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5年老公突然要求分家產和醫療費,我該怎麼辦?能放棄扶養嗎?

本人育有4個兒女最大35歲最小27歲,與老公分離25年未聯絡各過各的未離婚,老公吸毒賭博打零工已經無業20年還欠債一分錢都沒拿回家,自己帶大4個兒女,還用退休金買了房子,現在老公癌症住院跑來要錢分家產,請問如果辦理離婚財產會被分去嗎,小孩還要負擔爸爸的醫療費及債務嗎?能辦理放棄扶養嗎?請問該怎麼處理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分居25年,期間未聯絡且各自生活,但未辦理離婚登記。配偶長期吸毒、賭博、打零工,近20年無業且欠債,從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當事人獨力撫養4名子女(現年27-35歲),並以退休金購置房產。現配偶罹患癌症住院,要求金錢並主張分配家產。當事人詢問:

  1. 辦理離婚是否會被分配財產?
  2. 子女是否需負擔父親醫療費及債務?
  3. 能否辦理放棄扶養?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與財產分配問題

(一)離婚事由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事人具有下列離婚事由:

  1. 第1項第2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配偶長期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致當事人獨力撫養4名子女,可能構成經濟上虐待
  1. 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配偶25年未聯絡、未提供任何經濟支援,應符合惡意遺棄要件
  1. 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 分居25年,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應屬重大事由

(二)夫妻財產制之適用

由於當事人未提及婚前有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離婚時原則上應就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但有以下重要例外:

  1.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2.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本案適用分析:

  • 配偶25年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
  • 未參與子女撫養
  • 長期吸毒、賭博、無業
  • 對婚姻生活完全無貢獻

結論:當事人可主張配偶對婚姻生活無貢獻,請求法院免除或大幅減少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額。

  1. 退休金購置房產之保護:
  • 若能證明房產係以婚前財產(退休金累積部分)或因繼承、贈與所得購買,該部分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
  • 即使列入婚後財產,仍可主張配偶無貢獻而請求調整

二、子女扶養義務問題

(一)醫療費用負擔

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及第1117條規定:

  1. 民法第1114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2.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3.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時,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時,應依順序定之

本案分析:

  • 子女對父親原則上負有扶養義務
  • 但父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重要)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民國109年1月15日施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適用:

  • 父親25年來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長期吸毒、賭博、不工作,未提供任何經濟支援
  • 子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實務操作:

  1. 子女可個別或共同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
  2. 舉證父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
  3.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父親過往行為等因素判斷

(三)債務問題

子女不需負擔父親債務,理由如下:

  1. 債務具有相對性,僅債務人本人負清償責任
  2. 除非子女有為父親之債務提供保證或擔保,否則不需負責
  3. 即使將來父親過世,子女仍可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避免承擔債務

三、建議處理策略

(一)短期因應措施

  1. 暫不給付金錢:
  • 配偶目前僅是「要求」,尚未提起訴訟
  • 在法院判決前,無給付義務
  1. 蒐集證據:
  • 25年分居事實(如戶籍謄本、證人證詞)
  • 獨力撫養子女之證明(如匯款紀錄、子女證詞)
  • 配偶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之證明
  • 配偶吸毒、賭博、欠債之相關證據
  1. 財產保全:
  • 確認房產登記名義
  • 整理財產清冊,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二)離婚訴訟策略

建議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理由如下:

  1. 掌握主動權:避免配偶先提起訴訟

  2. 主張調整剩餘財產分配:

  •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請求法院免除或大幅減少配偶分配額
  • 強調配偶對婚姻生活完全無貢獻
  1. 訴訟請求:
  • 請求離婚
  • 請求免除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或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額為零或極低金額

(三)子女扶養義務處理

建議4名子女共同或個別提起訴訟:

  1. 訴訟標的: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2. 管轄法院:父親住所地或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院

  3. 舉證重點:

  • 父親25年未盡扶養義務
  • 父親長期吸毒、賭博、無業
  • 子女現有經濟狀況
  1. 預期結果:法院很可能准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1個月內)

  1. 諮詢專業律師:
  • 尋求家事法專業律師協助
  • 進行完整案情分析
  • 擬定訴訟策略
  1. 蒐集並整理證據:
  • 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
  • 25年分居之證明文件
  • 獨力撫養子女之證據(匯款紀錄、收據、子女證詞)
  • 配偶吸毒、賭博、欠債之相關證據
  • 退休金明細及房產購置資料
  • 配偶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之證明
  1. 財產清查與保全:
  • 製作完整財產清冊
  • 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 確認房產登記狀況
  • 保留退休金給付紀錄

二、訴訟程序(2-3個月內啟動)

(一)離婚訴訟

建議由當事人主動提起:

  1. 管轄法院:夫妻之住所地、居所地或配偶住所地之家事法院

  2. 訴訟聲明:

  • 請求判決兩造離婚
  • 請求免除被告(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 訴訟理由:
  • 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
  • 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
  • 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配偶無貢獻,請求免除分配)
  1. 舉證重點:
  • 分居25年之事實
  • 配偶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
  • 獨力撫養子女
  • 配偶吸毒、賭博、無業之事實

(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

建議4名子女共同或個別提起:

  1. 管轄法院:父親住所地或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院

  2. 訴訟聲明:

  • 請求減輕或免除原告(子女)對被告(父親)之扶養義務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 訴訟理由:
  • 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
  • 父親25年未盡扶養義務
  • 父親長期吸毒、賭博、無業
  1. 舉證重點:
  • 父親長期未提供扶養費用
  • 母親獨力撫養之證明
  • 父親不良行為之證據
  • 子女現有經濟狀況

三、訴訟外協商(視情況評估)

若配偶願意協商,可考慮:

  1. 協議離婚:
  • 約定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 或約定極低金額之分配
  • 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完成戶政登記
  1. 扶養協議:
  • 約定子女不負擔或僅負擔極低額度之扶養費用
  • 但此協議效力較弱,建議仍循司法途徑處理

四、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訴訟風險

  1. 剩餘財產分配:
  • 雖可主張免除,但仍有法院酌定部分金額之可能
  • 建議充分舉證配偶無貢獻之事實
  1. 訴訟時程:
  • 離婚訴訟約需6個月至1年
  • 扶養義務訴訟約需4個月至8個月
  1. 訴訟費用:
  • 離婚訴訟裁判費約3,000元
  • 扶養義務訴訟裁判費約1,000元
  • 律師費用另計

(二)配偶可能之反制

  1. 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 配偶可能主張平均分配
  • 應充分準備證據反駁
  1. 要求子女扶養:
  • 配偶可能向子女請求扶養費
  • 子女應及早提起減免扶養義務之訴
  1. 債權人追索:
  • 配偶之債權人可能向配偶追討
  • 但不影響當事人及子女(除非有保證)

五、預期結果

基於本案事實,預期結果如下:

  1. 離婚訴訟:
  • 離婚請求應可獲准(事由明確)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免除或大幅減少之機率高
  1. 扶養義務訴訟:
  •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機率極高
  • 法院應會考量父親長期未盡義務之事實
  1. 整體評估:
  • 當事人財產受保障之可能性高
  • 子女免除扶養義務之可能性高
  • 建議積極主動處理,不宜被動等待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長期獨力撫養子女,配偶25年來未盡任何家庭責任,現因罹病而要求金錢及財產分配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離婚部分:考量當事人具有明確離婚事由,且可主張配偶對婚姻無貢獻,請求法院免除或大幅減少其剩餘財產分配額,財產受保障之可能性高。

  2. 扶養義務部分:考量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獲准機率極高。

  3. 債務部分:子女無需負擔父親債務,除非有提供保證。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及減免扶養義務訴訟,以充分保障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法院判斷為準。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完整之法律評估與訴訟規劃。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