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配偶已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表示不願離婚,亦不願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之抗辯及財產保全等法律問題。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配偶一方欲訴請離婚,必須具備法定離婚事由,包括:
(1)第1項各款事由(如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 (2)第2項概括條款: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關於抗辯策略部分: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若當事人與配偶未另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
此規定明確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之歸屬,對於日後可能涉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具有重要意義。
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若配偶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行為,當事人可考慮依此規定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全財產權益。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
此規定說明夫妻財產制之變更需符合法定要式,且需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及第4項:
不予分配之財產:
得調整或免除分配之情形:
本案若配偶對婚姻生活確無貢獻,當事人可能主張依此規定調整或免除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
此規定說明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義務,若一方未盡分擔義務,可能成為他方主張離婚或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
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
此規定涉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權利義務,若有一方濫用代理權,他方可依法限制之。
(1)調解程序: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事件應先經法院調解。調解庭是訴訟攻防的關鍵起點 (2)舉證責任:配偶須證明具備法定離婚事由 (3)可歸責性判斷:若雙方均有可歸責事由,需比較何方可歸責程度較重
若擔心配偶於訴訟期間脫產,可考慮:
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後,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分析配偶主張之離婚事由是否成立,並制定完整的訴訟策略。
證明婚姻可維持之證據:
證明配偶有可歸責事由之證據:
清查雙方財產:
考慮財產保全措施:
家事案件從調解庭開始就是訴訟攻防的開始,調解庭是非常重要的關鍵點。
若堅持不離婚:
財產議題: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否認離婚事由存在:
主張可歸責性抗辯:
主張婚姻仍可維持:
主張不應分配:
主張調整分配:
主張財產差額計算錯誤:
高風險情況:
提醒:若法院認定離婚事由成立,即使當事人不同意,仍可能被判決離婚。
現行法律:
未來修正案施行後:
務實評估:
保留談判空間:
子女權益優先:
尋求專業協助:
關於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一事,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裁判離婚事由,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所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任律師:專業律師可協助分析個案情況,制定最佳策略 (2)積極蒐證:蒐集有利於抗辯離婚及財產分配之證據 (3)重視調解程序:調解庭是關鍵,應充分準備 (4)財產保全:若有必要,可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防止配偶不當減少婚後財產 (5)務實評估:客觀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 (6)保留彈性:在堅持立場的同時,保留協商空間
考量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策略需依個案事實調整。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依具體事實及證據進行專業評估,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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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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