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中全職帶孩子沒收入,離婚時能爭取監護權嗎?

我和配偶結婚一年多都處於分居,孩子一直跟著我生活,發現疑似對方出軌因感情無法修復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我想確保孩子的生活穩定,但我全職帶娃沒有收入請問能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與配偶結婚一年多,目前處於分居狀態,未成年子女一直由委任人照顧。委任人發現配偶疑似有外遇行為,雙方感情已無法修復,委任人有意辦理離婚。惟委任人目前為全職照顧子女,無固定收入來源,擔心經濟條件不佳影響監護權之爭取。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歸屬之判斷標準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一)主要照顧者原則

本案中,子女自出生以來一直由委任人照顧,委任人為主要照顧者,此點對爭取監護權應屬有利。法院可能重視子女與主要照顧者之間已建立的依附關係。

(二)照護之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

子女長期與委任人共同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模式。為避免改變現狀對子女造成適應困難,法院可能傾向維持現有照顧安排。

(三)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若委任人為母親且子女年齡尚幼,基於幼兒對母親的依賴性較高,此原則對委任人應屬有利。

(四)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法院會比較雙方的:

  • 照顧能力與意願
  • 品行與生活狀況
  • 對子女的關愛程度
  • 提供穩定成長環境的能力

(五)友善父母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委任人若能展現願意配合他方探視、不阻撓親子關係的態度,應有助於爭取監護權。

二、法院酌定監護權之考量因素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一)經濟能力非唯一考量因素

依上開規定,經濟能力僅為法院審酌的眾多因素之一,並非唯一或決定性因素。法院會綜合評估:

  • 父母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
  • 子女的人格發展需要

照顧品質、親子關係、教養態度等因素,往往比單純的經濟條件更為重要。

(二)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

即使委任人取得監護權,他方仍須負擔扶養費,共同分擔子女的養育費用。因此委任人無收入並不代表無法提供子女適當生活條件。

(三)社工訪視報告之參考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法院會依社工訪視報告,綜合評估雙方的照顧能力與環境。

三、配偶外遇對監護權之影響

配偶疑似外遇行為,雖可作為離婚事由,但對監護權判定的直接影響有限。法院主要關注的是:

  • 該行為是否影響其照顧子女的能力
  • 是否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
  • 是否影響其品格操守

建議委任人應著重於證明自己的照顧能力與親子關係,而非僅以他方外遇作為爭取監護權的主要理由。

四、分居期間的照顧事實

委任人與配偶分居期間,子女一直由委任人照顧,此為極為有利的事實。建議保留相關證據:

  • 日常照顧的照片、影片
  • 就醫、就學紀錄
  • 親友證詞
  • 生活開銷紀錄

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委任人作為主要照顧者,已實際履行保護教養義務,此點應對爭取監護權有利。

六、家庭暴力之特殊考量

若本案涉及家庭暴力情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若有家庭暴力情事,應特別注意此項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離婚前)

(一)蒐集有利證據

  1. 主要照顧者證明
  • 整理子女日常作息表
  • 保存照顧子女的照片、影片
  • 收集就醫、預防接種、就學等紀錄
  • 請親友出具證明或願意作證
  1. 經濟規劃證明
  • 列出目前子女生活開銷明細
  • 說明如何運用他方應給付的扶養費
  • 若有其他經濟支援(如娘家協助),可一併說明
  • 展現未來工作規劃(如子女上學後重返職場)
  1. 配偶外遇證據(若有)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照片、影片
  • 證人證詞
  • 徵信社調查報告

(二)維持現狀

  • 繼續妥善照顧子女,維持穩定生活
  • 記錄每日照顧情形
  • 避免與配偶發生激烈衝突
  • 不要阻止配偶探視子女(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三)尋求專業協助

  • 諮詢律師擬定完整策略
  • 必要時尋求社工、心理諮商協助
  • 了解可申請的社會福利資源

二、離婚協議建議

(一)優先爭取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可由雙方自行約定監護權歸屬,建議協議內容包括:

  1. 監護權歸屬:爭取由委任人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監護(委任人為主要照顧者)

  2. 扶養費約定

  • 明確約定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
  • 建議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 可約定隨子女年齡增長或物價指數調整
  1. 探視權約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明確約定探視時間、方式、地點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有助於爭取監護權
  1. 其他配套措施
  • 子女教育、醫療重大事項之決定方式
  • 緊急聯絡機制

(二)協議不成時的訴訟準備

若無法達成協議,需進入訴訟程序:

  1. 調解前置
  • 離婚訴訟前須先經調解
  • 調解時仍可爭取有利條件
  1. 訴訟策略
  • 強調主要照顧者地位
  • 說明照顧品質與親子關係
  • 提出經濟規劃與支援系統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 必要時聲請社工訪視

三、長期規劃

(一)經濟能力提升

  • 規劃子女就學後重返職場
  • 尋求職業訓練機會
  • 申請相關社會福利補助

(二)支援系統建立

  • 尋求原生家庭協助
  • 建立托育、課後照顧資源
  • 參加單親家庭支持團體

(三)監護權變更預防

取得監護權後,應持續:

  • 妥善照顧子女
  • 維持子女與他方的良好關係
  • 保持經濟穩定
  • 避免他方日後聲請改定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四、特別提醒

(一)切勿擅自帶走子女出國或使他方完全無法聯繫

雖然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均有親權,但若以不正當手段使子女與他方完全脫離,可能構成刑法略誘罪。

(二)保持理性溝通

  • 避免在子女面前批評他方
  • 不要將子女當作報復工具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三)及時尋求法律協助

建議盡早委任律師,以便:

  • 完整規劃訴訟策略
  • 適時提出有利主張
  • 避免程序上的疏失

肆、結論

綜上所述,委任人爭取監護權具有相當優勢:

有利因素:

  • 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
  • 子女長期與委任人共同生活
  • 已建立穩定的親子關係與生活模式
  • 配偶疑似外遇,可能影響其品格評價

需要加強之處:

  • 經濟規劃的完整說明
  • 證據資料的系統整理
  • 友善父母態度的展現

委任人無固定收入並非致命傷,因為:

  • 他方仍須負擔扶養費
  • 法院重視照顧品質更甚於經濟條件
  • 可說明未來經濟規劃與支援系統

考量委任人為子女主要照顧者,且子女長期與委任人共同生活,已建立穩定親子關係,建議委任人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優先爭取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再進入訴訟程序。過程中應展現理性、成熟的態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如此爭取監護權的成功機率應屬相當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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