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告我侵佔配偶權,我又爭監護權,這樣會互相影響嗎?

如果配偶要提告侵佔配偶權,同時我又想爭小孩監護權是有可能勝訴嗎? 我是小孩主要照顧者,結婚11年,財產分配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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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面臨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之訴訟,同時欲爭取子女監護權。婚姻關係存續11年,當事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夫妻財產分配情況不明確。本意見書將就侵害配偶權訴訟、子女監護權爭取及夫妻財產分配等三大面向,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分析與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侵害配偶權部分

(一)侵害配偶權之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侵害配偶權之成立需符合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達到破壞婚姻程度,並造成精神上損害等要件。配偶權益受損時,即使無財產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二)請求權之限制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規定雖針對離婚請求權,但實務上亦影響侵害配偶權之請求。

另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配偶若知悉侵害事實後超過二年未提告,其請求權可能消滅。

(三)抗辯事由評估

本案若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當事人可能之抗辯事由包括:

  1. 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原諒)
  2.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
  3. 侵害事實發生後已逾二年
  4. 不符合侵害配偶權之構成要件

具體抗辯策略應視配偶掌握之證據內容及事實發生時間而定,建議由律師詳細評估。

二、子女監護權(親權)部分

(一)法院酌定監護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三)主要照顧者原則之重要性

本案中,當事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此為爭取監護權之重要有利因素。實務上法院相當重視主要照顧者原則,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接送上下學、陪伴時間、參與學校活動等事實,均為法院審酌之重點。

(四)侵害配偶權與監護權之關聯性

重要觀念:侵害配偶權與監護權為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侵害配偶權屬於夫妻間權利義務,監護權則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監護權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主要評估「對子女照顧能力」而非「婚姻忠誠度」。

實務上,外遇行為不當然導致喪失監護權。法院更重視:

  1.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2.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
  3. 父母之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主要照顧者之事實

(五)當事人之有利因素

本案當事人具有下列有利因素:

  1. 為子女主要照顧者,與子女關係緊密
  2. 長期照顧事實可證明親職能力
  3. 子女生活穩定性及情感依附
  4. 婚姻關係存續11年,照顧經驗豐富

三、夫妻財產分配部分

(一)財產制度之確認

本案當事人表示財產分配不清楚,首先需確認婚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若無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若為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為:

  1.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
  2. 差額部分平均分配
  3. 需扣除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剩餘財產分配有例外情形,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

(三)財產保全之必要性

考量訴訟期間可能發生財產移轉或隱匿情形,建議:

  1. 清查雙方名下財產(不動產、存款、投資等)
  2. 保全財產證據(避免對方脫產)
  3.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四、裁判離婚事由

(一)法定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概括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若配偶主張侵害配偶權,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或第2項之離婚事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證據保全

  1. 侵害配偶權抗辯證據
  • 保存通訊紀錄(注意不得違反妨害秘密罪)
  • 記錄事件時間軸
  • 若有和解或原諒之證據應妥善保存
  • 評估時效抗辯之可能性
  1. 監護權有利證據
  • 整理主要照顧者事實(照片、學校聯絡簿、醫療紀錄等)
  • 子女作息表、才藝課程繳費證明
  • 親子互動照片、影片
  • 學校老師、親友證詞
  • 參與學校活動之紀錄
  1. 財產清查
  • 調查雙方財產清冊
  • 銀行存款、不動產、股票等
  • 婚前婚後財產區分
  • 債務狀況調查

(二)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立即委任律師處理,因本案涉及:

  1. 侵害配偶權訴訟應訴策略
  2. 監護權爭取完整規劃
  3. 財產保全及分配談判
  4. 整體訴訟策略擬定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侵害配偶權訴訟應對

  1. 評估案件強度:請律師檢視配偶掌握之證據內容及強度
  2. 時效抗辯:依民法第1053條及第197條規定,評估時效抗辯之可能性
  3. 和解可能性
  • 若證據明確,可考慮和解
  • 和解時應一併處理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
  • 整體解決較為有利
  1. 訴訟準備
  • 提出有利抗辯(如時效、宥恕等)
  • 降低賠償金額之主張
  • 避免影響監護權爭取

(二)監護權爭取策略

  1. 強化主要照顧者地位
  • 持續維持良好照顧品質
  • 記錄每日照顧事項
  • 參與學校活動
  • 保持與子女良好互動
  1. 準備社工訪視
  • 整理居住環境
  • 準備說明照顧計畫
  • 展現穩定經濟能力
  • 說明對子女未來規劃
  1. 子女意願表達(若子女已達適當年齡):
  • 不可強迫或誘導
  • 讓子女在自然情況下表達
  • 尊重子女真實意願
  1. 避免不利行為
  • 避免在子女面前詆毀配偶
  • 保持良好親職能力展現
  • 維持子女生活穩定
  • 不妨礙他方探視權

(三)財產分配談判

  1. 完整財產清查
  2.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金額
  3. 評估是否有脫產風險
  4. 必要時聲請保全程序
  5. 考慮整體和解方案

三、綜合評估

(一)勝訴可能性分析

侵害配偶權部分

本案侵害配偶權訴訟之結果,應視配偶掌握證據強度而定。建議由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內容,並研擬適當抗辯策略。重要的是,即使此部分敗訴,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不當然影響監護權之爭取。

監護權部分

考量當事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當事人具有相當優勢。關鍵在於持續展現良好親職能力,並準備充分證據證明主要照顧者之事實。

財產分配部分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需完整清查財產狀況,並注意保全程序之必要性。

(二)整體建議

  1. 不要放棄監護權爭取:侵害配偶權與監護權為獨立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具有優勢

  2.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主要照顧者事實之證明為關鍵,應完整保存相關證據

  3. 尋求專業協助:委任經驗豐富之家事律師,擬定完整訴訟策略

  4. 考慮整體和解:若能一次解決所有爭議(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侵害配偶權賠償),可能較為有利

  5.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行為影響訴訟,特別是在子女面前應保持適當態度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053條及第197條規定,侵害配偶權有時效限制,應注意抗辯時點

  2. 證據合法性:蒐證時不得違反妨害秘密罪等相關規定

  3. 子女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有決策應以子女福祉為優先考量

  4. 財產保全:注意對方是否有脫產行為,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程序

  5. 情緒管理:避免在子女面前爭執或詆毀對方,以免影響監護權判決

  6. 持續照顧:維持良好親職能力展現,持續擔任主要照顧者角色

  7. 配合調查:法院可能進行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應積極配合並充分準備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爭取監護權之可能性,考量當事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當事人應具有相當優勢。侵害配偶權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197條規定處理,但此訴訟不必然影響監護權判決,因監護權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之評估。

關於財產分配部分,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完整清查財產狀況並注意保全程序。

建議當事人立即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與規劃,同時準備監護權、財產分配等相關證據,並研擬侵害配偶權訴訟之應對策略。整體而言,若能妥善準備並展現良好親職能力,爭取監護權應有相當機會。建議考慮整體和解方案,一次解決所有爭議,可能較為有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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