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欠撫養費3500元,名下無財產怎麼強制執行?

111年9月13日離婚,我有單獨監護權,從2025年9月只付撫養費4000元,餘3500元到至今1月未給,對方名下無任何財產,請問我該如何強制執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雙方於111年9月13日離婚
  • 委託人取得未成年子女單獨監護權
  • 對方應給付扶養費每月新台幣7,500元

二、爭議事項

  • 自2025年9月起,對方僅給付4,000元
  • 每月短少3,500元,累計至今(2025年1月)共積欠4個月
  • 積欠總額:3,500元 × 4個月 = 14,000元
  • 對方名下查無財產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費請求權之法律基礎

(一)實體法依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此項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即使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應依約定或法院裁判負擔扶養費用。本案對方每月應給付7,500元扶養費,屬法定義務之履行。

(二)債權性質認定

扶養費債權屬定期給付性質,每期到期即應履行。本案對方自2025年9月起每月短付3,500元,各期債權均已到期且未獲清償,委託人得就已到期部分聲請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之要件分析

(一)執行名義之確認

強制執行需以執行名義為基礎,得作為執行依據者包括:

  1. 經公證之扶養費協議書(附強制執行條款)
  2. 法院給付扶養費之判決書
  3. 訴訟上和解筆錄(載明扶養費約定)
  4. 調解筆錄(載明扶養費約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本案建議事項:請確認當初離婚時,扶養費約定係透過何種方式成立?若僅有私下協議而未經公證或法院程序,則需先補正執行名義。

(二)債務人無財產之執行困境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債務人名下查無財產,此情形下仍有執行可能性,但需採取特殊策略。

三、針對無財產債務人之執行策略

(一)財產調查之必要性

建議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調查項目應包括:

  1. 不動產:土地、建物
  2. 動產:汽機車
  3. 債權:薪資、存款
  4. 所得資料:是否有工作收入
  5. 社會福利給付:是否領有各項補助

(二)薪資債權之執行

若債務人有工作收入,可聲請執行其薪資債權。扶養費債權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執行範圍可能較一般債權寬鬆。

(三)定期給付之特別保障

扶養費屬定期給付性質,若有一期未完全履行,執行法院得採取特別措施,包括命債務人遵期履行,或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四、執行程序之特別規定

(一)執行費用之減免

扶養費執行案件享有程序上優惠,暫免繳納執行費,待執行所得後再扣還,可降低委託人經濟負擔。

(二)調查及勸告程序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此項程序可在正式強制執行前,透過法院調查及勸告,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避免執行程序之繁複。

(三)執行方法之彈性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法院得依職權決定給付方式,包括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命提出擔保。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行動

(一)確認執行名義

優先處理事項:

  1. 檢視離婚協議書內容
  2. 確認是否有「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條款
  3. 確認是否有「願受強制執行」之公證

若無適格執行名義:

  • 應先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之裁判
  • 或聲請調解,取得調解筆錄

(二)財產調查

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全面瞭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作為執行策略規劃之基礎。

二、強制執行聲請程序

(一)準備文件

  1. 強制執行聲請狀
  • 載明聲請人(您)、債務人(前配偶)
  • 執行名義(協議書、判決書等)
  • 執行標的物
  • 聲請執行理由
  1. 執行名義正本

  2. 債務人財產資料(國稅局查詢結果)

  3. 送達證書(證明債務人已收受執行名義)

(二)管轄法院

  • 原則: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執行處
  • 不確定時:債務人居住地之法院執行處

(三)執行費用

扶養費執行暫免繳納執行費,待執行所得後再扣還。

三、替代或輔助方案

(一)聲請調查及勸告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可先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此程序費用僅新台幣500元,可作為強制執行前之準備程序。

(二)執行不能時之處理

若執行無效果,可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保留債權:

  • 債權憑證有效期間20年
  • 未來債務人有財產時可再次執行

(三)持續監控財產狀況

  • 定期(如每半年)向國稅局查詢財產
  • 發現有財產時立即聲請執行

四、時效注意事項

  1. 扶養費請求權時效:5年
  2. 已到期之扶養費應儘速請求
  3. 建議每月以存證信函催告,中斷時效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補強執行名義(若需要)

  1. 檢視現有協議是否可直接執行
  2. 若否,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裁判或調解

第二階段:財產調查

  1. 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2. 調查是否有工作(可透過勞保局查詢投保紀錄)

第三階段:聲請調查及勸告

  1. 向法院聲請調查義務履行狀況
  2. 透過法院勸告促使債務人履行

第四階段:聲請強制執行

  1.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2. 向管轄法院執行處提出
  3. 依財產調查結果指定執行標的

肆、結論

一、本案關鍵要點

  1. 執行名義是否完備為首要確認事項
  2. 財產調查結果將決定執行策略
  3. 可先透過調查及勸告程序促使履行
  4. 執行費暫免繳納降低經濟負擔

二、預期困難與因應

困難一:債務人確實無任何財產或收入

因應: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保留債權,定期追蹤財產狀況

困難二:執行所得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因應:優先執行已到期部分,持續執行未來到期之扶養費

困難三:債務人逃避執行

因應:聲請法院調查財產,必要時聲請限制出境(若債務達一定金額)

三、最終建議

  1. 立即行動:時間拖越久,積欠越多
  2. 尋求專業協助:委託律師處理可提高效率
  3. 保留證據:所有催討紀錄、對話紀錄均應保存
  4. 善用法律保障:家事事件法對扶養費債權有特別保護

四、預估時程

  • 財產調查:1至2週
  • 聲請執行:即日可提出
  • 執行程序:視財產狀況,約1至3個月
  • 若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加2至6個月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案情初步分析,實際處理仍需視完整資料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並攜帶相關文件(離婚協議書、匯款紀錄等)進行詳細評估。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權益,建議優先確保執行名義之完備性,並透過法院調查及勸告程序,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若債務人確實無財產,仍應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保留權利,並持續監控其財產狀況,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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