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提告離婚我不同意,能拒絕離婚嗎?財產怎麼分?

我老婆對我提告離婚,但我不想離婚,也不想被分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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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配偶已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表示不願離婚,亦不願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之抗辯及財產保全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訴訟之法定要件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配偶一方欲訴請離婚,必須具備法定離婚事由,包括:

(1)第1項各款事由(如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 (2)第2項概括條款: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關於抗辯策略部分:

  • 若配偶主張之離婚事由不成立或證據不足,法院應駁回離婚請求
  • 即使有離婚事由,若該事由可歸責於配偶,而配偶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法院得駁回其請求(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

二、夫妻財產制度之基本規範

(一)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若當事人與配偶未另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婚前與婚後財產之區分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

  • 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第3項:「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此規定明確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之歸屬,對於日後可能涉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具有重要意義。

(三)夫妻財產制之變更

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若配偶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行為,當事人可考慮依此規定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全財產權益。

(四)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式性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

  • 第1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第2項:「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 第3項:「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此規定說明夫妻財產制之變更需符合法定要式,且需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

(二)不予分配或調整分配之情形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及第4項:

不予分配之財產: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得調整或免除分配之情形:

  • 一方對婚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

本案若配偶對婚姻生活確無貢獻,當事人可能主張依此規定調整或免除分配。

(三)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四、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

  • 第1項:「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第2項:「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此規定說明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義務,若一方未盡分擔義務,可能成為他方主張離婚或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

五、日常家務代理權

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

  • 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 第2項:「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此規定涉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權利義務,若有一方濫用代理權,他方可依法限制之。

六、本案應注意事項

(一)離婚訴訟階段

(1)調解程序: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事件應先經法院調解。調解庭是訴訟攻防的關鍵起點 (2)舉證責任:配偶須證明具備法定離婚事由 (3)可歸責性判斷:若雙方均有可歸責事由,需比較何方可歸責程度較重

(二)財產保全措施

若擔心配偶於訴訟期間脫產,可考慮: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 調查配偶名下財產狀況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諮詢專業律師

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後,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分析配偶主張之離婚事由是否成立,並制定完整的訴訟策略。

(二)蒐集有利證據

證明婚姻可維持之證據:

  • 雙方感情良好之證據(合照、旅遊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等)
  • 共同生活之事實
  • 對家庭有貢獻之證明

證明配偶有可歸責事由之證據:

  • 若配偶有外遇、惡意遺棄等情形,應蒐集相關證據
  • 可作為抗辯或反請求之依據

(三)財產清查與保全

清查雙方財產:

  • 婚前財產證明(依民法第1017條,婚前財產由各自所有)
  • 婚後財產明細
  • 債務狀況

考慮財產保全措施:

  • 若有脫產之虞,可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 保存財產相關證據

二、調解庭應對策略

(一)調解庭的重要性

家事案件從調解庭開始就是訴訟攻防的開始,調解庭是非常重要的關鍵點。

(二)調解策略

若堅持不離婚:

  • 明確表達維持婚姻之意願
  • 提出改善婚姻關係之具體方案
  • 說明離婚對子女(如有)之不利影響

財產議題:

  • 即使不願離婚,仍應了解財產分配規則
  • 準備主張不應分配或調整分配之理由
  • 例如:對方對婚姻無貢獻、財產為繼承或受贈取得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

三、訴訟階段策略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一)離婚請求之抗辯

否認離婚事由存在:

  • 針對配偶主張之事實逐一答辯
  • 提出反證

主張可歸責性抗辯:

  • 若配偶依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
  • 證明離婚事由可歸責於配偶
  • 依但書規定請求法院駁回

主張婚姻仍可維持:

  • 提出雙方仍有感情基礎之證據
  • 說明願意改善之具體作為

(二)財產分配之抗辯

主張不應分配:

  •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財產屬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不列入分配
  • 屬特有財產

主張調整分配:

  •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證明配偶對婚姻無貢獻
  • 例如: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違反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不照顧家庭、不協助家務等
  • 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

主張財產差額計算錯誤:

  •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詳細核對雙方婚前與婚後財產
  • 主張應扣除之債務

四、風險評估與建議

(一)離婚訴訟風險

高風險情況:

  • 若確實存在法定離婚事由且可歸責於當事人
  • 婚姻關係確已破裂且無法修復
  • 法院認定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提醒:若法院認定離婚事由成立,即使當事人不同意,仍可能被判決離婚。

(二)財產分配風險

現行法律:

  •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原則上依婚後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 但可依第4項規定主張調整或免除

未來修正案施行後:

  • 法院將更嚴格審查對婚姻之貢獻
  • 若能證明配偶對婚姻無貢獻,獲得調整分配之機會可能較大

(三)綜合建議

務實評估:

  • 客觀評估婚姻是否確實無法維持
  • 考量繼續訴訟之時間、金錢成本
  • 評估勝訴可能性

保留談判空間:

  • 即使不願離婚,仍可在調解時討論其他條件
  • 例如:延長分居期間、婚姻諮商等替代方案

子女權益優先:

  •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 避免訴訟過程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

尋求專業協助:

  • 委任經驗豐富的家事律師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肆、結論

關於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一事,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裁判離婚事由,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任律師:專業律師可協助分析個案情況,制定最佳策略 (2)積極蒐證:蒐集有利於抗辯離婚及財產分配之證據 (3)重視調解程序:調解庭是關鍵,應充分準備 (4)財產保全:若有必要,可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防止配偶不當減少婚後財產 (5)務實評估:客觀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 (6)保留彈性:在堅持立場的同時,保留協商空間

考量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策略需依個案事實調整。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依具體事實及證據進行專業評估,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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