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了婚約對方卻劈腿悔婚,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雙方白紙黑字訂立婚約並完成口頭求婚對方也同意要結婚了、後續對方劈腿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悔婚,可以請求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對方訂立書面婚約,並完成口頭求婚程序,對方亦同意結婚。惟對方嗣後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悔婚。當事人詢問是否可請求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婚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據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本案雙方已訂立書面婚約且完成口頭求婚並獲同意,婚約關係應已合法成立。

婚約雖為結婚預約,但一經訂立,當事人即受婚約之拘束。若違反婚約,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解除婚約之事由

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其中第五款明定:「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本案對方於婚約訂定後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應符合「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之要件,當事人應有權依此規定解除婚約。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民法第977條之適用

民法第977條規定:

  • 第1項:「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 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第3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1)解除事由存在:對方婚約訂定後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應屬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5款之解除事由

(2)過失歸屬:對方應有過失,當事人若無過失

(3)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 財產上損害:因訂婚所支出之費用(如聘金、禮品、宴客費用等)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民法第977條第2項明文規定可請求)

(二)民法第978條、第979條之適用

若對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依民法第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規定:

  • 第1項:「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本案因對方行為已構成第976條第1項第5款之解除事由,應優先適用第977條規定。

(三)民法第979條之1-贈與物返還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當事人可能請求返還:

  • 訂婚時贈與之金飾、鑽戒等貴重物品
  • 其他因婚約而贈與之財物

四、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979條之2規定:「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當事人應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為2年,時效起算點應自婚約解除時起算。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1)蒐集證據

  • 保存書面婚約文件
  • 蒐集對方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如對話紀錄、照片、證人證詞等)
  • 整理因訂婚所支出之費用單據
  • 列出贈與物品清單及價值證明

(2)發函解除婚約

  • 建議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解除婚約
  • 載明解除事由(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5款)
  • 保留寄送證明

二、可能請求之賠償項目

(1)財產上損害

  • 訂婚相關費用(宴客、場地、禮品等)
  • 其他可證明之實際支出

(2)非財產上損害

  • 精神慰撫金(依個案情節、雙方身分地位等因素決定金額)

(3)贈與物返還

  • 金飾、鑽戒等貴重物品
  • 其他因婚約贈與之財物

三、訴訟策略建議

(1)協商階段

  • 先以存證信函請求賠償及返還贈與物
  • 若對方願意協商,可考慮調解程序

(2)訴訟階段

  • 若協商不成,應於2年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
  • 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與贈與物返還
  • 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四、注意事項

(1)時效管理:務必於2年內行使權利,避免請求權消滅

(2)證據保全:對方與第三者之性行為證據至關重要,但蒐證過程應注意合法性

(3)金額舉證:所有支出應有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4)專業諮詢: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肆、結論

考量對方於婚約訂定後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應已構成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5款之解除婚約事由。當事人作為無過失之一方,依民法第977條規定,應得請求:

(1)財產上損害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另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亦應得請求返還因婚約所為之贈與物。

關於本案可能涉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並注意2年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最新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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