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面臨對方請求支付扶養費之情況,當事人表示不願意支付,尋求法律解決方案。本案涉及扶養義務之法律性質、成立要件及可能之抗辯事由。由於案情資訊有限,本意見書將就扶養義務之一般法律原則、可能之抗辯途徑及處理建議進行說明。
扶養義務屬於法定義務,非基於當事人意願可任意免除。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此項義務具有強制性,原則上不得以契約或單方意思表示免除。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若有順序在前之扶養義務人存在,當事人可能主張由順序在前者優先負擔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此條文顯示,除直系血親尊親屬外,受扶養權利者原則上應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雙重要件。若請求權人不符合此等要件,當事人可能主張對方無受扶養之權利。
依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配偶間之扶養義務具有相互性,且順序較高。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幾乎無法免除,即使離婚亦同。
若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裁判時,應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若當事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能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惟此項主張需提供客觀證據證明自身經濟困難,包括收入、財產、支出等相關資料。
需特別注意,若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即使義務人經濟困難,亦僅能減輕義務,而非完全免除。
若請求權人並非直系血親尊親屬,當事人可能主張對方不符合民法第1117條所定「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要件,例如:
此項抗辯需提供證據證明對方之經濟能力或財產狀況。
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若受扶養權利者曾對當事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或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當事人可能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惟此項主張需提供具體事證證明,且若受扶養權利者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不適用此規定。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若對方請求之扶養費金額過高,超出合理範圍,當事人可能主張扶養費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及對方實際需要酌定。此外,扶養方法不限於金錢給付,亦可能採取其他方式(如同居扶養),當事人可能提出其他扶養方案供協商。
若有其他順序在前或同順序之扶養義務人存在,當事人可能主張應由順序在前者優先負擔,或由同順序之扶養義務人依經濟能力共同分擔。此項抗辯需提供證據證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存在。
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若扶養費已經法院判決或雙方協議確定,但嗣後當事人或對方之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可能依此規定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
建議當事人首先釐清以下事項:
建議當事人評估以下事項:
建議當事人保全以下證據: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當事人優先嘗試協商:
若對方已提起訴訟,建議當事人:
關於對方請求扶養費之事宜,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原則上不得任意免除。當事人若不願支付扶養費,應透過合法途徑主張抗辯事由,而非單純拒絕給付。
考量當事人可能主張無扶養能力、對方不符受扶養要件或有民法第1118-1條之減免事由,建議當事人:
切記,即使經濟困難,仍應透過正當法律程序處理,避免因消極不理會而導致更不利之法律後果。若判決需支付扶養費,應依判決金額按時給付;若嗣後經濟狀況惡化,可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聲請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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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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