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配偶結婚四年 因長年的付出 未得到結果 家裡開銷顧小孩的重擔在我身上 對方沒有責任心 想辦理離婚 但對於小孩的監護權分配不清楚 如何能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四年,婚姻期間主要由當事人負擔家庭開銷及照顧子女之責任,配偶欠缺責任心。當事人有意辦理離婚,但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存有疑慮,希望爭取子女之監護權。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條文確立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決定,應優先由父母雙方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得依一方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並綜合審酌上述七項事項。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可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以更全面瞭解雙方之照顧能力與家庭狀況。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若配偶長期未盡家庭責任,可能涉及惡意遺棄或其他不堪同居之情事。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配偶長期未盡家庭責任、欠缺責任心,致婚姻難以維持,應可主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裁判離婚。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此為親權之核心內容。
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應共同行使親權。若一方不能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可一併處理子女交付、會面交往、扶養費給付等事項,以確保子女權益。
根據您提供之案情,您具有以下有利條件:
主要照顧者身分:您長年負擔照顧子女之責任,符合實務上「主要照顧者原則」,應有利於爭取監護權。
經濟能力:您實際負擔家庭開銷,顯示具有穩定之經濟能力,符合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父母之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之考量因素。
照顧意願:您實際承擔照顧責任,展現強烈之照顧意願,符合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之考量因素。
配偶未盡責任:配偶欠缺責任心、未善盡親職責任,可能不利其爭取監護權。
為更完整評估您爭取監護權之可能性,建議補充以下資訊:
為爭取子女監護權,建議您積極蒐集以下證據:
若無法協議,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通常會委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訪視重點包括:
準備建議:
若擔心配偶在訴訟期間將子女帶走或有不利子女之行為,可向法院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可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等處分。
關於您爭取子女監護權一事,考量您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且長期負擔家庭經濟及照顧責任,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您應具有相當之優勢。建議您:
(一)優先嘗試協議:與配偶溝通協議離婚及監護權事宜,若能達成協議,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二)積極蒐集證據:證明您為主要照顧者及具備照顧能力,包括就學就醫紀錄、經濟能力證明、親子互動證明等。
(三)展現友善態度:表明願意讓配偶探視,以符合「友善父母原則」,此舉可能有利於法院對您之評價。
(四)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及監護權訴訟,以維護您及子女之權益。
(五)以子女利益為優先:所有決策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此為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核心原則。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時,應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審酌子女之年齡、意願、父母之經濟能力、照顧意願及態度等因素。您作為主要照顧者,只要能充分證明您有能力、意願且適合繼續照顧子女,爭取到監護權之可能性應屬相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及子女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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