

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得申請戶籍謄本者包括:

(1)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2)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當事人為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有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之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 攜帶本人身分證及印章
  • 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 或透過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
  • 需說明申請用途及與當事人之關係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立即可執行)

(1)蒐集證據:

  • 父親未支付扶養費之事實證明
  • 母親獨力撫養之相關單據、證明
  • 父親有能力卻拒絕扶養之證據
  • 相關證人(親友、學校老師等)

(2)申請戶籍資料:

  • 持身分證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戶籍謄本
  • 瞭解父親目前婚姻狀況、戶籍地等基本資料

二、中期建議(評估後執行)

(1)評估是否請求扶養費:

  • 若父親有相當財產,可考慮提起「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
  • 未約定扶養費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可請求金額

(2)諮詢專業律師:

  • 就個案具體情況進行完整評估
  • 規劃訴訟策略及財產保全措施

三、長期建議(預防性措施)

(1)預先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 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
  • 此為最根本解決未來可能被要求扶養父親之方法

(2)保持證據完整:

  • 持續保存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
  • 以備將來社會局或父親要求扶養時使用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步:申請父親戶籍謄本,瞭解基本狀況

第二步:整理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所有證據

第三步: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 是否請求過去扶養費
  • 是否預先聲請免除未來扶養義務

第四步:依律師建議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所提四項問題,綜合分析如下:

(1)身分證上生父姓名,考量現行法規,應無法單純因個人意願去除,除非透過否認生父之訴等法律程序

(2)關於父親財產查詢,建議透過提起扶養費訴訟,於訴訟程序中聲請法院調查較為可行

(3)關於未來扶養責任,雖然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但考量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建議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4)關於戶籍資料申請,當事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之戶籍謄本

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相關訴訟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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