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9月13日離婚,我有單獨監護權,從2025年9月只付撫養費4000元,餘3500元到至今1月未給,對方名下無任何財產,請問我該如何強制執行?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此項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即使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應依約定或法院裁判負擔扶養費用。本案對方每月應給付7,500元扶養費,屬法定義務之履行。
扶養費債權屬定期給付性質,每期到期即應履行。本案對方自2025年9月起每月短付3,500元,各期債權均已到期且未獲清償,委託人得就已到期部分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需以執行名義為基礎,得作為執行依據者包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本案建議事項:請確認當初離婚時,扶養費約定係透過何種方式成立?若僅有私下協議而未經公證或法院程序,則需先補正執行名義。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債務人名下查無財產,此情形下仍有執行可能性,但需採取特殊策略。
建議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調查項目應包括:
若債務人有工作收入,可聲請執行其薪資債權。扶養費債權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執行範圍可能較一般債權寬鬆。
扶養費屬定期給付性質,若有一期未完全履行,執行法院得採取特別措施,包括命債務人遵期履行,或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扶養費執行案件享有程序上優惠,暫免繳納執行費,待執行所得後再扣還,可降低委託人經濟負擔。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此項程序可在正式強制執行前,透過法院調查及勸告,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避免執行程序之繁複。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法院得依職權決定給付方式,包括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命提出擔保。
優先處理事項:
若無適格執行名義:
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全面瞭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作為執行策略規劃之基礎。
執行名義正本
債務人財產資料(國稅局查詢結果)
送達證書(證明債務人已收受執行名義)
扶養費執行暫免繳納執行費,待執行所得後再扣還。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可先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此程序費用僅新台幣500元,可作為強制執行前之準備程序。
若執行無效果,可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保留債權:
因應: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保留債權,定期追蹤財產狀況
因應:優先執行已到期部分,持續執行未來到期之扶養費
因應:聲請法院調查財產,必要時聲請限制出境(若債務達一定金額)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案情初步分析,實際處理仍需視完整資料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並攜帶相關文件(離婚協議書、匯款紀錄等)進行詳細評估。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權益,建議優先確保執行名義之完備性,並透過法院調查及勸告程序,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若債務人確實無財產,仍應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保留權利,並持續監控其財產狀況,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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