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已婚女性誘騙發生性行為,丈夫要告我,我會被判刑嗎?

開始與之曖昧,一個月後女方說跟前男友復合,但依然有在跟我聯繫,後來才跟我坦白是早已結婚。 現在被女生的老公知道我們有指交的行為,對方揚言要告我走法律程序,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一已婚女性發展曖昧關係,雙方有指交等親密行為。女方起初未告知已婚身分,一個月後聲稱與前男友復合,後續才坦承早已結婚。現女方配偶已知悉此事,揚言提起法律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基礎

配偶權為我國民法所保障之人格權益,第三人與已婚者間若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依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之成立要件包括:

  1. 客觀要件:第三人與他人配偶間有超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
  2.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3. 損害結果:造成配偶權益受損,致他方配偶精神痛苦

(二)本案情形分析

客觀行為認定

本案中的「指交」行為,已明顯超越一般社交分際,屬於親密性行為。依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之認定不以性器官結合為必要,親密肢體接觸、曖昧對話、單獨親暱出遊等行為,均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因此,本案客觀上應已符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要件。

主觀認知之抗辯空間

關於主觀要件部分,當事人提及女方起初未告知已婚身分,此涉及「善意第三人」之抗辯可能性:

不利因素:

  • 女方雖晚告知婚姻狀態,但當事人於知悉其已婚後仍持續聯繫
  • 若指交行為發生於知悉婚姻狀態之後,則難謂無過失

有利因素:

  • 若能證明親密行為發生於知悉婚姻前,可主張欠缺故意
  • 受女方隱瞞欺騙,主觀上無侵害配偶權之意圖

(三)法律責任評估

損害賠償責任

依實務案例觀察,侵害配偶權之賠償金額通常考量下列因素:

  • 親密行為之程度
  • 關係持續時間
  • 雙方經濟狀況
  • 精神痛苦程度
  • 婚姻是否因此破裂

本案中,指交屬親密性行為但未達性交程度,關係時間相對短暫,預估賠償金額可能落在新台幣10萬元至30萬元區間,實際金額仍須視具體情況由法院審酌。

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與女方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女方配偶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意味女方配偶可選擇向當事人或女方單獨請求全額賠償,先賠償者可向他方求償其應分擔部分。

(四)消滅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依實務見解,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

依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目前女方配偶剛知悉此事,時效尚未起算完畢,應儘速處理。

(五)無權代理與法律行為效力

本案雖非典型之代理關係,但女方隱瞞婚姻狀態,可能涉及民法第110條及第113條之法理精神。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雖本案並非法律行為之代理或無效問題,但女方隱瞞婚姻狀態,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認知而為親密行為,在民事責任分配上,女方應負較大過失責任。此可作為減輕當事人賠償責任之抗辯理由。

(六)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150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上述條文雖規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免責事由,但本案情形並不符合這些要件,當事人仍應面對可能之民事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並失效,目前不存在通姦之刑事責任。女方配偶無法以刑事途徑追訴,僅能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三、其他法律關係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或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一)停止一切聯繫

建議當事人立即中斷與女方所有聯繫管道,避免製造更多不利證據。切勿刪除對話紀錄,因刪除證據可能構成湮滅證據,反而不利於訴訟。

(二)保全有利證據

建議保全以下證據:

  1. 女方隱瞞婚姻之證據:
  • 初期對話紀錄(證明其未告知已婚)
  • 女方自稱「與前男友復合」之訊息
  • 女方坦承已婚的時間點證明
  1. 親密行為發生時序:
  • 釐清指交行為發生於知悉婚姻前或後
  • 若在知悉前,可主張善意無過失

二、訴訟因應策略

(一)和解協商(建議優先考慮)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優先考慮和解協商,理由如下:

優點:

  • 避免訴訟曠日廢時
  • 可協商較低賠償金額
  • 保護個人隱私,避免公開審理
  • 節省律師費及裁判費

和解要點:

  1. 誠懇道歉,表達悔意
  2. 說明受女方隱瞞之客觀事實
  3. 提出合理賠償金額(建議新台幣10萬元至15萬元為協商起點)
  4. 要求女方配偶簽署「侵害配偶權和解書」,載明:
  • 雙方姓名、事由
  • 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和解後不得再行請求
  • 保密條款

(二)訴訟應對(若無法和解)

若和解不成,建議採取以下抗辯策略:

  1. 善意抗辯:
  • 主張受女方隱瞞欺騙
  • 強調知悉婚姻後已停止親密行為(若屬實)
  • 提出女方主動追求之證據
  1. 過失程度抗辯:
  • 非主動破壞婚姻之一方
  • 女方應負較大責任
  • 請求法院衡量雙方過失比例
  1. 損害程度抗辯:
  • 關係時間短暫
  • 未造成婚姻實質破裂
  • 請求酌減賠償金額

訴訟準備:

  •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 準備完整時序說明及證據清單
  • 出庭時態度誠懇,避免激化對立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切勿採取之行為

  • 威脅、恐嚇女方或其配偶
  • 散布女方隱私資訊
  • 刪除對話紀錄或證據
  • 與女方串供或製作不實陳述

(二)心理調適

此類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壓力較大,建議尋求親友或專業心理諮商支持,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決策。

四、時程規劃

短期(1至2週內):

  1. 立即停止與女方聯繫
  2. 整理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3.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情況

中期(1個月內):

  1. 透過律師或自行與對方協商和解
  2.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3. 若和解不成,準備應訴

長期:

  1. 記取教訓,謹慎交友
  2. 確認對方婚姻狀態後再發展關係
  3. 重建個人生活秩序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當事人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責任。考量女方隱瞞婚姻狀態,當事人在主觀上可能欠缺完全之故意,但仍難完全免責。建議採取「優先和解、備戰訴訟」之策略,透過誠懇協商尋求以合理金額和解,避免訴訟程序之時間與金錢成本。

若無法和解,應委任專業律師協助,充分準備抗辯理由及證據,爭取減輕賠償責任。同時應記取教訓,未來交友時應謹慎確認對方婚姻狀態,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而定。強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深入評估,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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