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父母親離婚多年/從小父親對我就沒有盡到扶養的責任/父母離婚後媽媽帶我爸爸帶妹妹 想請問: 1.身分證後面的生父名字是否可以去除? 2.可以確認父親的財產嗎?有大筆財產或者負債?如何申請? 3.雖然父母親離婚,但是父親之後如果有生老病死等個人等等問題,社會局會來找我嗎?因為我是還有一個妹妹現在是父親養的。 4.可以申請父親的戶籍資料嗎?
當事人父母離婚多年,自幼由母親撫養,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當事人就親子關係、財產調查、未來扶養責任及戶籍資料查詢等事項尋求法律意見。
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身分證背面記載之父母姓名為法定登記事項,應無法單純因個人意願而去除。血緣關係為客觀存在之事實,除非透過以下法律程序,否則可能無法變更:
(1)否認生父之訴(民法第1063條):須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且需有具體事證證明非婚生子女關係不存在
(2)終止收養關係(若為收養關係)
本案僅因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應不構成去除身分證父親姓名之法定事由。
若欲請求父親給付過去未支付之扶養費,可以考慮:
(1)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以自己為原告向法院起訴
(2)聲請調查財產:於訴訟程序中,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聲請法院向國稅局、地政機關等調查債務人(父親)之財產狀況
(1)稅務資料:原則上僅本人或配偶可查詢,子女需有法定事由
(2)不動產:可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建物查詢,但需支付規費
(3)金融財產:需透過法院程序或有正當理由始得查詢
建議若確實要追討扶養費,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於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財產較為可行。
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條之2規定: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
(1)同一順序者,應分擔扶養義務
(2)當事人與妹妹同為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
依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8條: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
(2)負扶養義務者,以能維持自己生活且有餘力為限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重大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中,父親自幼未盡扶養義務,應符合「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要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1)若父親將來需要扶養,社會局可能會通知所有子女
(2)當事人可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3)建議事先保留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
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得申請戶籍謄本者包括:
(1)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2)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當事人為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有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之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1)蒐集證據:
(2)申請戶籍資料:
(1)評估是否請求扶養費:
(2)諮詢專業律師:
(1)預先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2)保持證據完整:
第一步:申請父親戶籍謄本,瞭解基本狀況
第二步:整理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所有證據
第三步: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第四步:依律師建議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關於當事人所提四項問題,綜合分析如下:
(1)身分證上生父姓名,考量現行法規,應無法單純因個人意願去除,除非透過否認生父之訴等法律程序
(2)關於父親財產查詢,建議透過提起扶養費訴訟,於訴訟程序中聲請法院調查較為可行
(3)關於未來扶養責任,雖然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但考量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建議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4)關於戶籍資料申請,當事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之戶籍謄本
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相關訴訟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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