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對方已經離婚,但是協議書內容寫扶養費要一萬五,可是當初對方說只要付七千元,已經有七千元的匯款紀錄,但是現在對方要求付一萬五,但是協議書內容沒有公證,請問現在有什麼補救方式
當事人與前配偶已完成離婚程序,雙方簽署之離婚協議書載明扶養費為新台幣15,000元。然而,實際履行時前配偶曾口頭同意僅需支付7,000元,當事人亦依此金額匯款並留有紀錄。現前配偶要求依協議書約定支付15,000元,惟該協議書未經公證。當事人尋求法律補救方式。
離婚協議書即使未經公證,只要雙方簽署且內容明確,仍具有私法契約之效力,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公證之主要功能在於取得執行名義,便於日後強制執行,未公證不影響協議書本身之效力,僅影響執行程序之便利性。本案協議書所載扶養費15,000元為雙方合意之內容,原則上應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契約之變更需雙方合意,無論明示或默示均可成立。本案存在口頭約定變更扶養費為7,000元之情形,且當事人已依口頭約定履行並有匯款紀錄可證。然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主張契約變更者需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現有7,000元之匯款紀錄作為證據。然而,單純匯款紀錄可能不足以充分證明雙方合意變更協議內容,前配偶可能主張該等給付僅係部分給付,並非變更協議。若當事人能證明長期依7,000元履行,且對方持續收受而未表示異議,可能構成默示同意或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惟仍需視實際履行期間、對方態度等具體情況判斷。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能否證明雙方確有合意變更扶養費金額。有利論點為:若當事人長期依7,000元履行,對方持續收受,可能構成默示同意。不利論點為:對方可主張僅係部分給付,書面協議明確記載15,000元,應以書面為準。
若前配偶長期接受7,000元而未異議,嗣後要求給付15,000元,可能涉及權利失效原則或違反誠信原則。然此項主張需視實際履行期間長短、對方是否曾表示異議、雙方互動情形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不宜遽下定論。
本案可能結果包括:法院認定協議已變更而維持7,000元(最佳情況)、法院酌定折衷金額(中間情況)、或法院認定應依原協議給付15,000元(最不利情況)。實際結果仍需視證據強度及法院審酌而定。
建議蒐集能證明雙方合意變更之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往來通訊內容、證人證詞、對方收受款項後之反應、是否曾要求補足差額等事實。
建議委由律師發函予對方,說明雙方曾口頭合意變更扶養費為7,000元、已依約履行多次且對方均收受無異議,請求確認現行扶養費金額或重新協商。透過正式函文可能促使對方回應,其回應內容可作為後續證據。
建議與對方協商重新簽訂扶養費協議,明確約定為7,000元或雙方可接受之金額。此次協議應辦理公證,避免日後爭議。可考慮提供其他條件交換(如一次性給付部分金額)以促成協議。
若協商困難,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共識。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且調解費用較低,程序較訴訟簡便。
若協商及調解均不成立,可能面臨訴訟。建議準備以下抗辯理由及證據:
扶養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但定期給付之扶養費,自各期到期時起算。建議注意相關時效規定。
若對方持協議書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即使未公證仍可能取得執行名義。建議及早因應,避免被動。
法院審理扶養費事件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建議準備子女實際需求之相關資料,以利法院審酌。
考量本案涉及離婚協議書之履行爭議,關鍵在於能否證明雙方確有合意變更扶養費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相關證據,包括匯款紀錄、通訊內容、證人證詞等,以證明雙方確有變更協議之合意。
建議處理順序為:先蒐集證據並嘗試協商,若協商不成再循調解途徑,最後才考慮訴訟。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應注意,任何協議變更均應以書面為之並妥善保存,避免日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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