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禁止見面還要付扶養費嗎?扶養費金額過高可以拒付嗎?

想問 如果提告人沒有給被告人看小孩 還需要支付扶養費嗎 被告人覺得提出的扶養費過高能不付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與探視權之爭議。提告人(監護權人)未讓被告人(非監護權人)探視子女,被告人質疑是否仍需支付扶養費,以及認為扶養費金額過高是否可拒絕給付。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與探視權之法律關係

(一)扶養義務之獨立性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此項義務應屬獨立存在,不因探視權是否受阻而免除。

扶養義務與探視權(會面交往權)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不同之權利義務關係。扶養義務係基於親子身分關係所生之法定義務,而探視權則為親權內容之一部。兩者雖均涉及親子關係,但在法律效果上應為各自獨立之權利義務。

(二)探視權受阻之救濟途徑

本案若有提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被告人探視子女之情形,被告人可能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或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考量情節嚴重之情況,被告人可能進一步聲請改定監護權,惟此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二、扶養費金額之認定與調整

(一)扶養費計算標準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費金額之認定應考量以下因素:

  • 子女實際生活所需(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等)
  • 雙方父母之經濟能力(收入、財產狀況)
  • 當地生活水準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消費支出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參考基準,並依雙方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二)扶養費過高之處理方式

本案若有被告人認為扶養費金額過高之情形,應注意不得逕自拒絕給付。被告人可能循以下途徑處理:

  • 若已有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確定扶養費金額,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費
  • 若尚在協議階段,可提出合理金額並附上收入證明等資料供協商
  • 若無法達成協議,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後酌定適當金額

三、相關法律責任

(一)拒絕給付扶養費之法律效果

本案若有法院裁定或協議書約定扶養費金額,被告人拒絕給付可能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 民事強制執行:提告人可能聲請強制執行,包括薪資扣押、財產查封等措施

  2. 刑事責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時,可能涉及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惟應注意,刑法第294條之1另設有阻卻違法事由,但本案情形應不符合該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阻止探視之法律效果

本案若有監護權人無正當理由阻止探視之情形,可能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 法院可能依聲請改定監護權
  • 監護權人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 影響日後監護權歸屬之認定

參、處理建議

一、關於扶養費給付

(一)短期因應措施

建議被告人仍應依約定或裁定金額給付扶養費,避免產生民事強制執行或刑事責任。給付時應注意保留所有證明文件,包括匯款紀錄、收據等,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二)長期處理方案

本案若有被告人確實認為扶養費過高之情形,建議準備以下資料向法院聲請減輕:

  • 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或所得清單
  • 財產清冊
  • 必要支出證明(如房租、貸款、其他扶養義務等)
  • 子女實際需求評估資料

(三)金額參考標準

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數據。實務上,法院可能以該數據之二分之一作為單方扶養費基準,再依雙方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二、關於探視權問題

(一)立即行動方案

建議被告人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方式,並準備以下資料:

  • 被拒絕探視之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 說明探視對子女身心發展之重要性
  • 提出具體可行之探視方案

(二)探視方案建議

建議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 探視時間(例如每月第一、三週週末)
  • 特殊節日之探視安排(如生日、過年等)
  • 必要時可請求社工陪同或在特定地點會面

(三)嚴重情況之處理

本案若有提告人持續惡意阻止探視之情形,被告人可能考慮:

  • 聲請改定監護權
  • 主張現況對子女身心發展不利

三、綜合建議

(一)權利義務之區分

扶養費給付與探視權應屬兩項獨立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宜混為一談。被告人不得以對方不給探視為由拒付扶養費,應分別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二)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扶養費減輕聲請、探視權酌定聲請,以及可能之監護權改定等複雜程序,建議委託具家事事件專業經驗之律師處理。亦可先向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諮詢相關資訊。

(三)保持理性溝通

建議一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嘗試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避免情緒化對立,以免影響子女身心發展。

(四)證據保全

建議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 所有扶養費給付證明
  • 被拒絕探視之時間、方式記錄
  • 雙方溝通紀錄

肆、結論

關於扶養費給付義務,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此項義務應與探視權各自獨立。本案被告人即使未能探視子女,仍應負擔扶養義務,不得逕自拒絕給付。

關於扶養費金額過高之疑慮,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本案若有被告人認為金額過高之情形,建議循法律途徑聲請法院酌減,而非逕自拒絕給付。

考量探視權受阻可能影響親子關係,建議被告人另行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以維護親子互動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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