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樣才能爭取到小孩監護權?法院會怎麼判?

我與配偶結婚四年 因長年的付出 未得到結果 家裡開銷顧小孩的重擔在我身上 對方沒有責任心 想辦理離婚 但對於小孩的監護權分配不清楚 如何能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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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四年,婚姻期間主要由當事人負擔家庭開銷及照顧子女之責任,配偶欠缺責任心。當事人有意辦理離婚,但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存有疑慮,希望爭取子女之監護權。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法律規定

(一)協議優先原則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條文確立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決定,應優先由父母雙方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得依一方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並綜合審酌上述七項事項。

(三)社工訪視與專業調查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可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以更全面瞭解雙方之照顧能力與家庭狀況。

二、離婚事由之法律規定

(一)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若配偶長期未盡家庭責任,可能涉及惡意遺棄或其他不堪同居之情事。

(二)概括條款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配偶長期未盡家庭責任、欠缺責任心,致婚姻難以維持,應可主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裁判離婚。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此為親權之核心內容。

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應共同行使親權。若一方不能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四、法院酌定監護權之相關處分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可一併處理子女交付、會面交往、扶養費給付等事項,以確保子女權益。

五、本案情形分析

(一)有利因素

根據您提供之案情,您具有以下有利條件:

  1. 主要照顧者身分:您長年負擔照顧子女之責任,符合實務上「主要照顧者原則」,應有利於爭取監護權。

  2. 經濟能力:您實際負擔家庭開銷,顯示具有穩定之經濟能力,符合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父母之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之考量因素。

  3. 照顧意願:您實際承擔照顧責任,展現強烈之照顧意願,符合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之考量因素。

  4. 配偶未盡責任:配偶欠缺責任心、未善盡親職責任,可能不利其爭取監護權。

(二)需補充之事實

為更完整評估您爭取監護權之可能性,建議補充以下資訊: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若子女已有表達能力)
  3. 您與子女之感情狀況及互動情形
  4. 配偶未盡責任之具體事實(如長期未照顧子女、未支付家庭開銷等)
  5. 您的家庭支援系統(如您的家人是否願意協助照顧)
  6. 雙方之居住環境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有利證據

為爭取子女監護權,建議您積極蒐集以下證據:

(一)主要照顧者證明

  • 子女就學、就醫紀錄(聯絡簿、家長簽名、陪同就醫紀錄)
  • 參與學校活動之照片、簽到紀錄
  • 日常照顧之照片、影片
  • 購買子女用品之發票、收據

(二)經濟能力證明

  • 薪資證明、扣繳憑單
  • 銀行存摺往來明細
  • 支付家庭開銷之證明(水電費、房租、學費等繳費紀錄)

(三)配偶未盡責任之證據

  • 長期未照顧子女之事實(證人證詞、通訊紀錄)
  • 未支付家庭開銷之證明
  • 不當行為之證據(如有家暴、酗酒、賭博等情形)

(四)親子關係證明

  • 與子女互動之照片、影片
  • 子女之意願(如子女已有表達能力)

(五)家庭支援系統

  • 您的家人願意協助照顧之意願書
  • 居住環境之照片(適合子女成長)

二、離婚程序選擇

(一)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1. 優點:程序簡便、快速,雙方可自行協議監護權
  2. 建議
  • 先嘗試與配偶協商,爭取其同意由您單獨行使監護權
  • 協議內容應包括:監護權歸屬、會面交往方式、扶養費負擔
  • 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1. 注意: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若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仍可依職權改定

(二)裁判離婚

若無法協議,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 離婚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您可主張:
  • 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有相關情形)
  • 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若配偶長期未盡家庭責任)
  • 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如配偶長期未盡家庭責任、欠缺責任心)
  1. 同時聲請酌定監護權: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歸您行使

三、訴訟策略

(一)強調主要照顧者身分

  • 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您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 說明您對子女日常生活之瞭解程度
  • 展現您與子女之親密關係

(二)展現經濟能力

  • 證明您有穩定收入及經濟能力
  • 說明您能提供子女良好之生活環境
  • 提出支付家庭開銷之具體證明

(三)證明配偶不適任

  • 提出配偶未盡照顧責任之具體事實
  • 避免情緒化指控,應以客觀事證為主
  • 說明配偶欠缺責任心之具體表現

(四)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 表明願意讓配偶探視子女
  • 不阻撓配偶與子女之親子關係
  • 此舉可提升法院對您之評價,符合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之考量

(五)考量子女意願

  • 若子女已有表達能力(通常7歲以上),其意願應是重要參考
  • 但不應對子女施加壓力或灌輸負面想法
  • 應尊重子女之真實意願

四、準備社工訪視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通常會委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訪視重點包括:

  • 雙方之居住環境
  • 照顧子女之能力與意願
  • 子女之意見
  • 家庭支援系統

準備建議

  • 保持居家環境整潔
  • 準備子女之房間、學習空間
  • 誠實回答社工提問
  • 展現照顧子女之具體規劃

五、暫時處分之聲請

若擔心配偶在訴訟期間將子女帶走或有不利子女之行為,可向法院聲請:

  1. 暫時處分:請求法院暫時將子女交由您照顧
  2. 定暫時狀態處分:維持子女目前之生活狀態

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可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等處分。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避免私自帶走子女

  • 在監護權確定前,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雙方均有親權
  • 私自帶走子女雖不構成略誘罪,但可能影響法院對您之評價
  • 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處理

(二)保持理性溝通

  • 避免在子女面前爭吵或批評配偶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保留雙方溝通之紀錄(如LINE對話)

(三)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家事律師協助處理
  • 必要時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可向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資源

(四)扶養費問題

  • 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可命給付扶養費
  • 即使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應負擔扶養費
  • 扶養費數額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
  • 通常以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需要為準

肆、結論

關於您爭取子女監護權一事,考量您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且長期負擔家庭經濟及照顧責任,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您應具有相當之優勢。建議您:

(一)優先嘗試協議:與配偶溝通協議離婚及監護權事宜,若能達成協議,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二)積極蒐集證據:證明您為主要照顧者及具備照顧能力,包括就學就醫紀錄、經濟能力證明、親子互動證明等。

(三)展現友善態度:表明願意讓配偶探視,以符合「友善父母原則」,此舉可能有利於法院對您之評價。

(四)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及監護權訴訟,以維護您及子女之權益。

(五)以子女利益為優先:所有決策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此為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核心原則。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時,應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審酌子女之年齡、意願、父母之經濟能力、照顧意願及態度等因素。您作為主要照顧者,只要能充分證明您有能力、意願且適合繼續照顧子女,爭取到監護權之可能性應屬相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及子女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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