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對方沒結婚.有小孩. 對方叫我把小孩給他 小孩現在5歲了.跑來要跟我要贍養費.不然就告我 我跟他在一起六年.被他長期精神折磨.傉罵?小孩監護權如何歸回
當事人與對方未婚但育有一名5歲子女,雙方交往六年期間,當事人疑似遭受對方長期精神暴力及言語暴力。現對方要求當事人交出子女,並主張贍養費,否則將提告。當事人希望了解子女監護權歸屬及相關法律權益。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本條所稱贍養費,係指夫妻離婚後,無過失之一方若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本案雙方未曾結婚,不存在離婚事實,因此對方主張贍養費應無法律依據。對方以「贍養費」為由威脅提告,於法無據,當事人無須擔心此部分之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本案子女與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依法視為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雖本條文係針對離婚情形,但依前述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應準用本條規定。
本案應先確認以下事實:
(1)子女目前由誰實際照顧?
(2)是否曾辦理監護權登記?
(3)對方是否已認領該子女?
若雙方未曾協議或向法院聲請,且子女一直由當事人照顧,實務上可能傾向維持現狀。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
考量以下情形,當事人在爭取監護權時應具有相當優勢:
(1)子女自出生即由當事人照顧,已建立穩定依附關係
(2)對方長期未實際照顧子女
(3)對方有精神暴力及言語暴力行為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本案中,當事人應著重於以下有利因素:
(1)子女年齡5歲,已可表達意願,法院可能會參考子女意見
(2)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與子女感情狀況良好
(3)對方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消極
(4)對方有精神暴力行為,品行方面可能不利
雖本案雙方未婚,但若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情形,仍可能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精神暴力可能包括騷擾、謾罵、恐嚇威脅、言語暴力、監控行為、不實指控、長期精神折磨等行為。
當事人可採取之保護措施包括:
(1)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
(2)保全證據(錄音、錄影、對話紀錄、證人等)
(3)必要時聲請保護令
建議當事人立即開始蒐集以下證據:
(1)對方精神暴力、言語暴力之證據(對話紀錄、錄音、證人證詞)
(2)實際照顧子女之證明(學費收據、醫療紀錄、日常開銷單據)
(3)與子女互動之照片、影片
若對方有暴力傾向或威脅行為,建議立即撥打113或110。必要時可聲請保護令。
在監護權未經法院裁定前,建議不要貿然將子女交給對方。若對方強行帶走子女,可報警處理。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理由如下:
(1)避免對方搶先提告,掌握訴訟主動權
(2)由法院正式確認監護權歸屬
(3)可同時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應備文件包括:
管轄法院為子女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家事法院。
若對方持續騷擾、威脅或有暴力行為,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保護令可禁止對方接近、騷擾當事人及子女。
(1)主要照顧者事實:強調子女自出生即由當事人照顧,提供照顧子女之具體事證(接送上下學、陪伴就醫、參加親子活動等)
(2)穩定生活環境:說明可提供子女穩定居所,有其他家人協助照顧(如祖父母),經濟能力足以扶養子女
(3)對方不適任之證據:長期精神暴力、言語暴力行為,未實際照顧子女,缺乏照顧子女之意願(六年來未積極參與),以子女為籌碼威脅當事人
(4)子女意願(5歲已可表達):法院可能會參考子女意見,子女與當事人之依附關係較深
雖對方無權請求「贍養費」,但對方可能有權請求當事人分擔子女扶養費(若監護權歸當事人)。反之,若監護權歸當事人,當事人亦可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扶養費計算應依雙方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消費支出。
(1)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家事案件涉及子女權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2)主動出擊:建議不要等對方提告,應主動向法院聲請監護權酌定
(3)持續蒐證:對方任何不當言行均應保留證據
關於對方請求「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贍養費僅適用於離婚情形,本案雙方未婚,對方主張應無法律依據。
關於監護權,依民法第1069條之1、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考量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與子女已建立穩定依附關係,且對方有精神暴力行為,當事人在爭取監護權時應具有相當優勢。
關於對方之精神暴力行為,可作為不適任監護人之證據,建議保全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主動向法院聲請監護權酌定,避免被動應訴。
第一優先:確保人身安全,必要時聲請保護令
第二優先:立即開始蒐集、保全相關證據
第三優先: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個案勝算
第四優先:向法院提出監護權酌定聲請
(1)建議在法院裁定前,維持現狀,切勿私下協議交付子女
(2)對方之威脅可能為施壓手段,建議保持冷靜,依法處理
(3)所有決定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4)家事案件專業性高,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審理結果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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