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面臨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之訴訟,同時欲爭取子女監護權。婚姻關係存續11年,當事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夫妻財產分配情況不明確。本意見書將就侵害配偶權訴訟、子女監護權爭取及夫妻財產分配等三大面向,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分析與建議。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侵害配偶權之成立需符合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達到破壞婚姻程度,並造成精神上損害等要件。配偶權益受損時,即使無財產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規定雖針對離婚請求權,但實務上亦影響侵害配偶權之請求。
另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配偶若知悉侵害事實後超過二年未提告,其請求權可能消滅。
本案若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當事人可能之抗辯事由包括:
具體抗辯策略應視配偶掌握之證據內容及事實發生時間而定,建議由律師詳細評估。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本案中,當事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此為爭取監護權之重要有利因素。實務上法院相當重視主要照顧者原則,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接送上下學、陪伴時間、參與學校活動等事實,均為法院審酌之重點。
重要觀念:侵害配偶權與監護權為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侵害配偶權屬於夫妻間權利義務,監護權則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監護權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主要評估「對子女照顧能力」而非「婚姻忠誠度」。
實務上,外遇行為不當然導致喪失監護權。法院更重視:
本案當事人具有下列有利因素:
本案當事人表示財產分配不清楚,首先需確認婚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若無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若為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為:
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剩餘財產分配有例外情形,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
考量訴訟期間可能發生財產移轉或隱匿情形,建議: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若配偶主張侵害配偶權,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或第2項之離婚事由。
建議立即委任律師處理,因本案涉及:
侵害配偶權部分:
本案侵害配偶權訴訟之結果,應視配偶掌握證據強度而定。建議由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內容,並研擬適當抗辯策略。重要的是,即使此部分敗訴,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不當然影響監護權之爭取。
監護權部分:
考量當事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當事人具有相當優勢。關鍵在於持續展現良好親職能力,並準備充分證據證明主要照顧者之事實。
財產分配部分: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需完整清查財產狀況,並注意保全程序之必要性。
不要放棄監護權爭取:侵害配偶權與監護權為獨立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具有優勢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主要照顧者事實之證明為關鍵,應完整保存相關證據
尋求專業協助:委任經驗豐富之家事律師,擬定完整訴訟策略
考慮整體和解:若能一次解決所有爭議(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侵害配偶權賠償),可能較為有利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行為影響訴訟,特別是在子女面前應保持適當態度
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053條及第197條規定,侵害配偶權有時效限制,應注意抗辯時點
證據合法性:蒐證時不得違反妨害秘密罪等相關規定
子女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有決策應以子女福祉為優先考量
財產保全:注意對方是否有脫產行為,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程序
情緒管理:避免在子女面前爭執或詆毀對方,以免影響監護權判決
持續照顧:維持良好親職能力展現,持續擔任主要照顧者角色
配合調查:法院可能進行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應積極配合並充分準備
關於當事人爭取監護權之可能性,考量當事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當事人應具有相當優勢。侵害配偶權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197條規定處理,但此訴訟不必然影響監護權判決,因監護權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之評估。
關於財產分配部分,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完整清查財產狀況並注意保全程序。
建議當事人立即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與規劃,同時準備監護權、財產分配等相關證據,並研擬侵害配偶權訴訟之應對策略。整體而言,若能妥善準備並展現良好親職能力,爭取監護權應有相當機會。建議考慮整體和解方案,一次解決所有爭議,可能較為有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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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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