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分手後,對方要付贍養費和子女扶養費嗎?

我與對方未結婚但育有一子,小孩目前2歲目前情況吵架對方需不需要付贍養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對方未結婚但育有一子(現年2歲),雙方目前因故產生糾紛,當事人詢問對方是否需要支付贍養費。本案涉及未婚生子後之扶養義務問題,需釐清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之法律性質差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贍養費請求權之要件與本案適用性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本條文之適用要件包括:

(1)須有婚姻關係存在

(2)須經法院判決離婚

(3)請求人無過失

(4)請求人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

**本案當事人與對方並未結婚,不存在婚姻關係,自然無「離婚」之前提,因此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請求權之基本要件。**當事人應無法依此條文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二)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

雖然當事人無法請求贍養費,但對方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1. 扶養義務之法源依據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此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父母之扶養義務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即使雙方未曾結婚,對方仍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1. 扶養程度之認定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在認定扶養費金額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1)子女之實際需要:包括飲食、衣物、醫療、托育等必要生活支出

(2)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包括薪資收入、財產狀況等

(3)父母之身分地位:參酌社會一般生活水準

(4)實際照顧時間:主要照顧者可能負擔較多非金錢之照顧成本

  1. 扶養方法之決定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本案建議優先採協議方式處理,若協議不成,當事人可向法院請求酌定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三)親權行使與負擔

依民法第1089-1條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雙方已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能需要另行處理。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雖本案雙方未結婚,但若符合民法第1089-1條之要件,仍可能準用相關規定處理親權問題。

二、扶養費計算之參考標準

實務上,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通常會參考以下標準:

(1)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統計數據

(2)子女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如奶粉、尿布、托育費等)

(3)父母雙方之收入比例

(4)主要照顧者所付出之時間與勞力成本

以2歲幼兒而言,扶養費應可能包含:

  • 飲食費用(奶粉、副食品等)
  • 日常用品(尿布、衣物等)
  • 醫療保健費用
  • 托育或保母費用
  • 其他必要生活支出

實際金額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建議保留相關支出單據作為請求依據。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法律關係

(1)無法請求贍養費:因雙方未結婚,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之要件

(2)可請求子女扶養費:對方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6-2條之法定扶養義務

二、優先協商處理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計算子女每月實際支出

  • 詳列各項必要支出項目
  • 保留消費單據及收據
  • 參考主計總處統計資料

(2)評估雙方經濟能力

  • 了解對方收入狀況
  • 評估自身負擔能力
  • 協商合理分擔比例

(3)簽訂書面協議

  • 明確約定扶養費金額
  • 約定給付方式(每月定期或其他方式)
  • 約定給付期間(建議至子女成年)
  • 考慮進行公證以增加執行力

三、法律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以下方式:

(1)聲請調解

  • 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 程序較簡便且費用較低

(2)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

  • 向法院請求判決對方給付扶養費
  • 提出子女實際需求及雙方經濟能力之證明
  • 法院將依民法第1119條及第1120條規定酌定合理金額

四、其他注意事項

(1)確認親子關係

若對方否認親子關係,可能需先確認生父身分,必要時可進行親子鑑定。

(2)保留相關證據

  • 子女出生證明
  • 實際支出單據
  • 雙方收入證明
  • 照顧子女之相關紀錄

(3)考慮親權歸屬問題

若雙方已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建議一併處理親權行使或負擔之問題,可協議或聲請法院酌定。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相關情狀。

(4)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家事律師,以了解更詳細之權利義務及評估最適合之處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與對方未結婚之事實,當事人應無法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然而,對方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116-2條之法定扶養義務,此義務不因雙方未結婚而受影響。

建議當事人優先與對方協商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方式,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向法院請求酌定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實際金額應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按子女之需要與雙方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涉及親權行使或其他相關問題,建議一併處理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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