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因素,在10/20經配偶同意,我先"暫時"搬離與他共同的住屋處,從10/20暫時搬離共同住屋處這中間我們也有每天密切聯繫以及一同出遊,配偶反過來指控因"分居"所以他更換門鎖的權利 我想請問: 因家庭因素且配偶同意下"暫時"搬離共同住屋處,以及搬離後我們還有密切聯繫,這樣在法律上算分居嗎? 補充: 我的戶籍還在與配偶共同居住地
當事人因家庭因素,於10月20日經配偶同意後「暫時」搬離共同住所。搬離期間雙方仍保持每日密切聯繫並一同出遊。配偶現主張因「分居」而有權更換門鎖,拒絕當事人返回住所。當事人戶籍仍設於該共同住所,並質疑此情況是否構成法律上之分居。
(一)分居之構成要件
法律上認定分居,應同時具備客觀與主觀兩項要件:
根據實務見解,單純的空間分離,若無廢止婚姻共同生活之意思,不構成法律上的分居。
(二)本案情況之法律評析
本案應不構成法律上分居,理由如下: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該住所應為夫妻共同住所,當事人對該住所有合法居住權。配偶單方更換門鎖,剝奪當事人居住權利,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配偶以更換門鎖方式阻止當事人返家,可能違反民法第1001條所定之同居義務。當事人得依法請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
(二)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條雖規範「侵入」行為,但配偶若以更換門鎖方式阻止合法居住權人返家,可能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相關刑事責任。惟實務上對於配偶間之此類爭議,多建議優先循民事途徑處理。
無論住所所有權歸屬為何,基於婚姻關係及同居義務,配偶一方不得單方剝奪他方之居住權。當事人對共同住所之居住權,係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不因暫時搬離而喪失。
(一)通訊紀錄保存
(二)共同活動證據
(三)戶籍資料
申請戶籍謄本,證明戶籍地仍在該住所。
(一)書面表達返家意願
建議先以書面(如LINE、email)向配偶表達:
(二)第三方協調
可邀請雙方親友或第三方見證協調,尋求和平解決方案。
(一)民事救濟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2款及第98條規定,夫妻同居事件屬戊類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請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並請求法院判命配偶不得阻止返家。
在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中,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確認居住權並請求配偶不得妨礙返家居住。
若配偶行為造成精神痛苦或其他損害,可考慮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二)報警協助
若配偶拒絕開門,可報警請求協助。警方可協助確認居住權並要求開門,惟實務上警方多建議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
第一階段(1至3天):
第二階段(3至7天):
第三階段(7天後):
(一)婚姻關係評估
建議評估婚姻是否有繼續維持之可能。若配偶持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規定之精神(該法雖適用於同性伴侶關係,但其第1項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及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關係」之規定,可類推適用於一般婚姻關係之法律原則),可能構成相關事由。
(二)財產保全
關於當事人「暫時」搬離共同住所是否構成法律上分居一節,考量本案具備下列事實:
(1)搬離為暫時性質,經雙方同意 (2)搬離後仍保持密切聯繫與互動 (3)欠缺廢止婚姻共同生活之主觀意思 (4)戶籍仍設於共同住所
本案情況應不構成法律上之分居。
關於配偶以「分居」為由更換門鎖一節,考量配偶此舉可能侵害當事人之居住權,並可能違反民法第1001條所定之同居義務,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策略應視完整案情及證據資料,並經律師詳細評估後決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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