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配偶突然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表示不願意離婚,亦不願意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之抗辯、調解程序之因應及財產保全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離婚訴訟程序
(一)調解前置主義之適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離婚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規範之範圍,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時,應先經法院調解程序。若配偶逕向法院請求裁判,依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
調解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27條規定,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此階段應為訴訟攻防之重要關鍵點,當事人應積極參與並展現維繫婚姻之誠意。
(二)調解成立之要件與效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規定,離婚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若當事人不願意離婚,在調解程序中明確表達不同意離婚之意願,調解即無法成立。
調解不成立時,依家事事件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程序繼續進行,進入裁判程序。
二、關於裁判離婚之抗辯
(一)裁判離婚之法定要件
配偶若堅持離婚,於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裁判程序,應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離婚事由:
- 第1項十大法定離婚事由: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第2項概括條款: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抗辯策略
- 針對具體離婚事由之反駁:
- 若配偶主張第1項十大法定事由,應逐一檢視是否確實存在該事實
- 蒐集有利證據證明配偶主張之事實不存在或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
- 針對「重大事由」之抗辯:
- 若配偶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可能主張:
- 婚姻尚未達到客觀上「難以維持」之程度
- 婚姻破裂之主要可歸責事由可能在於配偶
- 雙方仍有修復婚姻之可能性
- 舉證責任:
- 主張離婚之配偶應負舉證責任,證明離婚事由之存在
- 當事人應準備反證,證明婚姻關係尚未破裂或破裂可歸責於配偶
三、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若夫妻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然而,在離婚判決確定前,婚姻關係仍存續,尚未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當事人成功抗辯離婚請求,婚姻關係繼續存在,即無財產分配問題。
(二)財產保全注意事項
- 婚姻存續期間之財產處理:
- 在離婚判決確定前,應避免不當處分財產
- 若有處分財產之必要,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 財產清冊之準備:
- 詳細列舉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 保留相關財產取得證明文件
- 區分特有財產與婚後財產
- 特有財產之主張:
- 依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關於強制執行之可能性
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若最終法院判決離婚並命給付剩餘財產分配,該判決可能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 委任專業律師:
- 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了解自身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
- 律師可協助分析配偶提告之具體事由及其成立可能性
- 律師可協助制定適當之訴訟策略
- 積極參與調解程序:
-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應先經調解程序
- 本人務必親自出席調解期日
- 在調解程序中明確表達不願意離婚之意願
- 展現維繫婚姻之誠意與具體改善方案
- 若配偶堅持離婚,可在調解中了解其主張之具體事由
- 蒐集有利證據:
- 證明婚姻關係尚未破裂之證據(如:共同生活照片、通訊紀錄等)
- 證明配偶主張之離婚事由不存在或不成立之證據
- 若配偶主張重大事由,應蒐集證明婚姻破裂可歸責於配偶之證據
二、調解階段策略
- 調解期日之準備:
- 準備書面資料說明婚姻狀況及願意改善之具體方案
- 若配偶提出具體指控,準備相關反駁證據
- 考量是否邀請親友到場說明婚姻狀況
- 調解過程之應對:
- 保持理性平和之態度
- 明確表達不願意離婚之立場
- 說明婚姻問題可能透過溝通協調解決
- 避免與配偶發生言語衝突
- 調解不成立之準備:
- 若調解不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程序繼續進行
- 應預先準備進入裁判程序之相關資料
三、裁判程序策略
- 答辯狀之撰寫:
- 收到起訴狀後應於20日內提出答辯狀
- 針對配偶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逐一答辯
- 提出有利之事實及證據
- 主張離婚事由不成立或婚姻破裂可歸責於配偶
- 開庭應對:
- 展現維繫婚姻之誠意
- 說明婚姻問題可能透過溝通協調解決
- 若配偶主張重大事由,應強調婚姻尚未達到客觀上難以維持之程度
- 提出願意接受婚姻諮商等改善方案
- 證據調查:
- 聲請傳喚有利證人
- 提出書證證明婚姻狀況
- 若有必要,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事實
四、財產保全措施
- 財產清冊之準備:
- 詳細列舉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 區分特有財產(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之財產)
- 保留所有財產取得及處分之證明文件
- 避免不當處分財產:
- 在離婚訴訟期間,避免大額財產處分
- 若有處分必要,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 避免被認定為脫產行為
- 債務之主張:
- 若有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應保留相關證明
- 依法可能主張自剩餘財產中扣除
五、其他建議事項
- 婚姻諮商:
- 建議主動提出願意接受婚姻諮商
- 可作為願意修復婚姻之證明
- 若配偶願意參與,可能有助於改善婚姻關係
- 心理調適:
- 面對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應注意自身心理健康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保持理性平和之態度處理訴訟事宜
- 費用評估:
- 離婚訴訟律師費用可能因案件複雜度而異
- 若涉及財產分配爭議,費用可能較高
- 建議與律師詳細討論費用問題
- 時效注意:
- 收到起訴狀後應於20日內提出答辯狀
- 調解期日務必準時出席
- 各項程序期限應嚴格遵守
肆、結論
關於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一事,考量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應先經調解程序,建議當事人積極參與調解,明確表達不願意離婚之立場,並展現維繫婚姻之誠意。若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裁判程序,應針對配偶主張之離婚事由進行有效抗辯,主張離婚事由不成立或婚姻破裂可歸責於配偶。
關於財產分配問題,在離婚判決確定前,婚姻關係仍存續,尚未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成功抗辯離婚請求,即無財產分配問題。惟仍建議妥善保管財產相關證明文件,避免不當處分財產。
最終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應視配偶主張之離婚事由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要件,以及法院對婚姻狀況之綜合判斷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視具體情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