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同意暫時搬離還有密切聯繫,法律上算分居嗎?能否改門鎖?

因家庭因素,在10/20經配偶同意,我先"暫時"搬離與他共同的住屋處,從10/20暫時搬離共同住屋處這中間我們也有每天密切聯繫以及一同出遊,配偶反過來指控因"分居"所以他更換門鎖的權利 我想請問: 因家庭因素且配偶同意下"暫時"搬離共同住屋處,以及搬離後我們還有密切聯繫,這樣在法律上算分居嗎? 補充: 我的戶籍還在與配偶共同居住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家庭因素,於10月20日經配偶同意後「暫時」搬離共同住所。搬離期間雙方仍保持每日密切聯繫並一同出遊。配偶現主張因「分居」而有權更換門鎖,拒絕當事人返回住所。當事人戶籍仍設於該共同住所,並質疑此情況是否構成法律上之分居。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上「分居」之認定

(一)分居之構成要件

法律上認定分居,應同時具備客觀與主觀兩項要件:

  1. 客觀要件:夫妻不在同一處所共同生活
  2. 主觀要件:須有廢止夫妻共同生活之意思

根據實務見解,單純的空間分離,若無廢止婚姻共同生活之意思,不構成法律上的分居。

(二)本案情況之法律評析

本案應不構成法律上分居,理由如下:

  1. 暫時性質明確
  • 雙方明確約定為「暫時」搬離
  • 係因家庭因素之權宜措施,非永久性分開
  • 此種暫時性安排,難認有廢止婚姻共同生活之意思
  1. 欠缺分居之主觀意思
  • 搬離經配偶同意,非單方決定
  • 雙方每日密切聯繫
  • 期間仍共同出遊,維持夫妻互動
  • 顯無廢止婚姻共同生活之意思
  1. 戶籍未遷移
  • 當事人戶籍仍設於共同住所
  • 顯示當事人仍以該處為住所地
  • 此為判斷有無分居意思之重要參考

二、配偶更換門鎖之法律問題

(一)民事責任

  1. 侵害居住權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該住所應為夫妻共同住所,當事人對該住所有合法居住權。配偶單方更換門鎖,剝奪當事人居住權利,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1. 違反夫妻同居義務

配偶以更換門鎖方式阻止當事人返家,可能違反民法第1001條所定之同居義務。當事人得依法請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

(二)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條雖規範「侵入」行為,但配偶若以更換門鎖方式阻止合法居住權人返家,可能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相關刑事責任。惟實務上對於配偶間之此類爭議,多建議優先循民事途徑處理。

三、住所使用權之法律基礎

無論住所所有權歸屬為何,基於婚姻關係及同居義務,配偶一方不得單方剝奪他方之居住權。當事人對共同住所之居住權,係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不因暫時搬離而喪失。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建議優先辦理)

(一)通訊紀錄保存

  1. 保存搬離前後與配偶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話紀錄等)
  2. 證明雙方約定為「暫時」搬離之性質
  3. 證明搬離後仍保持密切聯繫之事實

(二)共同活動證據

  1. 保存共同出遊之照片、影片
  2. 餐廳消費紀錄、旅遊住宿紀錄等
  3. 證明婚姻關係仍在維繫中

(三)戶籍資料

申請戶籍謄本,證明戶籍地仍在該住所。

二、溝通協商(建議第一階段處理方式)

(一)書面表達返家意願

建議先以書面(如LINE、email)向配偶表達:

  1. 當初搬離為暫時性質
  2. 要求恢復居住權利
  3. 保留此溝通紀錄作為證據

(二)第三方協調

可邀請雙方親友或第三方見證協調,尋求和平解決方案。

三、法律途徑(協商無效時之選項)

(一)民事救濟

  1. 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2款及第98條規定,夫妻同居事件屬戊類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請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並請求法院判命配偶不得阻止返家。

  1.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在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中,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確認居住權並請求配偶不得妨礙返家居住。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配偶行為造成精神痛苦或其他損害,可考慮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二)報警協助

若配偶拒絕開門,可報警請求協助。警方可協助確認居住權並要求開門,惟實務上警方多建議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1至3天):

  • 立即整理並備份所有相關證據
  • 以書面向配偶表達返家意願並保留紀錄
  • 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法律策略

第二階段(3至7天):

  • 若配偶仍拒絕,可發送正式存證信函
  • 明確要求恢復居住權,並告知可能採取之法律行動

第三階段(7天後):

  • 若協商無效,考量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聲請
  • 必要時可報警處理,建立正式紀錄

五、長期規劃考量

(一)婚姻關係評估

建議評估婚姻是否有繼續維持之可能。若配偶持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規定之精神(該法雖適用於同性伴侶關係,但其第1項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及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關係」之規定,可類推適用於一般婚姻關係之法律原則),可能構成相關事由。

(二)財產保全

  1. 建議清查夫妻共同財產
  2. 必要時聲請財產保全措施
  3. 避免配偶單方處分共同財產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暫時」搬離共同住所是否構成法律上分居一節,考量本案具備下列事實:

(1)搬離為暫時性質,經雙方同意 (2)搬離後仍保持密切聯繫與互動 (3)欠缺廢止婚姻共同生活之主觀意思 (4)戶籍仍設於共同住所

本案情況應不構成法律上之分居。

關於配偶以「分居」為由更換門鎖一節,考量配偶此舉可能侵害當事人之居住權,並可能違反民法第1001條所定之同居義務,建議當事人:

  1. 優先保全證據,證明暫時搬離之性質與雙方關係維繫情況
  2. 先行協商,給予配偶合理溝通機會
  3. 必要時循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居住權益
  4. 評估婚姻關係,若配偶持續惡意阻止返家,可能構成相關法律事由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策略應視完整案情及證據資料,並經律師詳細評估後決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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