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單獨監護權,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寫到每月至少有4次探視權,一個月最多過夜2次,想問現今我只願意同意來台中看小孩(對方在台南居住),我無法讓對方帶回,我站的住腳嗎?
您目前持有未成年子女的單獨監護權,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對方(非監護方)每月至少有4次探視權,一個月最多過夜2次。現因您與對方分別居住於台中與台南,您希望限制探視方式為「僅能在台中探視,不得將子女帶回台南過夜」,詢問此主張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探視權是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權利,目的在於確保子女能享受完整的父母關愛,促進身心健康發展。探視權一旦經由協議或裁判確定,原則上不得單方面任意變更或終止。
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約定「一個月最多過夜2次」,此為雙方合意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您現在單方面拒絕讓對方行使過夜探視權,可能構成違反協議約定。
探視權的變更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您目前的做法屬於「單方面變更」,可能不符合法定變更程序。
如果當初離婚時雙方有約定好探視權內容細項,也有白紙黑字清楚註明,但後來監護方仍無故阻撓或不願履行約定,對方可能透過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方式蒐證,向法院提出調解或聲請強制執行。
監護方可以限制或變更探視的正當理由可能包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1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若您僅以「距離遠」、「不方便」為由拒絕過夜探視,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理由如下:
建議不要直接拒絕對方行使已約定的過夜探視權,以免:
建議您將對方視為需要溝通的對象,而非對立的敵人:
如果您有具體事證證明對方探視可能危害子女(如:不當管教、生活環境不佳、有暴力傾向等),建議: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0條規定,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若僅是基於個人便利性考量,建議:
考量您單方面拒絕對方行使過夜探視權,若無具體正當理由(如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事證),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
建議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建議您攜帶完整離婚協議書及相關事證,尋求正式法律諮詢,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建議。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