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法律協助以了解離婚程序及權益保障方式。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若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應屬最適合之離婚方式。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協議離婚之程序要件包括:
(1)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
(2)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本方式之優點為程序簡便快速,若證件齊全僅需數十分鐘即可完成。惟應注意事前需詳細約定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避免日後爭議。
若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或擔心對方事後反悔,可能適合選擇調解離婚。此方式有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筆錄具法律效力,較有保障。程序上需向法院聲請調解,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後,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具判決同等效力),並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若一方欲離婚但他方不同意,可能需要提起裁判離婚。此方式需符合法定離婚事由,程序上需先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通常需時1年至1年半。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採「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並約定主要照顧者、探視權行使方式及扶養費負擔。
若無法達成共識,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進行裁判。法院會指派社工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審酌因素可能包括:
(1)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3)父母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8)其他一切情狀
首先需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適用何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若結婚時未特別約定財產制,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若有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需經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登記。
若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應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計算方式為: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計算各自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多者與較少者之差額除以2,即為應分配金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特別注意事項:
(1)婚前財產不列入計算
(2)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3)需保留各項財產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或5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若有一方於離婚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可能需要追加計算,以保障他方權益。
若採裁判離婚方式,請求贍養費可能需同時符合三要件:
(1)請求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被請求方有給付能力
惟若採協議離婚時,雙方可自行約定贍養費,不受上述限制。
考量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建議:
(1)優先考慮協議離婚:若雙方仍可溝通,建議先嘗試協商,可節省時間與費用
(2)次選調解離婚:若擔心對方反悔或需要公正第三方協助,可選擇調解
(3)最後手段訴訟離婚:若對方完全不配合,再考慮提起訴訟
建議蒐集以下資料:
財產證明文件:
子女相關資料:
建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考量子女年齡、就學狀況、與父母親密度。即使未取得監護權,仍可爭取合理探視權、參與重大事項決定權及定期會面交往。
建議先釐清適用何種財產制,盤點雙方婚後財產與負債,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金額,考量實際貢獻度(如家事勞動),協商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
建議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消費支出,考量子女實際需求(學費、才藝、醫療等)及雙方經濟能力,約定調整機制。
考量離婚涉及身分關係、財產權益及子女福祉,建議諮詢離婚律師,特別是在以下情況:
(1)對法律程序不熟悉
(2)財產複雜需要專業計算
(3)對方態度強硬或不配合
(4)涉及監護權爭議
必要時亦可尋求會計師協助財產清點與計算、心理諮商師協助處理情緒與親子關係、社工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若選擇協議離婚,協議書應包含:
(1)基本資料: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2)離婚意願聲明:明確表示同意離婚
(3)監護權約定:由何方單獨或共同行使、探視權時間方式、重大事項決定方式
(4)扶養費約定:金額、給付方式(按月或一次給付)、給付期限、調整機制
(5)財產分配:不動產歸屬、動產分配、存款分配、債務負擔
(6)贍養費(如有需要)
(7)其他約定事項
(8)證人簽名:需2位以上證人簽名
協議書內容務必詳盡明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撰寫。
離婚後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能可申請相關補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等。
建議定期檢視協議執行情形,監督對方是否依約給付扶養費、探視權是否順利行使,必要時可聲請強制執行或變更協議。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涉及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事宜,建議:
(1)優先嘗試協議:在雙方仍可溝通的情況下,協議離婚應屬最為快速經濟之方式
(2)詳細約定權益:無論採何種方式,務必將監護權、財產、扶養費等事項約定清楚
(3)尋求專業協助:建議諮詢離婚律師,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4)保存相關證據:蒐集財產證明、照顧子女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5)以子女利益為優先:在爭取權益的同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儘速預約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利後續程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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