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撫養費、房產負擔、探視權怎麼寫才有保障?

我是一個即將面臨離婚協議的媽媽,有一個讀大班的兒子 對方是一間公司的負責人,月薪大約八萬以上,但為了公司貸款多間銀行,實際月領金額聽他所述所剩不多。 未來撫養權歸我,還有一問房子在我名下還有貨款在繳,目前還在寬限期中,每月連管理費約16000, 7月會變19000,而2026年12月寬限期即將到期,之後每個月大約要繳30400,我目前還有個人信貨約16500繳到5月, 月薪平均55000~60000左古,想請問扶養費要求對方每個月15000,協議書的内容有要怎麽寫嗎? 有稍微詢問AI,是不是要寫每三年通膨需重新計算調整? 房產是家庭資產,可否也要求對方負擔一半? 未來若有房屋居住相關修鐥,也可要求對方負擔一半嗎? 扶養费一般是指哪些费用呢?如果醫療、補習費、安親費、學費.等等也要寫清楚由雙方各負擔一半嘕? 若對方不付有要怎麽註明? 管理費、房屋稅、地便稅,管理費小孩有住也可要求一半,這是合理的嗎? 先生有幫小孩開銀行戶與證券戶,若要繳稅也是各負擔一羊嗎? 接送小孩上下課希望由先生執行,並且也能讓他每日見到小孩有相處的機會 雖然平時先生工作很忙也很少跟小孩互動,但還是希望成長期間有爸爸陪伴 探視欋雙方同意即可,寫這樣可以嗎? 還有什麼需要寫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即將離婚之母親,育有一名就讀幼稚園大班之子女。雙方協議由當事人取得子女監護權(親權),並就扶養費、房產負擔、探視權等事項尋求法律建議。

雙方經濟狀況:

  • 夫方:公司負責人,月薪約8萬元以上,但因公司貸款實際可支配金額較少
  • 妻方(當事人):月薪約55,000-60,000元,名下有房產(尚有貸款)
  • 目前寬限期:每月約16,000元(7月起19,000元)
  • 2026年12月後:每月約30,400元
  • 個人信貸:每月16,500元(至2025年5月)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費請求之合理性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負有扶養義務。

(二)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標準

參考相關實務見解,法院審酌扶養費時會考量:

  1. 子女實際需要:包括食衣住行育樂、教育、醫療等基本生活費用
  2. 父母經濟能力:雙方收入、財產狀況
  3. 子女年齡:幼兒階段費用相對較低,但仍需考量保母費、安親費等
  4. 當地生活水準:依居住地區物價水準調整

本案分析:

  • 夫方月收入約80,000元以上
  • 妻方月收入約55,000-60,000元
  • 請求每月15,000元扶養費,約占夫方收入18.75%,應屬合理範圍

一般實務上,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負擔扶養費約為其收入的20-30%,考量夫方有公司貸款負擔,15,000元之請求應屬合理。

二、扶養費範圍之界定

(一)扶養費通常包含項目

依實務見解,扶養費原則上應包括:

  • 日常生活費用(食衣住行)
  • 基本教育費用(學費、書籍費)
  • 一般醫療費用
  • 合理娛樂費用

(二)特別費用之約定

建議明確約定以下項目:

  1. 醫療費用
  • 一般門診:由監護權人(妻方)支付
  • 重大醫療、住院、手術:雙方各負擔50%
  • 建議設定金額門檻(如單次超過5,000元以上)
  1. 教育相關費用
  • 學費、註冊費:雙方各負擔50%
  • 補習費、才藝班:建議事前協議,避免爭議
  • 安親班費用:若因工作需要,可約定雙方分擔
  1. 特殊支出
  • 畢業旅行、校外教學
  • 重大節日禮物
  • 其他臨時性必要支出

建議條款範例:

除每月扶養費外,下列費用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1)單次超過新台幣5,000元之醫療費用

(2)學校註冊費、學費

(3)經雙方事前協議同意之補習費、才藝班費用

(4)其他經雙方協議之必要支出

三、扶養費調整機制

(一)通膨調整條款

您提到的「每三年依通膨調整」確實是實務上常見的約定方式。

建議條款:

扶養費每三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一次,調整公式為:原扶養費金額 × (調整年度CPI / 基準年度CPI)

或採更簡便方式:

扶養費每三年調整一次,調整幅度為前三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但調整後金額不得低於原約定金額。

(二)情事變更條款

建議增加彈性調整機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任一方得請求重新協議扶養費數額:

(1)子女就學階段改變(如升國中、高中、大學)

(2)任一方收入有重大變動(增減達30%以上)

(3)子女有特殊醫療或教育需求

(4)其他重大事由

四、房產相關費用負擔

(一)房貸本息

法律分析:

房產登記在您名下,原則上貸款責任由您負擔。但若該房產為:

(1)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

(2)作為子女主要居住處所

(3)雙方共同出資購買

則可能主張為「家庭共同財產」,要求對方分擔。

實務困難:

  • 房貸屬「債務」而非扶養費,法院較少直接判決由未同住方負擔
  • 但可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一併考量
  • 或在協議時以「提高扶養費」方式間接補償

建議作法:

(1)優先方案:要求對方負擔較高扶養費(如20,000元),以涵蓋部分房貸

(2)次要方案:在剩餘財產分配時,主張房貸為婚姻期間共同負擔之債務

(3)協議方案:明確約定對方負擔房貸之一定比例(如1/3或1/2)

條款範例(若對方同意):

乙方(夫)同意負擔甲方(妻)名下房產貸款之二分之一,每月於扶養費外另給付房貸分擔款新台幣_____元。

(二)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

法律分析:

這些費用性質上屬於「房屋持有成本」,原則上由所有權人負擔。

但考量本案特殊性:

  • 子女確實居住於該處
  • 該房產提供子女居住使用

可能主張之理由:

「該房產作為子女主要居住處所,相關費用應視為子女居住成本之一部分,屬廣義扶養費範圍。」

建議條款:

因未成年子女居住於甲方名下房產,雙方同意下列費用各負擔二分之一:

(1)社區管理費

(2)房屋稅

(3)地價稅

(每年/每期由甲方先行墊付,乙方於收到繳費通知後____日內給付其應負擔之款項)

實務提醒:

此項約定較不常見,對方可能不同意。建議作為協商籌碼,若對方不接受,可改為要求提高扶養費金額。

(三)房屋修繕費用

建議條款:

房屋重大修繕費用(單次超過新台幣30,000元),如係因子女使用需要或居住安全必要者,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一般性修繕及維護由甲方自行負擔。

五、子女銀行帳戶與證券戶

(一)稅務負擔

法律分析:

  • 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所得,依所得稅法應併入父母一方申報
  • 若有應納稅額,原則上由申報之父或母負擔

建議處理:

(1)約定由何方申報子女所得

(2)若有稅負,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擔

條款範例:

未成年子女之銀行帳戶及證券戶所生之利息、股利等所得,由甲方(或乙方)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由雙方依收入比例分擔(或各負擔二分之一)。

(二)帳戶管理

建議明確約定:

未成年子女之銀行帳戶及證券戶由甲方(監護權人)保管,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動用帳戶內款項。

六、探視權與接送義務

(一)探視權約定

您提到「雙方同意即可」的彈性約定,建議仍應有基本架構,避免日後爭議。

建議條款:

【探視權約定】

(1)乙方得隨時探視子女,但應事前與甲方協調時間,以不影響子女作息為原則。

(2)定期探視:

  • 每週___(例如:週末一天)
  • 時間:自當日上午___時起至晚上___時止
  • 地點:由雙方協議,以子女住所或適合子女活動之場所為原則

(3)寒暑假及節日:

  • 寒暑假期間得延長探視時間,由雙方另行協議
  • 重要節日(如父親節、子女生日等)優先由乙方探視

(4)過夜探視:

  • 子女滿___歲後,乙方得要求過夜探視
  • 次數:每月不超過___次
  • 應提前___日告知甲方

(5)雙方應本於子女最佳利益,善意協調探視事宜,不得無故拒絕或妨礙他方探視。

(二)接送義務

您希望由先生負責接送,這是很好的安排,可增進父子互動。

建議條款:

【接送約定】

(1)乙方同意負責子女上下學(或安親班)之接送,時間為:

  • 上學:每週一至週五上午___時至___時
  • 放學:每週一至週五下午___時至___時

(2)如乙方因工作或其他事由無法接送,應提前___日告知甲方,由甲方代為處理。

(3)接送過程中,乙方得與子女相處互動,甲方應予尊重。

(4)本約定以不影響子女作息及乙方工作為前提,如有調整必要,雙方應協議變更。

實務提醒:

  • 此約定較為少見,但若雙方同意,法律上並無禁止
  • 建議保留彈性,避免對方因工作繁忙無法履行而產生違約爭議
  • 可設定「盡力條款」:「乙方應盡力配合接送,如有困難應提前告知」

七、違約處理機制

(一)扶養費給付違約

這是非常重要的條款!

建議條款:

【給付方式與違約處理】

(1)乙方應於每月___日前,將當月扶養費新台幣15,000元整,匯入甲方指定帳戶(戶名:,帳號:)。

(2)如乙方遲延給付,應按遲延日數,以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

(3)如乙方遲延給付達___個月以上,甲方得:

  • 請求一次給付未來___年之扶養費
  •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方之財產
  • 請求重新酌定扶養費數額

(4)如乙方連續___個月未給付扶養費,視為對子女扶養義務之重大違反,甲方得依此事由聲請法院改定或酌減乙方之探視權。

(二)其他費用違約

【其他費用給付】

(1)雙方應分擔之費用(如醫療費、學費等),應於收到繳費通知或支出證明後___日內給付。

(2)如一方已先行墊付,他方應於收到請求後___日內給付其應負擔之款項。

(3)如逾期未給付,應加計遲延利息(年息5%)。

(三)強制執行準備

重要提醒:

協議書應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日後若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訴訟程序。

條款範例:

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應至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並載明如有違反給付義務,願逕受強制執行。

參、處理建議

一、協議書應包含之完整內容架構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甲方(妻):(身分證字號:

乙方(夫):(身分證字號:

甲乙雙方因故同意離婚,並就相關事項協議如下:

第一條【離婚之合意】

甲乙雙方同意離婚,並同意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條【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

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___(姓名,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生),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方單獨任之。

第三條【扶養費】

(1)乙方應按月給付甲方扶養費新台幣15,000元整,於每月5日前匯入甲方指定帳戶(戶名:,銀行:,帳號:___)。

(2)前項扶養費每三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一次,調整公式為:15,000元 × (調整年度CPI / 基準年度CPI)。

(3)如有下列情形,任一方得請求重新協議扶養費:

  • 子女就學階段改變
  • 任一方收入變動達30%以上
  • 子女有特殊需求
  • 其他重大事由

(4)如乙方遲延給付達2個月以上,甲方得請求一次給付未來一年之扶養費,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特別費用分擔】

除每月扶養費外,下列費用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1)單次超過新台幣5,000元之醫療費用(含住院、手術等)

(2)學校註冊費、學費

(3)經雙方事前協議同意之補習費、才藝班費用

(4)學校校外教學、畢業旅行等活動費用

(5)其他經雙方協議之必要支出

前項費用由甲方先行墊付者,乙方應於收到繳費證明後15日內給付其應負擔之款項。

第五條【房產相關費用】(此條款需視協商結果決定是否納入)

因未成年子女居住於甲方名下房產(地址:___),雙方同意下列費用各負擔二分之一:

(1)社區管理費

(2)房屋稅

(3)地價稅

前項費用由甲方先行繳納,乙方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15日內給付其應負擔之款項。

第六條【探視權】

(1)乙方得隨時探視子女,但應事前與甲方協調時間,以不影響子女作息為原則。

(2)定期探視:

  • 每週六或週日一天(由雙方協議)
  • 時間:上午10時至晚上8時
  • 地點:由雙方協議

(3)寒暑假及重要節日(如父親節、子女生日等),乙方得延長探視時間,由雙方另行協議。

(4)雙方應本於子女最佳利益,善意協調探視事宜,不得無故拒絕或妨礙他方探視。

第七條【接送約定】(此條款需視協商結果決定是否納入)

(1)乙方同意盡力負責子女上下學之接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

(2)如乙方因工作或其他事由無法接送,應提前告知甲方。

(3)接送過程中,乙方得與子女相處互動,甲方應予尊重。

第八條【子女財產管理】

(1)未成年子女之銀行帳戶及證券戶由甲方保管,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動用帳戶內款項。

(2)子女帳戶所生之利息、股利等所得,由甲方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第九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此部分需視雙方財產狀況另行約定)

第十條【其他約定】

(1)雙方應本於善意,共同關心子女成長,不得對子女灌輸不利他方之觀念。

(2)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協議處理。

第十一條【公證】

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應至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並載明如有違反給付義務,願逕受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協議書份數】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立協議書人:

甲方(妻):___(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___

住址:___

乙方(夫):___(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___

住址:___

見證人:___(簽名蓋章)(非必要,但建議有)

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二、協商策略建議

(一)優先順序

根據您的需求,建議協商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核心條款,不可退讓)

  • 監護權歸您
  • 每月扶養費15,000元
  • 重大醫療、學費由雙方分擔
  • 探視權基本架構

第二優先(重要但可協商)

  • 扶養費調整機制
  • 房產相關費用分擔(或以提高扶養費替代)
  • 接送義務約定

第三優先(加分項目)

  • 補習費、才藝班費用分擔
  • 其他特殊約定

(二)協商技巧

(1)先談大原則,再談細節

  • 先確認對方同意監護權歸您
  • 再談扶養費金額
  • 最後談其他細節

(2)準備讓步空間

  • 如對方認為15,000元過高,可說明您的支出明細
  • 如對方不同意房產費用分擔,可改為要求提高扶養費至18,000-20,000元

(3)強調子女利益

  • 所有要求都以「對孩子最好」為出發點
  • 避免情緒化爭執

(4)保留書面證據

  • 協商過程最好有文字紀錄(如LINE對話)
  • 對方口頭承諾也應請其以文字確認

三、特別提醒事項

(一)務必辦理公證

協議書簽訂後,強烈建議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費用:約數千元(依公證內容而定)
  • 效力:日後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地點: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二)保留財務證明

建議保留以下文件:

  • 您的薪資證明、扣繳憑單
  • 房貸繳款證明
  • 子女相關支出收據(學費、醫療、日常用品等)
  • 對方收入證明(如可取得)

這些文件在協商時可作為依據,日後若需變更扶養費也用得到。

(三)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您名下的房產若為婚後取得,可能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建議:

  • 先盤點雙方婚後財產及債務
  •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 在離婚協議中一併處理,避免日後爭議

(四)子女姓氏

如您希望子女改姓,應在協議書中載明,並於離婚登記時一併辦理。

(五)定期檢視協議內容

建議每2-3年檢視一次協議內容,視子女成長需求及雙方經濟狀況調整。

四、如對方不同意協議內容之處理

如果協商不成,您可以:

(1)聲請調解

  • 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調解
  • 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 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

(2)提起離婚訴訟

  • 若有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如不堪同居之虐待、重婚等)
  • 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 同時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及扶養費

(3)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協商或訴訟
  • 可向各地家事服務中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

肆、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您的訴求大致合理,建議:

可堅持的項目:

  • 監護權歸您
  • 每月扶養費15,000元
  • 重大醫療費、學費雙方分擔
  • 扶養費定期調整機制
  • 探視權基本架構

可協商的項目:

  • 房產相關費用分擔(可改為提高扶養費)
  • 補習費、才藝班費用分擔(建議事前協議制)
  • 接送義務(建議保留彈性)

務必注意:

  • 協議書應辦理公證
  • 載明違約處理機制
  • 保留財務證明文件
  • 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最後提醒:

離婚協議攸關您與子女未來生活,建議在簽署前:

(1)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條款完整性

(2)充分溝通協商,避免日後爭議

(3)保留所有協商過程紀錄

(4)務必辦理公證,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祝您一切順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情況仍應視個案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如有法律服務需求,建議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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