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育有4個兒女最大35歲最小27歲,與老公分離25年未聯絡各過各的未離婚,老公吸毒賭博打零工已經無業20年還欠債一分錢都沒拿回家,自己帶大4個兒女,還用退休金買了房子,現在老公癌症住院跑來要錢分家產,請問如果辦理離婚財產會被分去嗎,小孩還要負擔爸爸的醫療費及債務嗎?能辦理放棄扶養嗎?請問該怎麼處理呢?
當事人與配偶分居25年,期間未聯絡且各自生活,但未辦理離婚登記。配偶長期吸毒、賭博、打零工,近20年無業且欠債,從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當事人獨力撫養4名子女(現年27-35歲),並以退休金購置房產。現配偶罹患癌症住院,要求金錢並主張分配家產。當事人詢問: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事人具有下列離婚事由:
由於當事人未提及婚前有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離婚時原則上應就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但有以下重要例外: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本案適用分析:
結論:當事人可主張配偶對婚姻生活無貢獻,請求法院免除或大幅減少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額。
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及第1117條規定:
民法第1114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時,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時,應依順序定之
本案分析: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民國109年1月15日施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適用:
實務操作:
子女不需負擔父親債務,理由如下:
建議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理由如下:
掌握主動權:避免配偶先提起訴訟
主張調整剩餘財產分配:
建議4名子女共同或個別提起訴訟:
訴訟標的: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管轄法院:父親住所地或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院
舉證重點:
建議由當事人主動提起:
管轄法院:夫妻之住所地、居所地或配偶住所地之家事法院
訴訟聲明:
建議4名子女共同或個別提起:
管轄法院:父親住所地或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院
訴訟聲明:
若配偶願意協商,可考慮:
基於本案事實,預期結果如下:
關於當事人長期獨力撫養子女,配偶25年來未盡任何家庭責任,現因罹病而要求金錢及財產分配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離婚部分:考量當事人具有明確離婚事由,且可主張配偶對婚姻無貢獻,請求法院免除或大幅減少其剩餘財產分配額,財產受保障之可能性高。
扶養義務部分:考量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獲准機率極高。
債務部分:子女無需負擔父親債務,除非有提供保證。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及減免扶養義務訴訟,以充分保障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法院判斷為準。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完整之法律評估與訴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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