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個月能直接離婚嗎?配偶不同意怎麼辦?

我跟老婆因為小事爭吵,後來她父母介入,讓事情變得更複雜,後來我離開她家,至今已經2個月了,能否離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因小事爭吵,配偶父母介入後使情況惡化,當事人已離開配偶住處達2個月。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據此離婚。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方式概述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採雙軌制:

(一)兩願離婚(協議離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雙方合意即可離婚,需有書面文件及兩位見證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規定,需符合法定離婚事由,透過法院判決離婚。

二、本案情況分析

(一)協議離婚之可能性

若配偶同意離婚,可採協議離婚方式,此為最簡便快速的途徑。建議先與配偶溝通離婚意願,協商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條件,達成共識後辦理離婚登記。

(二)裁判離婚之評估

若配偶不同意離婚,需評估是否符合裁判離婚要件:

  1.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事由

本案較可能涉及的條款:

  • 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分析:單純爭吵及岳父母介入,尚難認定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當事人主動離開,非配偶遺棄,不符合第5款要件;分居僅2個月,時間尚短。

  1.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概括條款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判斷標準:須有「重大事由」且「難以維持婚姻」,採客觀標準,即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都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非僅以主觀上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為準。

本案評估:僅因小事爭吵及岳父母介入,分居2個月,尚未達到「客觀上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程度,目前情況恐難符合「重大事由」要件,法院可能認為婚姻關係尚未達到無法維持的程度。

三、分居制度與同居義務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我國民法雖有討論引進分居制度,但目前尚未正式立法。現行法下,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可能構成「惡意遺棄」,分居本身不當然構成離婚事由。

四、家事事件程序特性

依家事事件法第1條規定:「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顯示家事事件具有職權調查主義之特性,法院應主動探求真實。

家事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九十八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此提供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仍可透過和解方式解決爭議。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立即處理)

  1. 評估婚姻維持可能性

建議冷靜思考是否真心想離婚,評估婚姻問題是否可透過溝通解決,考慮尋求婚姻諮商協助。

  1. 嘗試溝通協調

建議與配偶進行理性溝通,必要時可請親友或專業人士協助調解。若岳父母介入是主要問題,應設法建立界線。

  1. 保持聯繫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建議避免長期分居被認定為惡意遺棄,維持基本聯繫與關心,履行配偶間應盡義務(如扶養費用)。

二、中期建議(若確定離婚)

  1. 優先爭取協議離婚

建議與配偶協商離婚條件,就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達成共識,準備離婚協議書及見證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規定,程序進行中仍可成立和解,發生與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1. 蒐集相關證據

若協議不成,需為裁判離婚準備:爭吵過程之證據(錄音、錄影、證人)、岳父母不當介入之證據、婚姻關係惡化之具體事證、嘗試溝通協調之紀錄。

  1. 延長分居期間

若協議不成,建議延長分居時間,分居期間越長,越能證明婚姻破裂,一般建議至少6個月至1年以上。分居期間應保留聯繫紀錄,避免被指控惡意遺棄。

三、長期建議(訴訟準備)

  1. 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了解訴訟程序及所需時間,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1. 參加調解程序

家事事件需先經調解程序,調解是訴訟攻防的開始,應審慎應對,可在調解中爭取有利條件。

  1. 提起離婚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訴訟,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主張婚姻已生重大破綻,難以維持,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係確已破裂。依家事事件法第10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主動提供相關事證供法院參考。

四、特別提醒

  1. 現階段離婚困難度較高

分居僅2個月,時間過短;爭吵原因為「小事」,難認定為重大事由。建議先嘗試溝通或延長分居期間。

  1. 避免不利情況

不要完全斷絕聯繫,以免被控惡意遺棄;不要有外遇等不當行為,會影響離婚訴訟;保持理性,避免衝突擴大。

  1. 財產及子女問題

若有未成年子女,需考慮監護權歸屬。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建議及早規劃,避免日後爭議。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與配偶因小事爭吵,配偶父母介入後情況惡化,當事人離開配偶住處僅2個月之情形,關於(離開配偶住處)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裁判離婚事由),建議:

  1. 最佳方案:與配偶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辦理兩願離婚。

  2. 次佳方案:延長分居期間(建議至少6個月以上),累積更多婚姻破裂證據後再提起訴訟。分居期間應保持基本聯繫,避免違反民法第1001條同居義務而構成惡意遺棄。

  3. 替代方案:尋求婚姻諮商,嘗試修復關係。

目前情況下,直接訴請裁判離婚的成功機率不高,因分居時間過短,且爭吵原因尚難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之「重大事由」。無論選擇何種方式,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個案具體情況進行評估,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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