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對方訂立書面婚約,並完成口頭求婚程序,對方亦同意結婚。惟對方嗣後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悔婚。當事人詢問是否可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本案雙方已訂立書面婚約且完成口頭求婚並獲同意,婚約關係應已合法成立。
婚約雖為結婚預約,但一經訂立,當事人即受婚約之拘束。若違反婚約,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其中第五款明定:「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本案對方於婚約訂定後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應符合「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之要件,當事人應有權依此規定解除婚約。
民法第977條規定:
本案分析:
(1)解除事由存在:對方婚約訂定後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應屬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5款之解除事由
(2)過失歸屬:對方應有過失,當事人若無過失
(3)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若對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依民法第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規定:
本案因對方行為已構成第976條第1項第5款之解除事由,應優先適用第977條規定。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當事人可能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979條之2規定:「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當事人應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為2年,時效起算點應自婚約解除時起算。
(1)蒐集證據
(2)發函解除婚約
(1)財產上損害
(2)非財產上損害
(3)贈與物返還
(1)協商階段
(2)訴訟階段
(1)時效管理:務必於2年內行使權利,避免請求權消滅
(2)證據保全:對方與第三者之性行為證據至關重要,但蒐證過程應注意合法性
(3)金額舉證:所有支出應有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4)專業諮詢: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考量對方於婚約訂定後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應已構成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5款之解除婚約事由。當事人作為無過失之一方,依民法第977條規定,應得請求:
(1)財產上損害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另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亦應得請求返還因婚約所為之贈與物。
關於本案可能涉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並注意2年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最新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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